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秩序好转的绝对拐点,还是相对拐点,都涉及到法律改革与社会治理的问题。不进行法律制度改革,原有制度框架下的源头性问题得不到解决,会不断地产生导致秩序不稳定的问题,秩序好转的拐点也不可能形成;不进行社会治理,不仅法律制度层面上的改革无法转化为生活中的相应秩序,原有的社会秩序也会出现衰败。
社会治理的政策选择问题,反映了当前法律改革与社会治理关系中的若干困境:我们到底是要法律制度改革适当超前,以制度改革牵引社会治理?还是要在社会治理的各种准备工作都就绪的条件下,更稳妥地推进法律改革?甚至是在各项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适当延期法律改革,以防范性的社会治理保持秩序的相对稳定?一句话,如何把握法律改革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平衡?
在前三十年的中国法治进程中,人们经常发现,在法律改革与社会治理的关系中往往存在相互错位的现象:或者是法律制度改革走在前面,社会治理及其资源跟不上;或者是法律制度改革滞后,社会治理的行动仍局限于原有旧的规则框架之下;甚至还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主观上以为在法律改革与社会治理之间可以达到一种平衡,但实际操作中仍然事与愿违。
这至少说明,单纯的法律改革,仅仅涉及的是一种制度化的目标,其并不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治理方案。从制度层面的改革,到秩序层面的治理与和谐有序,是一种更为复杂的过程。它不仅需要一种理想性的制度设计,还需要一套周密而全面的行动方案,涉及到制度目标、资源调用和及相关组织实施等诸多因素。在这种行动方案中,法律改革是对原有制度框架中存在问题(主要是源头性问题)的解决,如公民迁徒不自由、城乡体制隔绝,社会分配不公,行政管理错位,市场体制缺乏,等等,社会治理是指由于原有制度下的问题和法律制度改革所造成的不稳定和无秩序状况所采取的整治与调节行动。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区别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治理。一种是法律改革之前或法律改革不到位条件下的社会治理,可统称为“原有制度框架下的社会治理”,也可称之为“消极防范性治理”。这种治理可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但不能够解决原有制度体制与社会结构中的源头性问题。故而,此种社会治理无法最终引导社会秩序走向良好状态,无法引导“秩序拐点”的出现。另一种是法律改革过程中及确立新的法律制度下的社会治理,即“新制度框架下的社会治理”。虽然法律改革本身会释放出原有制度体制下的问题,进而对社会治理提出新要求,引发新矛盾,导致社会治理的难度加大,但是,由于源头性问题被充分释放出来,此种条件下的社会治理最终会引导社会秩序走向良性状态,使“秩序拐点”真正出现(39)。
政策选择的意义大致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不同的政策选择对于秩序好转的拐点出现,在时间上是有影响的。本文前面关于秩序好转拐点的时间推算,是以人们积极有为地行动为前提的,积极合理的政策选择与政策实施是导致秩序拐点出现的因素之一。不同的政策选择,对于秩序拐点出现的早与晚,在时间上有着重要的影响。“坐等”秩序拐点的自动出现,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40)。
另一方面,政策选择的意义不仅在于它对秩序好转的拐点的影响,还在于良好的政策措施可以减少秩序转型过程中的社会代价,确保转型秩序的相对稳定。毕竟,我们就置身于转型过程之中,我们不仅仅是为了明天而努力,不仅仅完全是为了后人。我们必须同时关注现在,关注人们的当下生活与福利,关注转型秩序下的人们的命运,关注转型秩序下的我们当代人的生活。虽然社会转型过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其中的许多现象与趋势是人们必须面对和承受的,但是,应对这些现象与趋势的社会与法律政策却有着很大的选择空间。是任凭社会转型中的负面效应与痛苦自发存在和延续?还是积极治理问题、合理疏导矛盾、适时调节各种关系?对于转型秩序下的人们的当代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与意义。
上述两方面意义,同时也揭示了对转型秩序治理的两类政策目标,一个是如何利用政策选择影响秩序拐点的出现,另一个是在转型时期如何通过政策选择确保秩序的相对稳定。
从法律改革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出发,在总体上,可以基本确定秩序治理的两种政策思路。第一种政策思路,是通过加快法律改革,形成明确的行为预期,以制度变革牵引社会治理,进而加快秩序拐点的出现,加快新秩序的形成。人们可以把它简称为“加快改革条件下的社会治理”。第二种政策思路,是在法律改革条件不成熟的条件下,适当延迟法律改革,以控制性治理保持秩序的相对稳定。可简称为“延期改革条件下的社会治理”。
在上述两种政策思路之间,也许还存在着第三种政策思路,即为了突出改革过程与社会秩序的双重稳定,在法律改革与社会治理之间寻求一种相对的平衡,而且也可以赋予它一种名称,叫作“稳定目标主导下的、与法律改革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但它更突出了一种理想性的色彩。
下面对各种政策思路做一简要讨论。
第一种思路是“加快改革思路下的社会治理”。通过加快法律改革的速度,提前问题的释放与治理时间,牵引社会治理,使秩序拐点出现的时间提前。
“加快改革”,是近几十年国人常见的一种政策语言。这容易使人们以为,加快改革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基本特点。其实,何谓加快改革?中国的制度改革步伐是否在加快?在不同人眼中评价是不一样的。至少,在相当一个部分人看来,中国改革并不是快速的。相反,在许多方面,改革是滞后的。比较典型的,是有关农村的改革,其中也包括与农村改革相关的法律制度改革,如户籍制度,村民自治的落实,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权益平等问题,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等等。然而,这些现象的存在,并不能否认,在另外一些场合与领域,中国制度改革的步伐依然是比较快的。
讨论“加快改革”思路的现实性在于,中国的“加快改革”,往往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国际压力背景。对当前的中国而言,许多加快改革行动的出现,不仅是出于迫切解决问题的愿望,往往也是国际压力的结果。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国内相对不成熟的改革条件与国际上过大的改革压力之间如何权衡?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许多情况下,等待国内改革条件完成成熟的情况出现是不现实的,往往为当前的国际社会不允许,也为中国在国际交往中已经许下的改革承诺不允许,为完成改革计划的“时间表”所不允许。然而,改革的压力广泛存在,并不等于改革条件的现实具备。并不是改革的压力越大,改革的现实条件也越成熟。这往往是两回事。所以,加快法律改革的措施出台,有可能会不断地形成法律制度改革与社会治理绩效之间的差距,形成制度与实效的差距,形成“书本上的法律”与生活中的秩序的某种脱节。这种现象可能会贯穿社会转型的整个过程(41)。
加快改革的积极意义,在于尽快形成新的规则体系(包括基础性的法律制度),建立合理的行为预期,进而加速社会从“旧秩序”下脱颖而出。如此看来,加快改革的积极意义是无须多言的。这里想主要谈谈加快改革的政策风险问题,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加快法律改革,进行积极的社会治理,本身就是释放问题的过程,虽然其最终目的在于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比如,通过赋予农业居民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法律地位,会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速度,最终为解决城乡矛盾开辟途径。但是,其本身会带来或释放出一系列相关问题。首先是改革传统的就业体制,打破身份界限,这会影响原有城市居民的就业。让农民大量流入城市,短期内可能会带来众多的秩序管理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可能还是犯罪数量的上升。在上世纪90年代的一些时期,北京地区的犯罪,百分之五六十是外地农民所为,广州地区的数字更是达到百分之七八十以上。1990年北京举办第十一届亚运会期间,由于采取了限制外地人(包括农民工)入城的措施,北京的交通秩序与治安秩序一度显得十分良好。这也从反面证明,在短时期内,让亿万农民转变成城市居民,是要承受相当多方面的社会代价。
人们说,中国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所剩问题都是需要通过“攻坚战”的形式来解决。这是对加快改革本身就是释放问题这一现象的最形象说明。政治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问题,国有企业改革问题,金融体制改革问题,诸如此类,不承受一定代价,不承受一定风险,想平平安安地完成制度、体制转轨与结构转型,是不切实际的。比如,按照亨迁顿的研究,政治体制的改革,本身会释放出大量的政治参与力量,如果政治参与的力量释放过快,以致于超过了政治体制吸纳的能力,就会产生政治上的不稳定,甚至产生政治动荡(42)。这也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迟迟未全面展开、在诸多关键环节按兵不动的原因。
第二,加快法律改革,积极治理源头性问题,同时意味着用于改革的资源的加快投入,这可能会导致过快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社会治理乏力。如果改革步伐过快,引发出的问题过多,突破了社会资源的承受力度,就可能引发危机与动荡。
改革不仅是一个法律制度和政策改革过程,也是一个资源投入过程,是一个治理过程。改革的进程与速度不仅取决于制度变革的方向,也取决于能够用于改革的社会资源的多少,取决于治理绩效的形成。问题是,我们的改革资源从何而来?有无充足的资源?这些都构成了对加快改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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