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主权者对臣民的作用是有限的。主权者对臣民只有维持在一个合适的比率上才能建立合法的有效的政治秩序,因而该比率具有规范性;同时这个比率又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因而具有客观性。读者自然会联想起主权的绝对性,质问卢梭是否自相矛盾。其实,主权的绝对性意指主权者对内的最高性、不受其它意志的约束,不受法律的约束,并非说主权没有内在的限制,不受客观因素的限制。前面他已经论述过公共利益对主权的内在规定性,他毫不含糊地指出,“使意志得以公意化的与其说是投票的数目,倒不如说是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客观的,有限度的,因此“主权者:臣民”的比率就具有客观性。
从“主权者:臣民”的比率的规范性和客观性来解读第二卷中三论人民的第八、九、十章,我们就能把这三章解释为第二卷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而不至于误以为卢梭体系混乱,就能深刻地理解卢梭为什么说,“正如建筑家在建立一座大厦之前,先要检查和勘测土壤,看它是否能担负建筑物的重量一样,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哪些法律”。
那么,各种要素如何具体地影响“主权者:臣民”的比率呢?其实这个问题是不可解的,因为主权者对臣民这种精神现象是不可能精确地定量化的。拿一个国家的气候、疆域、土壤这些卢梭喜欢考虑的要素来说,我们没有任何办法准确地说出,不同的气候要素、疆域或土地要素在“主权者:臣民”的比率上的确切反应;更无法准确地说出,当气候、疆域或土地状况发生变化后,“主权者:臣民”的比率如何具体地变化;更不消说道德风尚、历史传统等人文因素的作用了。然而,为了说明比率是客观的,会随着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要素的改变而改变,卢梭在第三卷举人口为例,因为人口是可以简单定量化的。为了防止误解,卢梭申明,“我所说的比率并不能仅仅以人数来衡量,必须结合了各种因素的作用量来衡量的;而且还有,假如我是为了用简略的词句来表达我的意思而暂时借用了几何学的名词,我当然并没有忽视几何学的精确性对于精神方面的数量是全然没有用场的”。其实,我们也无法求出主权者作用量的确切数字,因为精神现象不可能定量化。阅读第三卷时,不要被繁杂的数字和公式所迷惑,要始终记住一个基本的命题:主权者对于臣民的作用应该是有限度的,也就是有一个比率;这个比率必须把国家的各种要素考虑在内才能确定,人口是,且仅仅是其中的一个要素。
第二、政府对臣民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它取决于“主权者:臣民”的比率。由于主权者除了立法并不能采取任何行动,而必须建立一个中间体——政府,把行政权委托给它,所以政府和主权者、臣民都分别地、直接地连接,构成了两个单比例——“主权者:政府”;“政府:臣民”。后一个比率表示政府对臣民的作用量。由于作用量的概念用于精神领域是一种借喻,我们不妨简单地把他理解为控制力。由于政府必须从主权者那里接受命令,再联系第一个命题,我们就能得出政府的作用量是限的结论。在正常的法治状态下,上述两个比率中的政府应该是等值的,如果我们不能容忍政府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话。
第三、主权者:政府=政府:臣民。假定已知“主权者:臣民”=x(实际上是无法精确地知道的),如何确定政府的作用量呢?要确定政府合适的作用量,就必须在两个单比例之间确定一种关联,而且,只有在二者间确立了一种正确的联系后才能维持政治体的均衡。卢梭的解决办法是在二者间划等号。用数学公式来表达就是:主权者:政府 = 政府:国家。这个连比例也可以表述为:主权者×国家=政府×政府。
这个连比例看起来似乎是武断地设定出来的,但卢梭却说,“主权者、君主与人民之间的连比例决不是一项臆想的观念,而是政治体的本性使然”。为什么呢?。其实道理非常明白简单。创设政府的目的就是在政治体中建立稳定的秩序,因此必须赋予政府以足够的力量。同时,为了维持政治体的平衡,“越是政府应该有力量来约束人民,则主权者这方面也就越应该有力量来约束政府”。理想的平衡状态是什么?那就是,政府对臣民的作用量有多少,主权者对政府就应该有多少作用量。(由于主权者和臣民其实是同一些人)如果主权者对政府的作用量大于政府对臣民的作用量,那么,政府就无力保证臣民对法律的服从,无力维持秩序;如果前者小于后者,那么,政府就会变成专制。其实卢梭有一段话包含了这个意思:
“只要我们破坏这三项中的一项,就不会不立刻破坏这个比例。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统治,或者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或者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么,混乱就会代替规则,力量与意志就会不再一致,于是国家就会解体而陷入专制政体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这样,我们就得出了“主权者:政府=政府:臣民”。
第四、政治实践的逻辑与上述原理的关系。读者的心神往往被“主权者:臣民 ”的比率所扰乱,更容易被卢梭的人口的例子所误导。虽然在理论上我们可以说一个国家之内“主权者:臣民”的比率有一个应然的量,也是客观的、确定的(应然和实然很难一致),但从实际操作层面看,这个所谓的比率在政府确立之前只能笼统地朦胧地理解为基本国情,只有在政府这个中间力量被确定之后才能被发现。政府的创制其实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一个不断地探知“主权者:政府”的比率的过程。假设我们不知道该赋予政府多少权力,我们该怎么办呢?我们只能根据已知的国情预设一种政府,根据补充的和反馈回来的信息不断调整,这样不断试错,不断试探“主权者:臣民”的比率,一直到政府在人民中有效地建立了秩序,主权者又能有效地控制政府为止。这时候我们就发现了国家最合适的政府,找到了国家的最佳比率。所以卢梭说,“正是在政府之中,就可以发现中间力量,这些中间力量的比率就构成全体对全体的比率,也就是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这似乎有点倒因为果。是不是他所列的所有的比率都是不可知的呢?实则不然。在这个试错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上述平衡原理,卢梭的连比例又变成了实际试验政府的指导原则。所以,尽管“主权者:臣民”的比率不可精确地测算,但却在规范的意义上和客观上决定了政府的形式。
第五、连比例的意义。这个连比例的意义何在?我以为这是卢梭实践的政治理论的灵魂,对于公法学者来说,太有意义了。首先,它让我们理解了政体,其次,让我们从动态的意义上理解国家。关于前一方面,还是让我们直接阅读卢梭自己的结论吧:
“正如在每种比率之间仅只有一个比例中项,所以一个国家也只能有一个可能的好政府。但是由于千百种事变都可以改变一个民族的这些比率,所以不仅各个不同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时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并不存在什么唯一的绝对的政府体制,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不同,也就可以有同样之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
“政府对于国家共同体所能具有的比率,也要按照国家本身会因之而改变的种种偶然的、特殊的比率而有种种不同。因为往往有本身是最好的政府,但若是不(中译本漏掉了“不”字,因此意思正好反了)随着它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它的比率的话,就会变成为最坏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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