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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的意义(上)

  一 知识准备
  学界对邻居问题研究的匮乏并不意味着本文对该问题的探讨是平地起楼阁,对相关学科、方法以及邻居属概念的梳理与汲取仍然是本文的基石。巨人已经站在那里了,关键是自己能不能爬到他的肩膀上去。因此,这样一个道理是明显的——如果说文科领域的既有知识是A、B、C的话,我们所能做的贡献就是把A、B和C组成AB、AC、BAC,或者通过A研究B等等。这些其实并非是毫无智识的机械工作,它本身是有贡献和意义的。与此同时,各种重组与复写的手法也有高低优劣之分。正是处于这样的考虑,我将不惜笔墨对知识准备进行述说,详见下文。
  (一)重复博弈及其他
  理想状态的重复博弈模型并不复杂。最基本的博弈是囚徒博弈,它是一次博弈。在此间,博弈双方处于僵持和投机状态,博弈值是合作/合作(2,2)、合作/背叛(0,3)、背叛/合作(3,0)、背叛/背叛(1,1)。但在邻居关系中,居住人常被假定是认为长期生活在某一地域的,邻居间关系发生次数不可计,即没有终点的无限博弈。因此,邻居在处理相互关系时会充分注重未来的可能收益,这导致了低贴现率,而不会为了一次得失斤斤计较,因为“自己活别人也活”。[18]在零贴现无限重复博弈的理想模型下,证明了邻居之间的合作是有效的。由于一方欺骗会导致另一方在下一轮博弈中背叛(这是博弈的一个基本心理学假定),因此一方无论在某一轮欺骗从长远利益看都是得不偿失的。假设一方在某一轮欺骗,下两轮合作,他将得到总量为5的值(3+0+2,背叛/合作+合作/背叛+合作/合作)。当他在这一轮选择欺骗,而其后的两轮仍然欺骗,他的值还是5(3+1+1,背叛/合作+背叛/背叛+背叛/背叛)。只有在三轮都合作的情况下,双方都可以达到最大值6(2+2+2,合作/合作+合作/合作+合作/合作)。当把三轮博弈推演到无限轮博弈时,仍然是这个结果。
  但是,小波斯纳已经看出这种理想状态的重复博弈会面临如下问题。首先,它假定参加博弈的各方都能正确的理解彼此的行动,但事实并非总是如此。其次,它假定博弈参加者会选择适当的策略,同时该参加者也相信其他博弈参加者也相应的选择适当的策略,事实同样并非如此。第三,理想重复博弈假定各方具有充分低的贴现率(低至零),实际情况是有些人的贴现率比较高。[19]有鉴于此,小波斯纳认为,必须把重复博弈模型复杂化——引入信号传递理论。通过对“好人”(拥有低贴现率的人)和“坏人”(机会主义者)接发信号的不同情况来更细致的分析人际合作关系。[20]
  重复博弈理论是对邻居问题作经济学解释的基本工具,小波斯纳对信号理论的运用与拓展则告戒我们在使用理想状态的重复博弈理论时必须做一些限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一般以久住为意思表示的各邻人,大都是趋向合作的,而现代邻里居住所形成的制度出于管理等方面的考虑,也会对邻人的行为作一些约束和引导。因此,重复博弈所形成的合作状态仍是我们在讨论邻居时的一个基本参考。
  (二)熟人·陌生人·距离
  不能否认,最起码从西方话语下的现代法治来看,法律主要调整的是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清官难断家务事”,倒是陌生人之间的交往最为干脆。所谓陌生,指得是关系双方不熟识,没有交情。因此,有关法律调整对象的熟悉陌生程度就必然围绕着社会距离而进行,距离成为衡量熟人与陌生人的测量仪,也理所当然成为了法律的核心问题。
  其实,在法学外的其他社会科学看来,距离也同样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概念。《群众与权力》的译者冯文光先生认为,整个人类的演化就与距离休戚相关。首先,为了求生,一切生命个体都要同其他个体保持一定的距离,距离使得安全感增强,恐惧感减弱。而人类在生存,特别是对抗大自然时,光靠个人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加强个体间的紧密性,减少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距离。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阶级距离。时值今日,随着人的个性的发展,人与人之间距离扩大了,但科技的发展却间接地使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缩短了。[21]当然,众所周知,社会学家齐美尔是任何一个研究距离问题的人所无法绕开的学者。在其名篇《陌生人》中,他对距离和陌生问题进行了精道的研究。他认为,陌生是一种具有复义的概念,一种“十分正面的关系”,意味着“远方的人是在附近的”。齐美尔以天狼星打比方,指出,从社会学上看,天狼星上的居民对我们来说并非真正的陌生,因为他们根本不是为了我们而存在。他们无所谓远近,因为他们不可能和我们发生关系。因此,陌生人是群体本身的一个要素,是“内部的敌人”,它的内在的和作为一个环节的地位同时包含着一种外在和对立。[22]
  法社会学家布莱克借鉴了齐美尔的思想,并把这种人“对他人生活的参与程度”称为关系距离(Relational distance)。把社会学的定量分析和预测发展到极致的他认为关系距离可以通过诸如关系范围、交往频率、人们相互交往的长短、交情的念头以及在社会网络中他们之间联系的性质和数量来测定。发展性的运用布莱克关于法律与距离的关系阐述,我使用了下面这个函数。[23]
  需要明确,法律不是数学,对法律现象的函数表达主要是为了直观的展示一条基本运行规律。但本文仍试图理解为, A点作为第一个临界点(它被认为在这个位置,抛物线上升趋势陡然变大)大致是邻居的起始位置。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在原点0时,距离为零,即只有一个人的存在。在一个人存在的情况下,所谓斗争与纠纷,是个人内心的。运用马克思的那句名言,法律只调整人们的行为而不调整人的内心[24],这时候,法律是不存在的,故法律的参与程度也是零。
  其次,在从原点0到A点之间,我们认为这是家庭关系存在状态。人们关系密切,法律仍旧不活跃。但这并不表明法律是没有的,现实中,家庭纠纷仍旧很多。所以我们认为,理想的家庭状态应该是和谐的,无讼的,温情的。而事实上法律对家庭的规定也更为特殊,家庭纠纷以调解为主或主要的价值取向。此外,在这里本文还很想引入一个对法律纠纷的“量”的理解,虽说家庭法律纠纷并不鲜见,甚至很多,但相对于其他纠纷,实属“鸡毛蒜皮”,法律上的“量”不大。这既是各国大都由基层法院来审理家庭纠纷案件的原因,也是我把家庭关系视作法律不活跃阶段的理由。
  第三,从第一个临界点A开始,法律参与程度逐渐上升,并达到第二个临界点E(顶点)至最高状态。法律随人们之间的距离的增大而增多,并在一定的距离范围内保持一个稳定的态势。这里上演的是真正的陌生人之间的游戏。
  第四,理由如前所述,陌生人是内部的敌人。当距离超过一定的界限,也即从E点开始,法律参与程度日趋减少,并越来越稀少,无穷稀少。但不会等与零,因为说不定哪天科技发达了,我们真的就一不小心和天狼星的居民发生了一次法律关系。关于第二个临界点,这是个待测的问题,我相信从数据上说,它是可以被证明为存在的。
  最后,显而易见,本文主要将把目光投在ABCD这样一个阴影区域,这里将展现邻居的意义。
   (三) 共同体与法律
  共同体(community)是社会学的一个基本概念。较早对此概念进行专门研究的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认为,由于人的意志及行为都必然处于相互关系、相互作用之中,故而形成两种基本的结合模式:一是共同体,一是社会。相对于社会,共同体是一种有机的、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和古老的结合。尽管共同体在发展中产生了经验的分离,即不同历史时期衍生了不同种类的共同体;但是,“共同体的理论出发点是人的意志完善的统一体”,它仍然被视作“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的状态”。[25]其中,血缘共同体是最基本的形式,母子关系也被滕尼斯认定为最核心的共同体原发状态。当我们把共同体演化的历史过程平面化,昭示的是,共同体有类型性、差序性特点。共同体的类型性表现在可以以一定的标准对之进行种类划分,如滕尼斯本人就有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及精神共同体之分,而韦伯也从家共同体、邻人共同体、种族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及经济共同体等多方面进行了论述。[26]相对于这种以结合方式不同而产生的类型化的共同体,人们对于共同体共同特性强弱程度理解的不同建构了其差序性特点。借用费孝通先生的石头扔进水里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的比喻,共同体范围也是可伸缩的,尽管不一定都是同心圆。甚至——因为差序——共同体和社会两极之间也没有严格的区分界限,滕尼斯的二元结构因此也能算是理想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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