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突出体现了上述限制。
按照理想性的制度安排,当一个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就意味着法律上的破产。然而,由于中国没有足够的社会资源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的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一直置于国家政策的控制与保护之下,依照政策操作。2005年,国务院批准了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四年工作规划,计划截止到2008年,对最后1800多家亏损国企进行政策性破产,企业的1700亿债务逐年由国家财政“埋单”(43)。此举是中国国有企业从“政策性破产”走向“法律破产”的过渡之举。然而,为什么要按四年时间分批完成呢?加快向“依法破产”过渡显然更符合“加快改革”的思路。问题显然出在经济或财政资源方面。在目前阶段,能够用于改革的资源(在企业破产方面,主要是国家财政能力)尚属有限,根本无力对在法律上应该破产的国有企业真正产全面实施破产。所以,分批破产说明了国家财政资源有限对于法律改革的制约。
第三,“加快改革”的思路,如果意味着“在多条战线上作战”和“所有问题同时发生”,相应的社会治理是无从应对的。从改革策略上看,这是改革之大忌。考虑到改革本身就是释放问题的过程,就是耗费社会资源的过程,如果在所有领域与方面同时加快改革,就会出现“问题同时暴发”和改革资源全面枯竭的情形。此种状态下的转型秩序有可能面临崩溃。
第四、“加快改革”的思路,可能意味着在改革前期要跨越一个“净投入期”,一种“只有投入、不见收益”的社会治理,是不容易贯彻到底的。任何制度改革都是有成本,也有收益。不同改革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成本与收益的时间周期不同。有的改革是有即时收益的,只要投入了,就有产出;有的改革是收益后滞的,改革前期只有投入,没有收益,收益发生于未来,甚至会出现“前人植树,后人乘凉”的现象----当代人只是做贡献,收益全部归后人所有。中国的法律改革和制度改革已经到了中后期阶段,难度小和能够立竿见影的改革,已经所剩无几,今后的改革更多是收益滞后型的和前期投入大的。加快改革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导致“当代人”的改革投入与收益不对称。我们“当代人”愿意承受这种改革吗?这也是制约“加快”法律改革的因素之一。
第五、加快法律改革,同时还意味着改革的知识准备周期相对缩短,改革设计失败的风险加大。一种改革设计存在缺陷的行动方案,会把前期设计的缺陷转移到后期社会治理行动中去,使后期的社会治理难以为继。
人们常说,中国改革的前无古人的事业。联系到上世纪初清末改革与当今改革在国际与国内关系等诸多方面的相似性,这种说法容易受到部分人的置疑。尽管如此,当今改革所面临的众多问题,的确也是当代改革者所不熟悉的。这说明,改革需要时间,改革设计需要知识上的准备,需要对已往经验的总结,改革方案中的利益协调,需要许多复杂的社会过程。改革的设计工作越充分,利益协调工作越周密,改革失败的可能性就会相应地会降低。然而,中国众多方面的改革的迫切性,往往不允许人们有从容的时间去应对。回顾前30年的法律与制度改革,除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经济特区等少数改革相对成功之外,哪一项改革没有设计上的失误与不足呢?然而,中国依然存在着需要“加快改革”客观形势与要求,也存在着因加快改革、知识与经验不足而设计失败、并最终导致把设计缺陷转嫁于后期社会治理的可能。
上述情况说明,加快法律及其制度改革,其在决策阶段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现实的超越性,但是,与之相对应的后期的社会治理,却是一种非常物质性的过程。这是主观无法超越的。加快改革,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理论上容易,行动上不容易。理论上的一些改革论证,如果往往只是着眼于改革的迫切性和新型制度的理想性,而对改革操作的实际难度却考虑不多,对改革成本考虑不多,对制度改革条件下的社会治理考虑不多。这就埋下了改革失败的隐患。
第二种政策思路是,延期改革条件下的社会治理。此种条件下的治理基本上属于原有制度框架下的社会治理,表现为适度放慢法律制度改革和积极治理的措施速度,即延迟法律改革(延迟问题释放的时间),同时以防范性的措施治理秩序问题。
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依然存在大量不合理的情况,以及法律缺位的情况。对于这些制度的缺陷与弊端,人们形成改革共识是相对容易的。比较难的问题是,如何积累足够的社会资源用于相应的改革与社会治理。当人们对法律改革已形成共识,但出于社会资源等方面的考虑暂时“按兵不动”,而仅以防范性的措施治理社会问题时,就构成了所谓“延期改革条件下的社会治理”的方案。
现实情况中,延期改革条件下的社会治理,多发生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法治进程中,由于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社会的改革愿意无法顺利进入决策程序,政府相关部门的改革动力不足,仅以防范性措施治理社会问题,维持社会秩序;二是由于改革的知识准备不足,对于复杂性问题暂时无法形成相对成熟和意见一致的改革方案,不得已用权宜性的防范性措施治理社会问题;三是由于前期改革出现困难,改革行动被迫中断,或是出于避免可能出现的更大风险而停滞,仅以防范性措施治理社会问题。
原有制度框架下的社会治理,其直接的未来后果是延迟了秩序好转的拐点出现。延迟法律改革,说起来不好听。实际上,与前苏联等国家相比,中国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一部分领域进行改革的同时,适度地推迟其它领域的制度改革,仅以防范性措施维持住局面。这就是所谓的“渐进改革”和“改革的逐渐深入”。
当然,延迟法律改革,不能仅仅归于回避成本风险或社会资源不足的理性考虑,可能也有社会心理上的因素。以研究“柠檬市场”著称的阿克洛夫提出过一个“拖延行为”的理论模型,认为人们会高估当前行为的成本,适度降低以后的行为成本,导致支付成本的行为会拖延下去,甚至是无限期地拖延(如对于戒毒,迟迟不下行动的决心,总想以后再说)(44)。这可以说明,人们在考虑和设计改革步骤,特别是在放慢某些领域的制度改革时,也并非完全出于理性。
法律改革中的部分拖延行为,同样也有正负两方面效应。正的效应是,部分地适度地拖延,可以降低单位时间内的改革成本,使改革集中于有限的目标或另外一些领域。所以,拖延行为里也可能包含着某种智慧,体现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想。
负的效应是,被延迟解决的问题,本身也要消耗社会资源,或增加社会交易成本。如中国的国企改革一拖再拖,损耗了财政,拖累了银行,“榨干”了股民。这都是拖延改革的后果。这是其一。
其二,改革中的拖延行为会导致制度信号长期扭曲,加大效率损失,在理论上,会使改革过程的总成本在总量上大于“一步到位”式的改革,使社会在冗长的改革进程中支付更多资源和代价。
延迟法律改革,本身并不意味着社会治理的停止。只不过这种状态下的社会治理依然是原有制度框架下的治理,它所产生的结果,是延续原有的秩序,而不是形成新秩序。
所以,法律改革中的部分拖延行为,虽然可能包含着改革智慧,但总体说来,拖延行为只具有策略上的意义,今天的拖延正是为了明天的行动,为了明天的改革更有加顺利与成功。
上述两种改革思路(加快改革的思路与保守改革的思路),在理论上,都会在时间上对秩序好转的拐点产生影响。这两种思路的优劣是相对的,依不同的情形与条件而变化,不能仅依某种单一标准而评价。
在上述两种政策思路之间,也许还存在着第三种政策思路,即稳定目标主导下的与法律改革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从理论上说,与法律改革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意在使法律制度层面上的改革能够顺利地转化成为相应的社会秩序,强调了社会治理资源对于法律改革的支配保障作用,也可以更好地实现改革与治理过程的双重稳定。然而,这种政策思路更多地是体现了决策者的主观理想,在实践中,往往偏向前两种方案中的某一种,完全实现的可能性比较少。主要理由是:
第一,它加大了对决策科学性的要求,特别强调了不同决策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强调了不同社会方面不同领域的行动的有机结合,强调了决策的知识储备的重要性与决策本身的科学性。中国转型秩序所面临的问题往往是综合性的,而改革与治理决策又是按照不同政策部门分别制定的,“政出多门”,部门利益冲突,各类治理行动分割,使得改革与治理决策的系统性与协调性往往停留于表面。同时,它要求与决策相关的知识储备与经验积累,强调了社会实证知识的相对完备,要求改变改革设计往往过多地反映理想性的制度要求,而无法构想全面系统化的行动方案的复杂要求的现状。
第二、与法律改革相结合的社会治理,对支持制度改革的治理资源配置提出了更高要求。按照此种政策思路的要求,一项法律制度改革,必须以制度设计的相对成熟与用于推进制度改革的社会资源的相对充足为条件,以保持秩序的相对稳定为原则或限度。然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治理资源本身也处于普的遍稀缺状态,知识资源、财政能力、组织资源等都需要通过改革与发展的途径来获得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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