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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宗旨研究

  (三)宗旨对具体制度影响
  保护市场竞争在反垄断法宗旨中地位的确立对反垄断具体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它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反垄断法基本面貌,如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控制企业合并以及部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本文在此重点阐述保护市场竞争这一宗旨对我国行政性垄断规制影响与对反垄断执法机关设置的要求。
  是否有必要将行政性垄断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畴,我国还存在很多争论。[44]本文认为,从反垄断法保护竞争这一宗旨来看,行政性垄断应该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畴,因为行政性垄断同样直接损害了市场竞争机制,只是它与经济性垄断成因有所差异而已。虽然2006年6月的修改稿中有关行政性垄断条文简化了很多,但它对行政性垄断谴责的条款不仅代表了肯定派理论的胜利,更为重要的是对保护市场竞争这一反垄断法宗旨的拥护与捍卫。
  根据很多国家实践以及我国当前相关问题成因分析,要贯彻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宗旨,立法上通常需要确立一个具有地位超脱、高度独立权威的执法机关。这个在我国尤为重要,否则行政性垄断不仅无法彻底治理,则还可能导致新的行政性垄断局面的出现。虽然反垄断执法需要一个权威独立的机关管这一点在我国理论界是达成一致共识,但是有关反垄断法执法机关设置在草案中反复变化。现象的实质就是现存国家有关部门争夺执法权力资源。2006年6月的草案将执法机关设置为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双层模式,实质内同与理想的相差甚远。有的资深专家无奈地取笑这种设置方案为“多部门联合办公”。本文认为,如果不按照保护竞争这一宗旨基本要求去设置反垄断执法部门,那么反垄断法功效必将受到致命的影响。
  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是世界各国及其有关地区反垄断法重要目标,它亦是我国反垄断法核心宗旨所在。
  (一)中国经济现状
  七八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资料显示:1980年的GDP为4609亿人民币,折合美元为3076亿;而2005年的GDP则182321亿人民币,折合美元为22564亿。目前,我国GDP仍然以相当高的幅度不断增长。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达到的世界前列。但是如果从微观的人均GDP来看,2005年时仅有13955人民币,处以世界中下游水平。所以有很多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并不令人满意。我国社会种种现象也证明了经济学家这一结论,例如“房奴”问题,医疗问题、社保问题以及教育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本质都是与人均收入水平比较低有关,它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社会发展与稳定。解决这些问题的最根本方法就是发展经济。
  发展经济总体上有两种方式,即粗放型与集约型。虽然我国地大物博,但是由于人口基数本身有近13亿,这些资源平均到具体人口上则也是非常少的。因此,粗放型的模式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况且伴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短期见效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被各国所抛弃,代替的是集约型经济。集约型的经济本身关注效率最大化问题,即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根据X—无效率理论,竞争的压力会迫使完全竞争这使其成本最小化,而缺乏竞争会使垄断者的无效率成为可能。经济学无谓损失理论则发现,垄断高价造成了部分双方有益的交易无法进行,造成经济蛋糕缩小。这些理论在我国实践中都得到了验证,例如金融、通讯、交通、保险、电力、供水、供电等这些企业长期处于独家经营的状态,缺乏外部竞争,经营效率不高;但是通过垄断高价却把消费者的利益转移到经营者身上,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估计这类损失每年达到1300亿至2020亿元。[45]因此,中国要进一步提升经济效率必须打破不合理的垄断、促进市场的有效竞争。中国经济现状与社会发展需求客观上决定了提高经济效率是反垄断法追求的重要目标。
  (二)现象透视
  经济效率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结果目标,这在很多国家反垄断法和经济学理论中都有所阐述与体现。但在我国反垄断法起草中存在这样一个很特殊的现象,即很多稿草案在宗旨部分并未提及经济效率,例如2000年6月20日和2002年2月26日征求意见稿、2004年2月送审稿和2005年7月、9月、11月修改稿。令人欣慰的是,2006年6月份的最新修改稿中明确指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是该法宗旨所在。透视这一现象,它在本质上反映了立法者对市场竞争与经济效率两者关系认识不是很清晰。
  保护市场竞争是在一种反垄断法工具目标,它不是最终目标。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是反垄断法重要结果目标之一,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竞争这一工具目标才能实现;但它本身在位阶上又高于竞争工具目标,可以直接修正工具目标。所以,多数国家在反垄断法文本中明确指出该目标以更好指导具体制度设置与执法。我国反垄断立法多稿中未写明该宗旨,很大程度上错误的界定了反垄断法价值所在。正因为如此,反垄断法专家组顾问成员盛杰民教授特撰文别强调,“我国流行的以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特有价值并用经济学上的有效竞争理论解释竞争的概念等做法有失偏颇。对竞争作为传递反垄断法其他价值的手段的观点应该重新认识。竞争理论、交易费用经济学以及管制经济学都应当成为影响反垄断制度供给的理性认识。对于反垄断现象的解释和评价应该回归到效率价值上来。”[46]
  (三)宗旨对制度影响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作为反垄断法更高层次的目标,它对反垄断法很多制度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这突出表现在豁免制度与合并领域中的“合理原则”应用。
  在保护市场竞争宗旨思想下,所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原则上都是违法的;但是出于对更高层次的经济效率的追求,我国反垄断法采取世界通行做法建立了豁免制度,它具体包括狭义上的适用出外制度和限制竞争协议豁免两部分。依据豁免制度,只要能够证明限制竞争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排出了竞争的行为能够比竞争机制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好处,那么这种行为则不在受到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追究。在经济效率指导思想下建立的豁免制度很好的解决了竞争本身两面性中的不足,同时它也很好的将经济学的规模经济理论应用到反垄断法律制度中,这我国市场经济的平衡发展提供了众多裨益。
  虽然现代反垄断法整体上以行为主义为指导思想,但是出于对垄断的防范以及维护市场竞争结构,绝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都建了企业合并控制制度。我国所有草案中也一直采取这种做法。但是在受经济效率理论的影响以及当今全球兼并浪潮的推动下,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吸收美国司法中的“合理原则”,它在力求控制经营者集中同时并不反对有益于经济效率提高的合并。这就为我国企业的不断重组与壮大提供了足够的法律空间,也在很地完成产业政策接轨,最大程度上避免与减轻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激烈冲突
  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也是我国反垄断法目标的重要内容,这点在我国到目前为止的草案制定过程中基本得到一致认同与肯定。
  (一)消费者保护社会化与公共利益关注
  消费者保护是当前各国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很多国家专门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我国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确立消费者国家与社会保护原则。虽然我国消费者保护工作已经取得长足发展,但目前在社会现实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还是很多的。这些案件中主导涉及经济利益纠纷的主要集中在那些具有市场优势地位企业身上,例如“银联跨行查询收费案件”、“杭州电信强制托收保险费案”、“微软捆绑销售、超高定价案”等等。这些案件不仅直接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直接影响着市场健康发展。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无论是从维护市场竞争制度还是从对市场主体关注的角度,都应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作出相应表态与规定。我国有部分学者甚至认为,反垄断法终极任务就是保护消费者。[47]
  虽然很多国家反垄断法宗旨并为强调公共利益保护问题,但我国正在起草的反垄断法十分注重对公共利益保护。从2000年到2006年的草案来看,绝大部分在宗旨部分强调了这点内容。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共利益通常高于部分群体利益与各人利益。因此,保护公共利益是我国立法上一个带有普遍性的传统宗旨,很多法律在文本都强调了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反垄断法作为对经济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保护公共利益理所当然成为其重要任务内容。  
  (二)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
  消费者利益属于公共利益范畴,消费者利益原则上对应部分公共利益内容,但是公共利益并不一定属于消费者利益。虽然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利益存在上述关系,但很多国家在反垄断法宗旨上将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利益并列保护。这种做法是有深刻的用意的,主要原因在于两者在利益受到侵害下救济上存在差别。消费者利益虽然与公共利益一样具有整体性特征,但是它在具体实践中却又具有很强的个体特征,即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救济与实现往往与个体消费者本身的相关因素如法律威权意识等有关;而公共利益的保护与实现在实践中通常依赖于公共组织尤其是公权力机关,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权利救济与实现对个体一般具有无差别性。此外,消费者权益救济下的利益归属特定权利个体,具有私益性;但公共利益的救济则通常归属于社会整体,性质上仍然具有公益。正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这些差别,所以我国大部分反垄断法立法者主张将两者并列保护。
  (三)宗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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