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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的意义(上)

  (六) 对共同体与法、法律多元、法律与社会三个问题的两点小结
  厘清上述几个基本问题,结合考虑下文将要具体阐述的邻居问题,有如下两点交代。
  第一,概念与立场之争。不难发现,这里展示的三个问题并非彼此分离,而是休戚相关甚至是难解难分的,故而对这些问题的诊断极可能成为相关理由的重复言说。就法律与社会和法律多元两个问题集中看来,论者争论的焦点正是对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概念的纠葛。鸡同鸭讲的现状需要我们思考为什么他们不愿意也不能共享同样的法律定义以使得讨论更加有意义。研究者以各自的落脚点与兴趣所在选择对法律的定义,总是试图把自己感兴趣事物的范围作为法律的外延,而把研究对象以外的东西剔除在法律定义之外。定义的不同本质上还是源于立场的差异,而立场的差异则是由不同学科的规训所贯之的。不同的概念迎合了不同的研究策略,如马林诺夫斯基对法律为强迫性规范的理解就是为了形成从国家法到各类惯例、共同体规则的梯队,以完成自身研究的需要。与此同时,学科、方法的不同也影响了研究者的价值判断。比如地缘共同体中的连坐制度,法学家往往认为它是落后的,反文明的,而经济学家却指出了这种集体责任在资源稀缺下的必然性,似乎导向价值无涉乃至价值宽容。[46]这些都要求我们在衡量各个针锋相对观点时更要深入于各学科的理论脉络和宗旨,作同情的理解。如果美国人法伊尔阿本德的如下断语是正确的,即科学是一种本质上属于无政府主义的事业,[47]我们在倡扬“怎么都行”的做法时也要努力使各种学科方法有序化,有机化,能够相互理解、融通、承认。不过学科的这种相互关系能够进行到哪一步,却不可放言,毕竟天下大势是合久必分,又是分分合合。
  第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上面一点中所提到的学科矛盾带来的麻烦,有一个并不能完全弥补,但总归是亡羊补牢的方法,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量减少对事物的规定性概括,避免概念对现象事实的装扮,“从现象本身出发”,把我们所耳闻目睹的现象而不是概念作为第一性要务。就共同体与法等问题的法社会学分析来说,我们在各共同体规则相互关系中必须追问的是,国家法对其他共同体,甚至是每一个单个共同体规则的实际影响究竟如何?国家法和其他共同体规则在各个指标上如何与我们所提出的终极共同价值诉求一一对应,又是否对应?面对纷繁的法律现象,也许我们需要做的不是匆忙的作出法与非法的判断——因为这种判断本身就是规定性的而不是实证的和描述的,而不可忽视对具体共同体进行定量分析,让事实说话。最终还是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所反复强调的那句老话,我们需要把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在具体、动态中“为人们提供寻求生活意义的途径”。
  二 理论构造
  (一)逻辑起点与逻辑切点
  画地为牢,以中国国内法理学为范围,研究法律逻辑起点的著作屈指可数,相关论文也不算多。因此,对该问题可以进行完全梳理。而实际情况也是这样的,研究之初的几位学者无不通过对对手的批判来建立自己的起点基础,而当对该问题的讨论进入成熟阶段时,研究者开始了自觉的全名清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本文不愿再作蛇足,对张文显、张恒山、文正邦、童之伟、胡玉鸿等教授的学术观点一一总结,具体可参看相关氏著和胡老师的概括等等[48]。但是,通过对相关文献的阅读和思考,需要对下面几个问题进行甄别。
  第一,诸师讨论的是不是同一个问题?除去后来一些人对逻辑起点进行跟进式研究外[49],直接使用“逻辑起点”一词的学者主要是文正邦教授和胡玉鸿教授,张文显教授在两处使用了“逻辑始项”一词,童之伟教授使用了“逻辑过程的起点”这样的表达方式,[50]而其他人使用了“本位”、“基石范畴”、“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先定”等概念称呼。很显然,众多概念的内涵是不完全一样的,即便像文正邦教授和胡老师都使用了逻辑起点一词,也不可轻易认为他们表达的含义一模一样。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胡老师在《法学方法论导论》中进行了这样的追问:“‘权利论’、‘法权论’、‘行为论’、‘义务论’之间的争论是一个科学命题上的‘逻辑起点’的争论吗?”基于“法律是科学”的断语,他认为真正的逻辑起点应该是终极的,前在的,普遍的。[51]另一方面,尽管张、童二人使用了“逻辑始项”、“逻辑过程的起点”这样的表达,但他们并没有把这种称呼放在中心论证的位置,作为招牌称呼推出。以张文显教授为例,张教授关于逻辑始项的阐述非常诱人,在领会马克思《资本论》的精神后,他写到:
  作为范畴体系逻辑始项的东西,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整个研究对象中最简单、最普遍、最常见的东西,是通过对客体具体分析所达到的最简单的规定。第二,在这最常见的东西中,包含对象及其在整个发展过程中一切矛盾或矛盾的胚芽。第三,作为逻辑始项,同时应当是对象的历史的起点。[52]
  由此看来,逻辑始项应当是最根本、最原初、最客观,同时又是历史和逻辑统一的。但是在后文中,张教授似乎没有严格恪守逻辑始项应当具备的这些条件:
  我们认为,如果仅仅从概念分析的角度来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似乎是一种语言游戏。但是,如果从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主体性、法律影响社会生活的方式,从反映时代精神的法学理论的建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社会文明等角度来解析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论述权利和义务何者为基础,回答何者是更根本的概念,就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53]
  在《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张文显教授正是基于这种以价值法学为体,分析法学为用的方式,既努力寻求各个法学基本范畴的概念表达,[54]又最终抛开了严格意义上逻辑起点所应该具有的客观性和价值无涉的限制,从而主要取向于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抒发对权利本位的诉求和感叹。
  第二,“逻辑起点”是一个有着特定含义的概念,其本身是有场域的,它建立在法律是科学的判断之下,按照严格的逻辑体系来证成。这样的概念与场域本身没有问题,但是我们也只有站在这种场域内部与别人作战,以此场域为标准来评价别人。如果别人拒绝它,不认为自己建立的学说基础属于逻辑起点,对其评价会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则很难接轨。因为我们在使用一个概念时,只不过是在邀请别人如我们使用该词一般的使用该字词——定义的目的仅仅在于把论争对焦于事实上头,从而能够将论证朝更进一步的探知开放。[55]很显然,这种“邀请”是不具有强制力的。
  第三,逻辑起点是否唯一。我们认为,从逻辑起点本身含义去理解,它一定需要具有唯一性。同样的学科,具体途径、相关研究目的可以不同,但起点理应相同,也正是相同的起点才可以使各人对相关知识的讨论可以纳入同一学科之中,称为同行。这样一来,出现了一个可能的悖论。一方面是诸多学者中对逻辑起点的认定只有一个是真的,而其他都应当是假的;另一方面文科学术研究的多元并列,“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又是基本要义。
  正是出于对上述问题和难处的化解,也许稍稍带有机会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的逻辑切点得以产生。切点是进入问题域所选取的合适之处,切点不只一个,它无需固守某种研究方法论,包容性更大。切点唯一需要注意的是比例问题,它需要证明自身为什么要从某处进入,选取这样一个进入点相对于其他位置的优势在哪里。当然,这种优势不一定是绝对优势,可能是在某种情况下,或为了某种特定意图而具有的相对优势。因此,切点的选取仅仅是想表明,每扇窗外都有自己独特的风景。
  (二)三人模式与两人模式
  在确定选择一个合适的逻辑切点作为本文阐述邻居问题的基础之后,我们来了解一下两人模式社会与三人模式社会的问题。前文已交代,从单个人如何发展为纷繁的社会关系组织是古往今来思想家们努力还原和重构的重要课题,社会契约论者作为主力军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功课。这些都成为现代法理学领域内的宝贵财富。如果说逻辑切点的选择是让我们找到研究方位和研究前提的话,对三人模式抑或两人模式的构造成为论证邻居问题的第一步(前者是“犯罪预备”阶段,后者已经是“着手实施”阶段了。)按照张恒山教授的讲法,“理论研究的使命恰恰就在于要首先阐明尽可能纯粹意义上的原理,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考虑显示社会的限制条件,对纯粹理论的原理原则加以修正,进而提出在现实社会具有可行性的、最接近于纯粹理论原理、原则的实践的原理、原则。”[56]职是之故,对人类行为交往规则的简化与提炼成为法理学重要议题,也是本文分析邻居法律制度的一个需要解决的前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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