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对比较法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不论是对逸失利益的讨论,还是对死者的精神赔偿费的讨论,其实质问题均在于,是否应该承认两者的继承性以弥补与被害人仅受伤时的均衡论上之不足。
如前所述,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第17、18条中分别规定了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费、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费。如果按照权利主体进行划分,则死亡补偿费以及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费均属于死者“死亡”的损害赔偿,另两项则属于对死者近亲属固有权利的赔偿。依照比较法上的理论,前两项赔偿请求权源自于死者自身,该权利必须通过继承关系由继承人取得。而死者不可能在生前就“死亡”的损害赔偿进行请求这一必然的逻辑命题,成为了承认死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继承性理论的重要障碍。然而,倘若不承认该请求权的继承性,则会与均衡论之间产生矛盾,笔者认为,消除这种矛盾的关键在于如何扩大死者近亲属的固有利益,尤其是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45) 为了扩大该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予以进一步的分析。
一般而言,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意义在于以下几点。其一,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恢复被害人丧失的精神利益的功能,其中,丧失的精神利益还可以包括财产损失以外的无形的损害。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其二,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的作用或者具有补充性的机能。具体而言,当被害人的逸失利益得不到充分补偿时,该损害赔偿应该作为财产上的损害担负起填补的要任。其三,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起到制裁的作用。值得说明的是,此项功能原本未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受到重视,然而,随着近年来交通事故逐渐增多,环境污染等公害事件频发不断,为了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这项在英美法系中起着重任的功能,才逐步被运用到大陆法系中来。(46)
鉴于以上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笔者认为,探讨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不能将死者与其共同生活的人的利益分别进行考虑。人生存在社会中,拥有平静的、安稳的生活权,当人进入一个整体并在同一个生活共同体内生活时,这种权利是建立在稳定的共同生活体之上的。此时,各成员之间的利益,包括财产上的利益、抚养利益以及被害人如果没有死亡而存在的情感,即精神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当加害人的侵害导致共同体的一份子死亡时,为了使死者近亲属的共同生活利益得到恢复,这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涵盖整体的生活利益。因此,属于共同利益的被害人的逸失利益如果得不到弥补,这时精神损害赔偿就应起到填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实现生活权的手段,而且可以让真正值得保护的间接被害人获得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没有必要承认“死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死亡补偿费、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费,而应该在司法实践中扩大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以解决理论上的矛盾。采用这种做法具有以下优点:
其一,采用该模式可以使对损害赔偿额的认定符合均衡论上的目的。如前所述,一些观点认为,倘若不承认死者“死亡”的损害赔偿,会造成对被害人受伤或残疾时的损害赔偿数额高于被害人死亡时的赔偿数额之弊端。然而,如果将加害人所侵害利益等同于共同生活体的利益对待,法官在裁定间接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时,可基于精神损害赔偿之填补功能扩大赔偿额,以补充因不承认死者“死亡”的损害赔偿而产生的不均衡。
其二,采用该模式可以使理论上的逻辑矛盾问题迎刃而解。从上述可以了解,死者“死亡”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前提在于被害人本人的死亡。而被害人本人若想使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必须要求被害人处于生存状态,这两个前提条件在逻辑上的矛盾难以逾越。因此,不承认死者“死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继承性可以回避这种矛盾。
其三,否认死者“死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继承性有利于维持法律内容、体系的整合性。如前文所述,在国外的一些立法中,譬如,现行德国民法废除了第847条第1款第2项的内容,承认了死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然继承性。然而德国民法第844条在对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做出规定时,并未承认死者逸失利益的继承性。这种立法模式似乎在制度的整合性上值得商榷。我国立法倘若否认死者“死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继承性,则不会造成各项内容之间不协调的弊端。
其四,增加法官认定间接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权,还可以起到防止死者利益被过度商业化的作用。从前文中可以了解,一些国外学者提出了,在分析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应该防止生者从死者处不当获利以及死者利益被过度商业化的观点。我国立法中如果维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则法官可以参照加害人对共同生活体之利益的侵害程度,对真正值得维护的生者之利益进行保护,继而防止上述弊端的产生。
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已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期间学界虽然对此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然而从继承关系的角度展开的探讨却为数不多。本文参照了一些比较法上的立法、学说及判例,分析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与继承关系之间的关联性,主张立法不应承认死者“死亡”利益之继承性的观点。当我国面临民法典制定之际,或许这些比较法上的经验可以提供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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