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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和谐社会”的秩序路线图——从库兹涅茨曲线看中国社会法律秩序的可能演变

迈向“和谐社会”的秩序路线图——从库兹涅茨曲线看中国社会法律秩序的可能演变


蒋立山


【摘要】库兹涅茨的收入分配差距曲线可以近似地解读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曲线”,由此推定,中国仍处于社会矛盾的上升阶段,尚未到达矛盾最大值的区域。在社会转型时期出现“有法律却无秩序”的局面,一个原因是,由于在社会问题矛盾处于上升状态的同时,于对矛盾问题的治理力度与效果不足,致使矛盾问题的产生远远大于治理的速度与力度。另一个原因是,由于中国立法承担着缩小中国与外部世界差距的客观使命,这使得许多法律从其制定之日起,就注定是无法完全实现的。在未来20年中,中国的转型秩序还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压力与挑战。此后,可能出现社会秩序根本性好转的“绝对拐点”。此期间,通过加强社会治理的措施,有可能创造出秩序局部性好转的“相对拐点”。构建和谐的法律秩序,从法律改革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看,现实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政策方案,不同的政策选择会带来不同的社会风险。
【关键词】法律秩序 秩序拐点 路线图 库兹涅茨曲线 社会问题曲线 秩序拐点 法律治理 政策思路
【全文】
     一、库兹涅茨曲线的法学解读
     二、中国仍处于矛盾上升阶段
     三、为什么有法律却无秩序?
     四、何时步入良性秩序?
     ——秩序的绝对拐点和相对拐点 
     五、政策选择的意义与风险
  
  一国之法律变迁,至少有两种可以描绘的线索:一个是制度变迁的线索,一个是秩序变迁的线索。两者的学术和生活意义是不同的。制度层面的变迁,带有明显的历史演进色彩,不仅最为史学关注,也是经济学和法学等学科的前沿话题。相比之下,秩序层面的变迁,除了为数不多的重大的类型变迁(如自然经济秩序、商品经济秩序与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历史演进的意义,一般都处于治乱循环、优劣交替的单调周期状态。这是一般的法学理论不太介意的东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秩序的治乱循环就没有了值得关注的价值。与制度层面的内容相比,秩序的治乱优劣,最终说明了制度变迁的绩效,不仅如此,秩序状况同样可以用来说明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人们的生活状况和制度变迁的社会成本。所以,秩序更多地体现了法律的生活意义。
  就当下而言,中国正处于百年社会结构转型与制度变迁的中后期阶段,处于社会秩序“从乱到治”的关键时期。社会结构转型与制度变迁的终极意义,都体现在能否根本实现中国社会“从乱到治”的转折,为中国提供一种长久繁荣的、和谐的法律秩序。这直接关乎到当代人与下一代的福祉。
  为此,本文集中讨论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与制度变迁背景下的秩序演进及其治理问题。在文中,我将采用社会学和经济学方面的实证研究成果,借以说明社会和经济因素对法律秩序状况、以及未来秩序演进的实际和可能的影响。我试图说明,库兹涅茨的分配差距曲线可以近似地解读为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曲线”,由此推定,中国仍处于社会矛盾的上升阶段,尚未到达矛盾最大值的区域。在社会转型时期出现“有法律却无秩序”的局面,一方面是因为社会问题矛盾处于上升状态,而在于对矛盾问题的治理力度与效果不足,致使矛盾问题的产生远远大于治理的速度与力度,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立法承担着缩小中国与外部世界差距的客观使命,这使得许多法律从其制定之日起,就注定是无法完全实现的。在未来20年中,中国的转型秩序还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压力与挑战。此后,可能出现社会秩序根本性好转的“绝对拐点”。在此期间,通过加强社会治理的措施,有可能创造出秩序局部性好转的“相对拐点”。构建和谐的法律秩序,从法律改革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看,现实存在或同时并存的主要是两种不同的政策方案:一个是通过加快法律改革,以制度变迁牵引社会治理,加速社会秩序根本性好转的“拐点”的出现;另一个是适度推迟或放慢法律改革,通过原有制度框架下的防范性社会治理措施,确保转型时期的秩序稳定。也许还有第三种政策方案,即在法律制度改革与社会治理之间寻求一种更带有理想性的平衡关系,通过可调控的改革过程与稳定的秩序过程的结合,确保制度变革过程的稳定性。但是,这种方案更多地是反映了决策者的理想性要求。
  
      一、库兹涅茨曲线的法学解读
  
  1955年,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在《经济发展与收入不平等》的论文中,提出了收入差距的“库兹涅茨曲线”(“倒U 型假说”)(1)。他根据经济增长早期阶段的普鲁士(1854—1875年)、美国、英国等地区(1880—1950年)收入差距的统计资料,提出了如下观点:“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长期趋势可以假设为:在前工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经济增长早期阶段迅速扩大,尔后是短暂稳定,然后在增长的后期逐渐缩小”(2)。简单说,在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会呈现“先恶化,后改善”的趋势。
  库兹涅茨在解释该曲线时认为,收入差距在经济发展早期阶段逐步恶化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储蓄和积累集中在少数富裕阶层,而储蓄和积累又是经济增长的动力,因而在经济增长中必然是穷者越穷、富者越富;二是工业化和城市化是经济增长的必然结果,而城市的居民收入比农村更加不平等,所以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必然带来收入分配的恶化。
  库兹涅茨曲线的意义不仅局限于经济学,它还有明显的法学意义。
  根据早期工业化国家的一般经验判断,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与社会矛盾和法律秩序之间应该存在某种正相关的联系。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条件下,当收入差距不明显或差距不大时,由于贫富分化不明显,社会纠纷矛盾不会很突出,法律秩序也相对平稳。在工业化进程中,或是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由于收入差距拉大甚至恶化、社会贫富分化严重,社会矛盾应该呈数量上升及程度加剧的趋势,法律秩序相对地也会出现恶化的情况。到了工业化后期,由于社会财富的增长,行业利润的相对平均化,以及政府对社会再分配能力的提高等因素,分富差距又会趋于缩小。至此,法律秩序又重新趋于良性化。总的来说,转型时期的法律秩序也呈现“先恶化,后改善”的变化趋势。
  从秩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角度看,转型秩序的这种“先恶化、后改善”的趋势,表明经济发展与秩序恶化首先存在一个同步化的过程,当这种同步发展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这种同步化的现象开始减缓,最终又从同步上升的关系演变成为一种背离的关系。
  如果能够把法律秩序的不稳定程度或负面程度用曲线表示,它与库兹涅茨曲线所描述的收入差距曲线不仅在形态上有很大的相似性,而且也有内在的联系。
  所以,人们可以把库兹涅茨曲线近似地解读为“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曲线”(也可视为“社会纠纷曲线”),用于描述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及法律秩序的变化趋势。
  “社会问题曲线”描述的是在整个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纠纷矛盾呈先比较较低平缓,再到纠纷上升,最后又趋向相对平稳的变化状态,在图表上呈现“倒U字”状态。
  各种不同的社会问题曲线会有不同的时间分析周期,从几年到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等。这取决于人们用它分析什么样的国家和什么样的时间段,以及这个国家的工业化转型所花费的时间。尽管各种社会问题曲线的时间周期不同,一个完整的时间分析周期又可大致相同地分为四个时间段。
  第一阶段,是工业化进程之前的阶段。表现为社会收入差距不大,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不突出。人们不妨把它称之为“传统秩序下的和谐社会”。
  第二阶段,是工业化进程的初期阶段和中期阶段。表现为社会收入差距扩大,贫富分化严重,社会矛盾加剧,这是法律秩序恶化的阶段。社会学也把它称之为“失范”或不稳定时期。
  第三阶段,是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从上升到达顶点。此阶段,社会贫富差距和其它矛盾如犯罪等现象达到了顶点,这是工业化进程最痛苦的阶段。
  第四阶段,是社会矛盾纠纷下降阶段。由于贫富分化得到持续抵制,转型过程的矛盾不断的解决,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由此阶段开始,人们有理由认为,社会已经进入到一个 “现代秩序下的和谐社会”。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库兹涅茨曲线本身所揭示的,是一种可能的趋势。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如战后日本和中国的台湾地区,也有库兹涅茨曲线不明显或“失灵”的情况,它取决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与政策选择(3)。按我的理解,库兹涅茨曲线更多地带有某种经济发展中的“先自发、后自觉”的情况。所以,当人们把库兹涅茨曲线解读为“社会问题曲线”时,也应该把它只看成是一种可能的和自发的趋向,而不是某种不可改变的必要性。
  尽管如此,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前二十多年里,由于知识经验不足和政策导向问题,中国没有能够避开社会贫富分化的“自发陷进”,库兹涅茨曲线在中国是得到了某种程度的验证的(详见本文第二部分)。所以,把库兹涅茨曲线近似地解读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曲线”,并用于分析转型秩序的变化趋势,也就有了适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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