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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讲座二——人民主权的实践原理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讲座二——人民主权的实践原理


陈端洪


【全文】
  我们北大的公法学生都对罗豪才老师提出的平衡论有浓厚的兴趣,我也一样。在这方面,我以前只写过一篇《对峙》的文章,还不是直接论平衡。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我以为,平衡首先建立在区分的基础上,也就是要区分政治活动中的行动者,而行政诉讼明确区分了政府与公民两个主要的行动者,为他们提供一个平等对话的制度平台。平衡论发展到现在,我以为平衡可以从下面三个角度深化研究。一是作为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方法,也就是找出一些典型的疑难案件,把通常的规范解释(即法律人的权利视角,公法学人的第二个视角,即职权视角)逼进死胡同,然后证明平衡的必要性。这在公法案件中很容易找。二是从社会理论入手,把公法作为一种回应社会问题的社会制度,把政府和法院当作社会关系的平衡器。我们发现那些社会现象不平衡,不和谐,政府和法院能干什么。三是从政治理论入手研究平衡对于政治体健康的意义和平衡的原理。今天,我要讲的就是第三种方法。这方法不是我发明的,我说不准谁是始作俑者,但我知道有一个思想家明确系统地论证过平衡论。这个思想家就是卢梭。我是一个解读者,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后面三分之二的内容概括为政治法的平衡结构。相信公法学者,特别是平衡论者一定很感兴趣。说句玩笑话,我带大家来认祖归宗。
  卢梭在前面论证了社会中的政治行动者——人民,即主权者和臣民这两者的辩证关系。“主权者——臣民”的辩证的道德结构就是平衡的,意思是,公民既是主权者成员又是法律的服从者,应该具有平衡的统一的道德情操。但是我们碰到一个实质性的问题:我怎么成为主权者?我又怎么同时成为臣民?作为一种政治理论,人民主权论必须面向实践,放到时空中,放到人群中来。这就是政治社会学的任务,因此可以说《社会契约论》是形而上的论证和政治社会学的论证的融合。
  《社会契约论》后面三分之二的篇幅都在论证这个问题,可见在卢梭的心目中,政治实践的层面何其重要。卢梭站在一个立法者的立场,阐述了建立一个共和国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和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在考虑实际的政治建构时,卢梭引入了一个新的关键的个别性要素——政府,创造性地构想了一个平衡的政治结构,即“主权者——政府——臣民”的结构,并设定了实践人民主权的具体条件和具体制度安排。这个政治结构是对前面业已证成的“主权者——臣民”的辩证结构的发展,是《社会契约论》后面三分之二内容的灵魂。在卢梭看来,政治法的精神就在于“主权者——政府——臣民”这个结构的平衡,因此,他详细而系统地论证了维持政治结构平衡所必须坚持的比例原则和必要的制度安排。用一个文革中喜欢用的成语来说,“纲举目张”,以该结构为红线,我们可以把《社会契约论》后面的内容分为紧密联系的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平衡理论的公式,或者说政体论。“主权者——政府——臣民”的平衡结构包含了三个要素,即主权者、政府、臣民,也可以说就包括两个要素,即政府和人民,因为主权者和臣民是人民在政治社会中的两种不同的身份和职能。现在要引入第三个要素,即政府。卢梭就必须论证政府的本质,政府是由谁,按照什么原理创设的。这个原理就是平衡的理论或连比例。
  把公式提出来之后,卢梭的任务就是论证如何在日常状态维持平衡,也就是动态的平衡。注意,平衡在一个公式中是静态的,但是平衡注定是动态的,因为人是活的,生活是变动不居的。同时他也顾及到例外状态,例外状态就不是什么平衡了,而是合理地打破平衡,是“救命”。这些就是后面部分的任务:
  第二部分,主权行动论。要维持政治体的平衡,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让主权者动起来,否则不要说平衡,政治体连合法性也没有了。卢梭基本的观点是,主权者必须亲自出场,否则政治结构就要失衡,自由就会丧失。
  第三部分,论“公民——臣民”的辩证的道德构造的保障机制。政治社会中的个人,既参与主权者而成为公民,又服从法律秩序而成为臣民,政治体的平衡落实到个体成员身上就是两种身份的道德情操的内在的和谐统一。这种德性构成了政治法的基础,唯有这种德性才能使每一个成员“服从并自由地热爱着”共和国。尽管强制服从法律是必要的,但它不是最终的依靠,如若没有其它的配套制度,平衡的政治结构就会迅速瓦解。为此,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两项被后人诟病的制度——(风俗、公众意见的)监察制和公民宗教。
  第四部分,论辅助性的保护制度。一项是常态下的守护者,另一项是非常状态下的守护者。鉴于“主权者——政府——臣民”结构的平衡是流变的,容易被破坏,卢梭引入了保民官制,其基本功能就是在正常状态下维持政治结构的平衡。“主权者——政府——臣民”的平衡结构是一种常态政治的秩序,当客观原因危及整个国家的时候,就需要打破这个常态结构,使一切法律都沉默下来,并且暂时中止主权权威,实行独裁制(又译为专政)。
  由此可见,《社会契约论》一书的内在逻辑是何其的严密,决不是——象浮躁而不诚实的读者所想象的——后面和前面互不相连,各卷、各章东拉西扯。
  下面基本按照上述结构介绍人民主权的实践原理,但我们要省略维持政治结构平衡的几个内容,一是监察制度和公民宗教;二是独裁者,即紧急状态下的维持政治体生命的制度。在辅助性制度中,只选择了常态下的守护者——保民官。之所以这样选择,是因为前者关系道统,不是宪政原理的主要内容,后者(独裁者)问题不是常态政治,是法治的终结,而保民官才是维持宪政体制的正常机制。当然时间许可的话,这两项内容也应该讲讲,而且很有意思。我们搞法律的经常会碰到政府说刁民,也经常“怒其不争”,这就是对公民的道德情操的不满;一些学者在研究紧急状态法,什么是紧急状态?紧急状态的理由是什么?谁有权决定和行动?看看卢梭将受益匪浅。不过这里我们只能集中谈谈平衡理论的公法内涵。
  第一部分、论政府
  我们从政治行动者——人民——的辩证结构入手,我把它公式化为“主权者——(国家)臣民”。 “主权者——臣民”的对立统一,也就是政治体成员的个体性与普遍性,被动性与主动性的辩证统一。怎么实现统一或平衡呢?那就要发现主权者对臣民有多大作用,通俗地讲,主权者能管多少事,落实到个体成员身上,就是要确定他应该主动到什么程度,服从到什么程度。卢梭的术语是主权者作用于国家(臣民)的力量或比率。规定这个比率便是政治法或根本法的任务。所谓政治法,就是“规定整个共同体对于其自身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全体对全体的比率,或者说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的法律”。“如果这种法律是明智的话,我们也不无理由地称之为根本法”。之所以用“全体对全体”这样一个悖论似的片语,是因为卢梭的主权者是由全体构成的。前一个“全体”是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集体人格,是主权的主体;后一个“全体”是作为个体的、被动的臣民之和,他称之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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