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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的意义(上)

邻居的意义(上)


小波


【全文】
  “修好篱笆,并爱自己的邻居。”——题记
  引论
  包括社会学、政治学、哲学以及法学等在内的学科在梳理人类演化发展的过程时,主要按照从个人到家庭,从家庭到社会,再到国家乃至全球的步骤。无疑,这样的路径逻辑地展示了人类从单个个体通向利维坦这样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但是,值得思考的是,此种脉络梳理是否周延的覆盖了人类所有的关系状态呢?
  在此其中,启蒙时期的思想家们可能是最集中的讨论社会组织演化问题的一批人了。诸贤围绕着社会契约这样一个主题词,各自构想着人类结交的复原图象。人,鉴于人性的种种特征,实现了和其他人的交往云云,成为社会契约论拥护者的经典表述。然而,他们并没有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人,首先跟哪些其他人交往?因故,传统思想家共同缺失了对人的场域的预设,如何弥补?
  时值今日,立基于以自由主义为主轴的西方政治思潮的消长,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问题凸显出来。这既是因为诸如中国等后发型国家仍旧在以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走过的路为基本样标,试图通过确立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界限来建立自己的社会基本蓝图;也是因为西方社会所经久确立的私人领域、公共领域业已受到了普遍的挑战,“公共性”正在土崩瓦解。[1]西方学者,以及饱受共时、历时双重压力之苦的中国学者们都必须将这种挑战纳入自己的视阈与研究范畴当中去。作为问题的一个基本方面,历史的或逻辑的刻画社会发展过程中由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演化的过程也被不断论及。论者认为,在古希腊,城邦的兴起使公共领域得以产生,同时由于家庭和私人财产的神圣性依然存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对立趋于出现。[2]而到中世纪以后,从宫廷中分离出来的贵族社会又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公共领域的先驱力量。[3]不仅如此,哈贝马斯还从另一个维度上指出了文学公共领域作为一种非政治形式的公共领域的先在性并对日后的政治公共领域产生深远影响。但是,无论是在时间表上指出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野,还是考察何种公共领域先行产生,都没有涉及作为基本组织单位在这种演变中所起的作用问题,我们没有看到胚胎发育的第一个环节。如果我们承认私人领域或作为个体的人是孕育公共领域的母体的话,必须追问的是:这种孕育所出现的第一个可以被称之为公共领域的社会单位是什么?而对该问题的回答,以及以此为基点来考察公共领域的生成性都是相当重要的。
  以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野为基本前提,在当代中国集中形成了有关市民社会的政治构想。[4]在把市场经济、契约性法则、国家社会二元对立[5]等因素作为论证市民社会基本前提的情况下,不应丧失对这些因素本身的反思性批判。真实情况也许更为复杂,我们没有一个可以据为真理的稳固前提,而必须在二元乃至多元方程下求解,充分考虑各种参数的变化。在诸学者对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中,如果说邓正来教授的论证还是较为小心的话——其主张重视具体的实践而不仅凭逻辑推演,注重价值层面和经验效用层面两方面的考察,留意寻找比较具体切实的国家社会互动切点,以及在建构市民社会时注意避免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同质化问题等等——马长山教授宏大的描述手法更值得我们警惕。在《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一书中,大篇幅的论证是建立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立发展是人类历史进程的必然表现”[6]的断语之上的,而回避了现代西方社会对公共领域问题的批判性反思和中国城乡分立的国情。同时,作者蜻蜓点水般的对“民间社会”[7]影响力的交代的做法也着实另人担心。[8]处于对这种担心的延续,还和马长山教授在市民社会理论基础之上所得出的中国中产阶级是小康社会宪政建设基石的结论相联系[9]。因为,对中产阶级作用乐观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特定的政治需要,形成了对中国现实社会歌舞升平,“今儿老百姓,真呀真高兴”之类生存状态的想象,进而有可能遮蔽了对大众苦难的体察与思考,造就虚假的社会和谐。[10]其实,中产阶级、市民社会等等论题都是建立在对阶级、经济等差别性考量基础之上的,强调某一群体的人对其他群体的牵动作用。这样的进路当然重要,甚至是必然的,但是,我们能否从另一个维度来去除这种差别并实现研究对象的普遍化?后者的进路则需要寻找一个普适的社会存在单位,而这,又与邓正来所提出的“寻找比较具体切实的国家社会互动切点”的温和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不抵牾,甚或有着轻柔的接应关系。
  现代社会的另一特点体现在风险和陌生上面。按照专家的定义,风险是与我们自己的行动相关,并起因于我们自己的承诺的灾祸的可能性。[11]而社会风险正逐步内化到体制当中去,我们不仅在生产财富,生产一切我们所需的东西,我们同时也在生产风险。[12]尽管保险制度的建立成为这个技术时代的数字伦理,它甚至改写了法律的基本归责原则。但是,作为现代社会产物的保险并没有让人觉得更安全,人们仍然处于不确定之中。忙忙碌碌的都市人天晓得哪天从头顶上会掉下个炸弹来,越是发达的地方越有这种担忧,倒是小国寡民的社会显得安全而又安逸。面对这种和现代社会相伴,甚至就是现代社会本身的另一种提法的风险社会,如何让人活得更踏实确实是个大问题。
  除了风险,陌生性也是这个社会的另一基本特征。法律是陌生人的游戏,这是中国法律人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这样的表达反映了国人面对现代性下的法律制度所表现的不安与迷茫,以及无法割舍的暧昧心态——我们既感到不适,又以之为真。当然,种种焦虑并非中国所独有,也正是在这样的焦虑下,人们开始了对另一种可能生活的幻想与期待。无论是福柯对古希腊生活方式的审美情结,还是吉登斯对现代亲密关系的重新认知,都反映了这一点,后者还乐观的把私下领域的民主化视为现代文明社会可实现的基本价值目标。[13]通过借用政治哲学家赫尔德对民主、自治的理解,吉登斯试图规划出亲密关系民主化的基本途径,并在“最广延的层面上”勾连起“个人生活的民主化与全球政治秩序中各种民主可能性”。[14]由是观之,吉登斯对作为人类关系极至的两性关系的书写是有抱负的,他努力在全球治理这样的极大问题与亲密关系这样极小和极私密的问题上达成共通,并普遍主义的建构可以共享的治理原则。也许吉登斯是对的,最起码他的意愿值得同情和鼓励。但是,并非每个人都如此乐观,如果我们对私密的两性关系与世界公共政治这样两极跨度的共性表现出信心不足的话,在此两者之间寻找稳妥、温和的中间状态作为调试现代性危机的试验田则是个更为保险的做法。
  看来,对上述诸问题的诊断,都指向并期待着“他者”社会单位的出现。顺应这样的逻辑思路,邻居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关系状态进入我们的视阈并成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就不足为奇了。邻居,作为 “后家庭”单位,自身所具有的半公半私,忽即忽离的人际关系以及上达社区、国家,下通家庭、个人的中枢位置使其能较适当的对上面提及的困境作出应答,并在整个学术版图上由此而找到自己的坐标。
  当把邻居视作一把钥匙,重新审视它在学术研究对象上已有的位置时,状况似乎有些奇特。一方面,针对邻居问题鲜有集中论述——它看起来太缺乏如其他研究对象那样所应具有的硬核内容支撑。但另一方面,它又是很多重要理论的基本预设,构成了对人际关系推理的前提假定——比如《社会成本问题》中的科斯定理。
  “世界很大,法学很小”,籍一本专著之力集中讨论邻居问题的既有文献偏偏出在法学圈内。美国人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无论是在其本国还是在中国法学界都有不小的影响。被推为当代“法律与社会规范”研究奠基之作的该书也被作者本人自视为完成了由法律经济学方法论到社会科学规范理论方法论的范式转换。[15]但是,最起码具备的以下两个原因构成本文可以继续讨论邻居问题的理由。首先,《无需法律的秩序》是一本方法与结论大于内容与梳理的著作,作者通过详实的田野调查和新颖的(也是杂交的)方法论,努力得出也许更容易被社会学家所青睐的结论——“世界的偏僻角落发生的事可以说明有关社会生活组织的中心问题”;“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16]——甚且,从社会学的眼光来看,这些结论并不算新鲜。其次,该书实证的研究方法以及作者所特意对科斯定理的呼应与改进[17]使得该书囿于对美国式的农牧场交界状态的邻居考察。因此——也因为埃里克森本身就是醉翁之意——他对邻居的论述不具有普遍性,邻居法律制度本身仍旧待字闺中,尚未嫁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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