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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七)

  2-10-2 现象学不宣布任何真理,它只是讲发现真理的方法。只要按照现象学方法去认识,人们就可以得到不朽的真理。真理是活的,是动态的。人是自由的。在世界中没有任何权威可以依靠。必须靠自我发现真理,实现人生价值。
  2-11直观不能论证或演绎。企图通过对一种非直觉知识的逻辑推理来阐明可能性,这显然是一种背谬。【21】
  2-11-1 “直观不能论证或演绎”,胡塞尔反复强调这句话。无非是告诉我们,真正的认识是绝对的、也就是跳跃的、好比量子世界现象,这里只有绝对的可能性,而没有绝对的僵化的教条式真理。绝对的存在只是本质的直观,是图像,是本质的显像,是直觉。不能从公理产生的认识也同样不会产生绝对的定理。这种直觉和“道”的“玄知”有一致性,或者二者说的是一个意思,语言方式不同而已。
  2-12 必须防止把现象学意义上的纯粹现象与心理学现象,即自然科学心理学的客体相混淆。这种意义上的形象不受我们在认识批判中所必须遵循的那种规律、那种就所有超越之物中止判断的规律的制约。作为人、作为世界之物的自我,以及作为这个人的讨厌的体验被列入客观时间中——尽管这是完全不确定的——,所有这一切都是超越并且在认识论来说是零。只有通过还原,我们也想把它叫作现象学的还原,我才能获得一种绝对的、不提供任何超越的被给予性。……我也可以在我直觉的同时纯直观地观察直觉,观察它本身如何存在,并且不考虑与自我的关系,或者从这种关系中抽象出来;那么这个被直观把握的和限定的知觉就是一种绝对的、摆脱了任何超越的知觉,它就作为现象学意义上的现象被给予。【22】
  2-12-1 现象学方法需要首先中止一切判断,它不需要任何超越的被给予性,而是实现自身绝对的,也就是没有其他任何外在于自我自明性条件知识做前提。
  2-12-2 现象学还原可以达到认识的绝对知觉状态,也就是它既不是外在性的,也不是唯我性的(虽然要通过我),也就是消除一切相对性,实现认识的绝对知觉化,达到一种绝对认识状态。显然,这种认识状态是感悟真谛,用道学的理论说明再恰当不过了。
  2-13 现象学的对象并不被设定为一个自我之中,一个时间性的世界之中的存在,而是被设定为在纯粹内在的直观中被把握的绝对被给予性:纯粹的内在之物在这里首先通过现象学的还原而得到描述:我意指的是此物,不是某东西超越地意指它,而是某东西在自身之中是它,它是作为某东西被给予的。【23】
  2-13-1 现象学的对象是非时间性的存在,绝对空间化存在,也就是所谓绝对的内在之物。这种空间是量子性空间,不是宏观的三维物质空间,是四维空间。“道”不也是绝对内在的、非时间性存在么?不也是绝对四维空间存在么?
  2-14 我们承认纯粹思维的被给予性是绝对的,然而外部的知觉中的外在事物的被给予性不是绝对的,尽管这种外部的知觉认为事物本身具有在。……如果直观、对自身被给予之物的把握是在最严格意义上的真实的直观和真实的自身被给予性,而不是另一种实际上是指一个非给予之物的被给予性,那么直观和对自身被给予之物的把握就是最后的根据。这是绝对的自明性。【24】
  2-14-1 纯粹认识既然来自于绝对被给予性,那它就既不是外在客观的,也不是主观臆想的,而是一种自明性。这种令人费解和容易和主观性混淆的说法是我们很难理解胡塞尔的现象学还原的本意。其实,这种既不是外在的也不是主观的内在自明性就是主客体未分化的同一性认识,是悟性知识,和道学的求真知表达了同样的思维方法。“道识”不是主观臆想,否则不会有绝对认识;“道识”不是客体反映,否则就是自然哲学而不是玄学了。道学追求的就是绝对真理,这种绝对真理千百年年不变,只要人类存在,天地存在。这种非逻辑性的直觉感悟的天人合一的知识,就是一切认识的起源和基础。是科学的,虽然中国古人不知道科学是什么,但求真是道学的本质特征,绝对性、不变性的知识追求,这恰是胡塞尔现象学科学哲学的理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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