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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宗旨研究

  (二)波音与麦道合并案实证分析
  1996年12月15日,世界航空制造业排行第一的美国波音公司宣布收购世界航空制造业排行第三的美国麦道公司。按照1996年12月13日的收盘价,每一股麦道公司的股票折合成0.65股波音公司的股票,波音公司完成这项收购共需出资133亿美元。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合并之后,在资源、资金、研究与开发等方面都占有优势。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此外,波音和麦道都生产军用产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把军品生产技术应用于民用产品的生产,加速民用产品的更新换代。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合并之后,新波音公司的资产总额达500亿美元,净负债为10亿美元,员工总数20万人。1997年,新波音公司的总收入将达到480亿美元,成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民用和军用飞机制造企业。
  根据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2年发布的横向合并指南,当局使用Herfindhl-Hirschman index(简称HHI)来表明市场集中情况。HHI是将市场所有参与者的市场份额平方后再相加来计算的。HHI越高,市场集中度也就越高。当企业合并后的HHI低于1000时,当局基本不加以干涉;当合并后的HHI高于1000但低于1800时,有关当局会结合有关因素适度干预并采取相应的做法;当企业合并后的HHI超过1800时,政府会严重关注此合并。如果根据合并指南,波音与麦道如此大规模的合并必须经过美国反垄断当局的批准,而且公平交易部的反垄断处或联邦贸易委员会就有权立案调查。因为照此规定计算,波音所占的市场份额为60%,仅其一家的平方就是法律条文规定的两倍,麦道所占的市场份额为l5%,两家市场份额平方和为3825,是立案调查标准的两倍多;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很显然,效率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上已经居于一定的重要地位。[28]
  波音与麦道的合并使世界航空制造业由原来波音、麦道和空中客车三家共同垄断的局面,变为波音和空中客车两家之间进行超级竞争。特别是对于空中客车来说,新的波音公司将对其构成极为严重的威胁。由于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事件对欧洲飞机制造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在政府和企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1997年1月,欧洲委员会开始对波音兼并麦道案进行调查;5月,欧洲委员会正式发表不同意这起兼并的照会;7月16日,来自欧盟15个国家的专家强烈要求欧洲委员会对这项兼并予以否决。美国和欧洲各主要国家的政府首脑也纷纷卷入这场兼并和反兼并的冲突之中。一时间,美国与欧洲出口企业之间酝酿着引发贸易大战的危机。最后,为了完成兼并,波音公司在7月22日不得不对欧盟做出让步,其代价是:1.波音公司同意放弃三家美国航空公司今后20年内只购买波音飞机的合同;2.接受麦道军用项目开发出的技术许可证和专利可以出售给竞争者(空中客车)的原则;3.同意麦道公司的民用部分成为波音公司的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分别公布财务报表。经15个欧盟国家外长磋商之后,7月24日,欧洲正式同意波音兼并麦道;7月25日,代表麦道75.8%的股份,持有2.1亿股的股东投票通过麦道公司被波音公司兼并。1997年8月4日,新的波音公司开始正式运行。 
  三、保护消费者利益
  由于反垄断法在消费者方面的贡献符合了社会要求,同时消费者目标的实现又促进了消费者在实施反垄断法上的特殊作用。这促使各国在长期的反垄断法实践中,逐渐认识和肯定了保护消费者目标的重要地位。[29]
  (一)理论分析
  经济学在“研究垄断的利润是否是一种社会代价”这问题时指出,“只要消费者由于垄断价格额外支付给生产者1美元,消费者状况就会变坏1美元,而生产者状况会以等量变好。这种从物品消费者向垄断所有者的转移不影响市场总剩余——消费者和生产者剩余之和。换句话说,垄断利润本身并不代表经济蛋糕的规模缩小;它仅仅代表生产者的那一块大了,而消费者的那一块小了。除非由于某种理由认为消费者比生产者更重要——这种判断已超出经济效率的范围——否则垄断利润不是一个社会问题。” [30]当今社会实践证明,垄断不仅仅是个单纯的经济效率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那么在不考虑垄断造成的无谓损失和寻租成本外,仅在消费者与生产者生于关系范围内是否存在某种理由证明消费者剩余比经营者剩余重要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至少以下两个方面可以证明这一点。首先,现代社会中生产与消费关系决定了消费者更为重要。伴随着人类技术的进步与飞速发展,供给在整体上远远大于消费需求。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现代市场营销哲学都转变到市场营销观念和客户观念甚至是社会市场营销观念。如果消费活动不能正常进行,那么生产必然将处于瘫痪状态,甚至有可能再次爆发1933年席卷整个资本主义的经济大危机,造成人类社会的整体动荡;而消费活动能否正常进行,消费者应有福利能否实现是重要因素。其次,消费者保护运动也能看出消费者的更高地位。自1891美国成立纽约市消费者协会以来,消费者保护团体日益壮大,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消费者的四项基本权利更是推动了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都在相关法规中阐述了保护消费者这一立场,很多国家的专门立法还对消费者进行绝对的倾斜性保护。这些都充分的表明了消费者在现代社会中地位重于生产者。既然如此,保护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应有之义,否则经济效率目标将受到很大影响。正是基于消费者福利与经济效率之间相互影响关系,芝加哥学派甚至将两者等同起来,并提出反垄断法的唯一宗旨就是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
  此外,各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具体制度设置也能够很好的证明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目标。例如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制度,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某些限制竞争协议要得到法律豁免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消费者能从该行为中得到好处”,欧共体条约就是这样规定的(第八十一条)。根据欧共体法院的判决,消费者得到的好处不仅表现为限制竞争可以降低产品的价格、改善产品质量或者增加新品种从而扩大消费者的选择;而且还可以表现在因为保护环境进行的产品开发中得到的好处。此外,这个前提条件不是要求消费者已经从限制竞争中得到了好处,而是限制竞争有足够大的可能性使消费者得到好处。[31]
  (二)规制超高定价案例实证分析
  各国反对企业超高定价行为是证明保护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目标的重要依据。虽然在实践操作中,执法机关对超过定价行为的规制是非常困难和棘手的,但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部门还是进行了探索。欧共体委员会有关“联合商标公司案”与“通用汽车公司案”就是这方面典型。
  “联合商标公司案”(United Brands Company)。联合商标公司是世界市场和欧洲市场上最大的香蕉供应商,大陆联合公司是该公司在欧洲的子公司,负责协调处英国和意大利以外的所有欧盟成员国的香蕉销售。欧盟委员会在接到丹麦的一家公司的申诉后开始了调查,最终认定联合公司的香蕉售价与其产品的经济价值相比是一种过高的价格,违反了条约第86条,遂做出了罚款100万埃居的决定,同时要求联合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同一品牌的香蕉在不同国家的销售价格相差太大,如在丹麦要比爱尔兰高出其价格的138%;二是委员会比较了Chiquita品牌香蕉与没有表明品牌的二等香蕉价格,发现两者价格相差30%——40%;三是委员会比较了该公司与其它公司的价格,发现后者一般低于前者。联合公司根据《罗马条约》第173条向欧洲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委员会的决定。欧洲法院否定了委员会关于联合公司实行过高价格的认定;但是,法院另一方面还是支持了委员会关于过高价格是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的观点。[32]
  “通用汽车公司案”。通用汽车公司的大陆分公司,是一家具有垄断优势地位的进行汽车质量检验服务的提供商。在其向进口到比利时的小轿车核发检验合格证时,收取的服务费用为2500至5000比利时法郎,而其他公司的收费为2500比利时法郎,最高服务费用比其它公司高出一倍。委员会查处了这一案件,认为通用公司授权Opel汽车载比利时市场收取超高价格的服务费用是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最后处以10万埃居的罚款。该案起诉到欧洲法院之后,法院支持了欧盟委员会的认定,但是鉴于通用汽车公司已在案发前主动降低了服务价格以及在诉讼中退还了多收的服务费用,而撤销了委员会的罚款决定。但法院清楚地指出,超高定价在原则上构成滥用,如果价格超过它所提供服务的经济价值,以及如果造成了阻碍进口贸易的效果或者不公平的剥削了顾客。
  各国的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实践证明了反垄断法的宗旨呈现出多元化状态,而且这些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宗旨共性表明“维护竞争、促进经济效率和保护消费者是反垄断法基本目标所在”,这点在我们前面分析中已经得到充分的证明。但需要强调的是,维护竞争、促进经济效率和保护消费者只是反垄断法最基本宗旨,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法可能还有其他的价值目标,如加拿大竞争法明确指出其目标还包括保障中小企业的参与权。因此,我们在研究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法宗旨时应该有针对性的关注,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理论,防止造成研究对象的遗漏。
  第四章 多元化反垄断法宗旨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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