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指出的是,在竞争与垄断之间存在可转化关系,因此机械地反对垄断通常可能造成理论悖论和实践操作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反垄断法理论从传统的结构主义转变到现代的以行为主义为主结构主义为辅的模式。这样反垄断法的宗旨反对的“垄断”通常是指“通过非正常工业化途径获得的垄断和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即如著名经济学教授张五常所说的“反托拉斯反对的是动词的垄断(monopolize)而不是名词的垄断(monopoly)” [21]
(二)竞争形态的选择
根据现代经济学研究: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企业一般面临竞争,但竞争并没有激烈到使企业完全接受市场价格那样;一般企业在市场也有某种程度垄断,但它这种市场势力还没有大到使企业单独决定市场那样程度。换句话讲,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典型的市场状态是不完全竞争,它具体包括寡头和垄断竞争。因此,反垄断法在目标追求上就客观受到限制,即维护市场竞争状态通常局限于不完全的竞争市场,而无法创造出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环境。强调这一点的意义在于反垄断执法在最大限度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同时,也必须遵守客观的经济规律;如果不切实际的盲目追求只在理论上存在的市场状态,那么反过来必然损害市场竞争机制。
即使在不完全的竞争市场状态下,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者及其执法者还必须进一步考虑反垄断的目标所在。维护市场竞争只是对反垄断法宗旨的垄断表述,但在实践中竞争还有自由竞争、公平竞争与有效竞争之分。自由竞争、公平竞争与有效竞争虽然三者之间具有很大的共性,但它们并不是完全等同的。自由竞争固然能再最大程度上趋向于完全竞争极限,但它并一定等于有效竞争,因为过渡自由很可能带来经济的无序;自由竞争也不等于公平竞争,因为先前的经济基础或者企业本身的技术优势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自由竞争很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当然,公平竞争与有效竞争也并不等同,因为效率与公平之间本来就存在相对的取舍。因此,各国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具体执行中还必须进一步细化任务内容。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究竟选择自由竞争还是公平竞争或者有效竞争取决于其具体社会条件和阶段发展规划,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盲目的照抄照搬。
(三)解析“反托拉斯法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
“反托拉斯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62年Brown Shoe v.US案件中率先提出的,后来被许多国家的竞争法理论接受,成为表述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著名论断。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竞争法保护竞争而不失竞争者的理论观点不符合竞争法公私法交融的法律属性,同时也与竞争法立法与司法实践存在冲突。如果竞争法不保护竞争者,那么竞争法公私法交融属性中的私法属性便无从体现,竞争法律条文中的民事责任条款就失去依托,竞争民事诉讼也就没有根据。因此,竞争法不进保护竞争,同时也保护竞争者,只要经营者合法的竞争利益受到反竞争行为的侵害,竞争法就应当给鱼保护。”[22]其实这位学会者误解了大法官Warren这句话了,“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的本意是, 反垄断法维护的是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率或者实现其他社会目标,而不是刻意保护在正常竞争中受到损害的竞争者。它本身并不否定反托拉斯法对经营者的保护,相反,反垄断法对正常的竞争秩序的维护实质上就是对经营者的合法竞争利益的保护。1977年美国的Brunswick Corp. V. Pueblo Bowling O-Mat,inc.案中法院的观点就能最好证明这点,法院审查了一个滚木球场的经营者对Brunswick收购原告的一个破产竞争者的资产提出的指控。原告声称,如果Brunswick没有收购该失败的竞争对手,原告的利润就会增加。法院断然拒绝了原告的要求,Thurgood Marshall大法官代表法院重申了反托拉斯法是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的观点。
(四)美国微软案件实证分析
1994年7月美国司法部向哥伦比亚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反托拉斯民事诉讼,指控微软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要求法院防止和限制微软以排他性的和反竞争性的合同销售其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在1994年7月,微软与司法部在法庭上达成了一项和解协议,要求微软改变一系列商业做法,包括修改与个人电脑制造商所签授权协议的许多关键条款。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彭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于1995年8月批准了该协议,并据此作出了同意令。但在微软于1995年推出视窗95和因特网浏览器2.0并把两者的使用权捆绑在一起之后,又把网景等对手置于不利地位;997年微软推出浏览器4.0后,情况更甚糟糕。1997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针对微软违反了1995年的协议以不正当手法垄断市场的行为向哥伦比亚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微软停止搭售浏览器的行为,否则将每天处以100万美金的罚款。随后,德克萨斯等州政府也对微软提起诉讼。1997年12月11日杰克逊法官作出预先禁止令,要求微软把IE从视窗中分离出来。在1998年5月12日哥伦比亚地区联邦上诉法院判决微软发行视窗98的计划不受正在被上诉的地区法院的预先禁令的影响后,联邦司法部和20个州司法部于1998年5月18日正式向联邦地区法院对微软提起反垄断诉讼。司法部对微软的指控包括:试图与网景瓜分浏览器市场,引诱网景不与其竞争;与因特网服务商和内容服务商等签定排他性协议;在合同中限制电脑制造商修改和自定义电脑启动顺序和电脑屏幕;与视窗95和视窗98捆绑销售因特网浏览器软件等。针对司法部的指控,微软提出了多方面的辩护理由,其中包括政府与20个州的诉讼侵犯了联邦法律所保护的公司的知识产权,其视窗95和视窗98受到联邦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微软案件是上个世纪末一个全球关注的焦点,也是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素材。此案虽然审理一波三折,但最终基本是以微软失败而告终。2002年11月1日,美国华盛顿地区联邦法院1日作出裁决,对微软公司与美国政府及9个州达成的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表示认可,同时驳回另外9个州要求对微软进行更严厉处罚的要求。根据和解协议,微软将面对至少为期5年的惩罚性措施,以削弱其垄断地位,增加行业竞争性。这些措施包括微软不能达成有害于其他竞争者的垄断交易,应允许电脑制造商自由选择视窗桌面,向其他软件开发商开放部分内核技术,使微软的竞争者也能在视窗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等。时任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对裁决表示赞同,称裁决结果是“消费者和商界的重大胜利”。
对于微软案件,我国有的媒体评论道:微软财富固然值得珍惜,但与其他大企业的不同在于,微软以自己的实力损害了一种竞争机制,一种能让更多的“微软”诞生的机制,那就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正是这种机制造就了微软,美国人可能还想有更多、更大的“微软”,基于这种观念,忍痛牺牲一个微软也就没有什么可惜的了[23]。曾任美国的司法部长雷诺强调说:“美国成为世界工业巨人,靠的不是那些强盗王,而是竞争,是鼓励新的开发,鼓励年轻的企业家们打入市场。[24]”从这些有关微软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和有关媒体以及美国司法部长雷诺的评论中,我们足可以看出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是反垄断法的基本目标。
二、促进经济效率
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是世界很多国家反垄断法重要目标,理论界对此也给予高度肯定。芝加哥学派甚至认为经济效率是反垄断法的唯一目标。
(一)理论依据
在反垄断法兴起之初,由于对垄断(状态)的害怕和担忧,人们对垄断非常持敌视态度。所有垄断包括通过“工业发展的正常方法”取得的市场垄断一律都将遭到法律的禁止,同时,反垄断法也密切关注形成垄断的趋势并及时加以干预和阻止。因此,早期的反垄断法呈现出结构主义特征,反映在立法上就是法律主要针对垄断影响市场结构进行规制,消除垄断状态。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结构主义理论越来越遭到很多人的质疑。因为人们发现,很多产业虽然呈现出高度集中状态,但竞争依然十分激烈。在这一背景下,现代产业组织理论把垄断放在效率的标准进行研究,证明了资本集中未必反竞争,而可能是高效率的结果,市场进入壁垒的关键是是否存在认为的障碍。在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模式的影响,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逐步转变到以行为主义为主导结构主义为辅助的模式,单纯的结构主义的反垄断立法模式几乎不复存在。现代“反托拉斯政策在两个基本方面影响厂商行为:行为修正和结构修正”[25],但“行为方法占支配地位,结构方法只是个别适用的情况下适用。”既然现代反垄断法是在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效率思想影响下形成的,那么追求经济效率理所当然地成为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重要目标。
虽然前面的分析能够在理论上很好的论证了经济效率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目标,但是实践中有的国家反垄断法在目标表述上并未提及经济效率。这是否表明前面的理论分析脱离了社会实践呢,回答当然是否定。分析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宗旨,我们的目光不能仅仅局限于单一的立法目的条款表述,还需要对整个法律文本进一步考察与分析,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更具有科学性。尽管有的国家在反垄断立法目的条款中并未提及经济效率,但从这些国家的整个反垄断制度来看,经济效率仍然是这些国家反垄断法的重要目的。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法都存在企业合并制度,如瑞典竞争法的第六章和芬兰竞争法第三章A。企业合并制度是芝加哥学派经济效率论观点重要内容,“通过企业兼并扩大企业规模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高效率带来高利润是这一体制的驱动力量,体现了一种市场动态竞争理论的思想。”[26]二是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法都存在豁免制度,如瑞典竞争法的第三章和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一编。反垄断法豁免的特定行为通常包括:在特定情况下的联合行为,如经济危机或经济不景气而进行的联合行为;中小企业为应对大企业的竞争压力而进行的协调或联合;促进经济效率和技术进步的专业化分工、知识产权、合资研发等行为。[27]诸多国家反垄断法存在企业合并制度和豁免制度的客观情况不仅能够很好的证明经济效率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的重要目标,它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维护市场竞争与促进经济效率两个基本目标之间的关系。这为解决多元化下反垄断法宗旨冲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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