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法学权威”——一个知识社会学的微观分析
刘星
【摘要】在福柯等思想家看来,任何知识都是基于特定图式加以揭示或者形成的,所以那些操纵“整体理论”或者“真理认识”的话语者,不过是在有意或者无意隐蔽其所采图式的局限或者独断而已,而知识社会学有助于使被贬低的、边缘化的知识运作起来,击破那些知识神话。刘星先生的大作正是如此一种立场、意识的精妙应用,他以民国时期的“法学权威”为个案概念,通过知识社会学分析,对一直以来有关近现代中国法学的特征不过是“西学东渐”的主导观点做出了有效批驳。作者发现,近现代“中西法学”包含“相互竞争”的批判关系,西方法学不纯粹是“进入”的、“领导”的,中西法学的相对关系是“斗争”的、“彼此竞争”的,至少就部分情况来说是如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能需要从某种角度将民国时期的中国法学看作世界法学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对法学权威的深入理解,也可以使我们深入理解近现代时期的“民族国家问题”和“日常法律问题”的复杂关系,当然还有其时的法学家法律家的“特定角色彼此融合”的表征意义。
【全文】
1934年,吴经熊在一篇文章中提出一个问题:1930年代左右的法学理论的时代精神究竟是怎样的?在他看来,一句话就可以概括地加以表明,也即“我们可以说是怀疑和中心思想的缺乏”。在这句话的注释中,吴经熊引用梅汝璈几乎同时所说的一句话加以补充。梅汝璈曾说,“现在的中国是缺乏中心思想的”。吴经熊另外提到,梅汝璈的表述对于当时的中国法学是否合适,不属于自己文章所要讨论的范围,但是,读者阅读自己文章之后,“当知现代的外国倒是有这般彷徨的现象”。那么,为什么“现代的外国倒是有这般彷徨的现象”?吴经熊讲,因为时任“哈佛大学法科教务长的庞德先生已经先我说过了,是说得最痛快淋漓的”。对于外国法学的大致情形,吴经熊概括地说,“一切正在酝酿震荡扰攘——这便是现在法学的状态。换言之,对于过去法学的批评,即是现今法学大部分内容之所在”。1
吴经熊的这篇文章,给人的印象似乎是,就外国范围来说“法学权威”是不存在的。然而,就中国情况而言,吴经熊好像是有所保留的。否则,梅汝璈的表述应当是在自己文章的讨论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可以注意,在提到“哈佛大学法科教务长的庞德先生”时,一个“权威”正在静悄悄地在吴经熊的意识中凸显表达。众所周知,庞德在当时便已经是“比较重要”的,尽管可能不像1940年代至1950年代那样属于不可置疑的法学权威。
在本文中,我将讨论民国时期的“法学权威”现象。在近现代中国,“法学权威”是个复杂问题,我们很难用统一的模式加以概括说明。首先,如果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当时存在着“法学权威”,那么,这种权威的展示方式有时可能是“特别”的,可能主要不是以直接“崇拜”作为表现形式的。其次,如果在某种可以认定为中国的法学权威中,“西方印记”是存在的,那么,也许我们可以发现西方的法学权威也有“中国印记”。这意味着,我们可能不仅可以看到吴经熊提到“哈佛大学法科教务长的庞德先生”,而且可能看到西方学者提到中国的某位学者。再次,从法学学术主体来说,西方和中国有时有着密切交流,这样一种交流,有时甚至达到了可以消融“国籍身份”标志的程度。这里的意思是说,其时中国学者不仅“来自国外”(比如留学归来)、精通外语,而且时常走出国门(比如外出讲学),似乎本身就是外国学术成员的一个主体存在。于是,一个重要现象得以出现:在外国法学中存在的学术状况,可以并发地在中国同样存在。
可以发觉,如果所有这些关于“法学权威”的复杂的确是存在的,那么,其会为我们提供一个值得注意的思考路径:在近现代“中西法学”的相对关系中,通过法学权威这一现象加以考察,西方法学可能不纯粹是“进入”的、“领导”的,中西法学的相对关系也许是“斗争”的、“彼此竞争”的,至少就部分情况来说是如此。而如果有时是彼此竞争的,我们也许就需要在某种程度上重新理解近现代中国法学的特征,重新理解法学里的“西学东渐说”。
长期以来,在中国法学界,“近现代法学权威”可能不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几乎难以发现相关的学术著述。然而,在西方法学界,有人已经通过学者个案探讨过类似的问题。比如,威艾克尔(Franz Wieacker)在分析19世纪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形成过程之际,梳理解释了萨维尼的法学权威的意义2 。霍维茨(Morton Horwitz)直接梳理分析了霍姆斯在美国法学中的权威问题3 。坎特罗维茨(Hermann Kantorowicz)也曾从微观的学术活动关系和社会背景的角度同样分析了萨维尼的法学权威的特征4 。这些梳理、解释、分析,是有启发性的。只是,在我看来,这些探讨可能更多是从“国内法学背景意义上的内部竞争”来看近现代法学权威的问题,较少(不是没有)注意了这种权威所依赖的“世界法学背景意义上的外部竞争”,进而,未有更多地深入思考“内部竞争与外部竞争的相互关系”,而且,缘此未能挖掘其中包含的更深层的“法律意义”。而一旦可以更多地揭示法学权威与世界背景中外部竞争的相互关联,也许,我们可以在更深层次上,通过法学权威这一焦点,从“全球法学互动”的背景中去理解近现代历史时期“一国法学的特征”,尤其是“中国法学的特征”,并且,从更有意义的角度去理解近现代历史时期“民族国家问题”与“日常法律问题”的复杂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