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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的意义(上)

  让我们再来看看西方社会。一直到十八世纪,西方社会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农村中,这个比例约占人口总数的70%—80%。农村典型的居民区模式是村庄,也被称为庄园。作为一个合作性集体,它被固定在家长制的住户共同体以及贵族的和教会的领地范围之内。 德国人里夏德·范迪尔门对这个时期的农村居住状况作了风景油画式的描述,他写道:
  人们可以通过修筑的大路到达村庄,它一般用栅栏、墙,或者用矮树篱笆围起来,只能通过一个大门进入,这个边界表示村庄具有特殊的和平的性质和法律的性质;同时它也有实际的意义:用来圈住家禽,不让它们损害耕地和草地。教堂、教堂的塔楼和教士的住房一般位于中心位置,也就是在村庄的中心,或者是在一个高地上。教堂庭院的防卫设施也可以用做保护村民的防护墙。在一些特别的地方还有小客栈,一般由一个富裕的农民经营,这里是村庄的一个重要中心,人们在一起喝酒的时候进行日常的“交际”,谈论村里发生的重要事件。这是一个由男人控制的区域。在这附近是市政厅、领地行政官员的住宅。除了教堂以外还有一些富丽堂皇的社会性的建筑群,可以在这里开庭审判,在这里召开社区的集会。这里有可以跳舞的大厅,有学校,还有存放工具的房间。有些地区,法庭的审判都是在露天举行的,一般是在椴树下。
  ……
  村子里的每座建筑都是一个相当独立的单位,是自主的,要求有自己自足的原则,但没有一个院落是完全封闭的;相反,每个邻居都能看到一个农户里是如何劳动,怎样庆祝,他们从不向他人掩饰自己的财产,人们之间几乎没有秘密可言。[71]
  在这样的场景下,邻里关系包括了整个村庄,在对公共物品的享用,共同安全保障,以及最重要的农耕上都要进行约定和调节,邻居规则相当重要。
  18世纪以后,城市逐渐发展起来,它们一般都坐落在河畔边,城墙成为城市的一个标志,说明着权力和规模。一般在城墙之外还有城市的园圃和手工业者居民区,组成了所谓的城市郊区。后来在城墙之外又有了公墓、手工工场及贵族的住宅和官邸。城市最显著的特征是塔楼和多层建筑聚集在很狭窄的、遮挡住视线的、弯弯曲曲的巷子里,住宅一般都有牌号。城市居民一般都是由哪些人组成呢?以1605年的因斯布鲁克为例,情况如下:28.9%是手工业者;16.6%是社会上层人士,包括贵族、较高级职员和大学教师;13.4%是中级职员、宫廷朝臣、领主和自由职业者;10.5%是商业、运输业人员以及店主;4.7%为下级职员和仆役;剩下的1.2%为短工。[72]在这些组成人员当中,因为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等原因,大都门当户对而居。不过,这样的居住结构并不总是固态静止的,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发展的影响下,人口流动,社会阶层人员的不断变动,现代性下的邻居状态逐渐形成,成为不仅是西方社会自身,也是东方社会发展的路标和样板。
  抽象出来看,现代性笼罩下全球范围内的邻居格局表现为如下三个特征。第一,城市化使得人们不需要完全在土地上寻求生活资源,人对土地的依赖大大减弱,并由此导致了人迁徙的频繁。在这种状况下,世代为邻的情形不复存在。[73]第二,城市化和现代化使人之间关系发生了变化。工作地点与栖居地点分离,私人生活的多元化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两分模式的存在与变迁悄然改变着邻居之间的关系。人们可以运用在各种俱乐部、健身房乃至网友见面等方式联络,“情势型”亲密关系大大增加[74],而以地点为纽带的邻居故里随着地点意义上的“碎化”淡漠下来。[75]第三,也是最需要强调的,虽然在人际交往多元化的情况下邻居不再是人们联络的主要方式,但现代性下的新型邻居关系也正在被不断建构着。城市化也“积极地创造出了包括亲密的亲属关系和人际联系的邻里关系”[76],信任等属性不是传统社会特有的、已经过时的东西,而是正好相反,随着现代社会形式的发展,它的重要性增加了,变成了目前现代性阶段真正不可缺少之物。[77]邻居也因此走进了新时代,促成了城市状态下特有的邻里合作与亲近的语法规则。
  邻居的流变本应到此为止,我们正处于这样一个现代性下的邻居社会里。不过,预言家和理论家们也开始预测社会的终极邻里状态。在法社会学家布莱克眼中,随着旧关系的消亡,整个世界最终将成为一个单一的社会。每个人都以个人的身份进入社会生活,这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世界性社会。所以的事都是暂时的,所有的事又都是熟悉而又不断变化的,亲密和距离同时存在。那将是一个平等的、专业化的可互换的游牧社会。到彼时,每个人都是邻居,而邻居在传统中的地缘特性也随之消失。[78]布莱克的这种预测固然不应该被视作未来邻居状态的唯一假说,但是他对某些可能会持续影响人类生活的重大因素的体察还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布莱克看似惊人的结论下面其实相当匹合现代社会的某些意识形态,我们平常话语中所谓“地球村”的表达就正是布莱克论说的一个注脚。
  (二) 邻居的特征描述
  邻居的历史性描述虽然能够让我们看清邻居的由来,但是试图清晰地从中得出邻居的概念与特征仍显不易。《现代汉语词典》对邻居的解释为“住家接近的人或人家。”可以这么说,这一通俗解释具有相当的法律意蕴,因为它复义的概括了邻居问题在法律上的对人与对物的两个维度[79]。但即便如此,数量化的分清谁是我的邻居仍然是困难的,这种困难也使得法官在认定具体法律文书中出现的邻居一词的含义感到不便。[80]由于对毗连和毗邻的理解具有较大的伸缩性,邻居也成了“一个不确定的、弹性的和相对的语词,不能在地理上作精确定义,太不确定以至于不能用在以米或英亩等单位进行测量的目的上”。[81]《周礼·地官·遂人》有云:“五家为邻,五邻为里”。费孝通先生在考察江村时也指出了江村的习俗是把左右两边各五户看作自己邻居的,曰之“相邻”。但在江村的邻里帮助关系中,也“并不严格地限制在十户人家之中,它更多的取决于个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而不是按照正式规定。”[82]可见,邻居界限是模糊的,但同时也受到数量上的相对限制。既如此,我们应该如何把握邻居概念的不确定性在法律上的意义?其实,邻居概念的相对性和法律本身的模糊性(比如法律原则、法官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暗合的。如果法律不完全是一台自动投币机的话,对法律模糊性的研习既是法律本身的魅力体现也是法律人的乐趣之所在;同时,此种模糊性也使得以法理学为视角考察邻居问题有着便宜性和独特价值。当然,作为事实的另一方面,我们在对邻居进行研究时,理应保持“自省的克制”。邻居就是邻居,虽然它会和社区、单位等概念发生关联,我们也应该尽可能的使这个事物本身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这是本文在写作邻居时需要时刻提醒自己的。特别是在社区问题成为在中国显学,相关著述汗牛充栋的今天,对社区与邻居相重合的部分,我将根据具体情况舍而不论。
  四 邻居作为理论切入点在其他学科上的应用
  把邻居作为理论切入点的做法并非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工作,尽管学界以邻居为研究对象的论著并不多。甚至恰恰相反,这样的路径几乎构成了一些领域分析问题的不二法门。“自古华山一条道”,邻居问题在方法论显示出极窄而又必须被经过的架势。解释这种必然性正是本文所要努力完成的主要工作,但是作为这一工作的前提环节,我需要将例证性的描述以邻居为进入点的基本情形。由于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已被我多次谈及,下面另辟门路,从较为纯粹的经济学、伦理学、法学内部学科领域各举一例。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在经济学界及其以外都有着崇高的地位。在这篇文章中,他阐释了著名的科斯定理。这条定理就是通过一家的牛损坏邻居家的谷物庄稼这样一个邻居案件来加以论证的。科斯自己也承认,这个案件是“说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的很好的例子”[83],不过,即便选择这个案例具有偶然性,在讨论社会成本问题时,无论是科斯,还是其他同时代或更早先一点的经济学家,都无法逾越以邻居为范本的规律。作为替代,他们也必须使用诸如“工厂的烟尘给邻居财产带来影响”以及“糖果制造商的机器的噪音与震动干扰了邻居医生工作”等等例子。[84]邻居问题是经济学上讨论产权的一道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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