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德国人错了吗?
以上从罗马法原始文献的角度作出了一些说明。现在进一步从“人法”内涵的变迁的角度来说明将亲属法与人法分离的合理性。
从罗马法上的“人法”制度来看,它以存在对于自然人意义上的人进行不同的划分为基础。《法学阶梯》的人法,开门见山就说:“人法的主要划分是这样的,所有的人,要么是自由人,要么是奴隶”[17]。然后大谈奴隶制度的起源,奴隶的解放。到了第8题,又接着谈:“接下来是关于人法的另一种划分。事实上,有些人是自权人,有些人是受制于他人权利之下的人”[18]。这里的他权人,一种是受制于主人的权力之下的奴隶,另一种是受制于尊亲的权力之下的家内人。因此,整个罗马法上的“人法”制度,就是一个不平等的身份制度,等级制度。我们当然不能以现代人的标准来要求罗马人。但是,对于罗马法上的“人法”的性质进行定位仍然是重要的。这有助于理解它在后来的发展。
就奴隶制来说,已经在后来的发展之中被排除,这里不加以讨论。需要加以分析的是人法范畴之中的家庭制度。从《法学阶梯》的结构来看,作为一个家庭的代表的自权人家父才是完全的法律意义上的人,其他的家内人都不享有这种资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以家父为代表的家庭的确可以视为是某种意义上的主体。在家庭中,其他家庭成员的人格被家父所吸收,家父成为家庭的代表,所谓的市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过是作为自权人的家父之间的法律关系。罗马法上的这种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家族主义的制度,团体主义的制度。法律适用的单位不是个人,而是“家”,家父作为家庭的人格担当者,以家族的身份制度对于其他的家庭成员进行控制,对外发生关系。在这种背景下,把家庭法归结于人法的一部分的确可以成立。
但是,支持罗马法上的这种家族主义的制度,已经在历史的发展之中被抛弃了。这样的突破,甚至在罗马法历史上就已经开始了。正如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因所概括的:“迄今为止的社会发展,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是在对罗马法上的人法进行研究的时候作出如上的论述的[19]。梅因命题的基本内涵就在于指出了法律发展的基本现象,法律适用的主体从家族向独立的个人的变迁。个人成为法律适用的出发点和归宿。家族的身份制度,即使存在,也仅仅是一种家族上的身份,而没有一般的法律意义。家庭因此也被看做是个人之间的一种联合,而不是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把亲属法从主体法意义上的人法之中清理出去是必然的现象,是历史的发展的趋势,是私法领域上的个人主义原则的表现。在这样的背景下,德民把亲属法从人法之中分离出去不是一个错误,而是一个反映了时代精神的举措。
伴随着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的平等化的趋势,必然发生身份制度的衰落以及相应的身份法的衰落。由于法律意义上的人与自然人意义上的人的逐渐融合,对人进行分类整理意义上的人法制度也必然发生衰落。这样的情况即使在罗马法上就已经发生了。我们把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与早期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相比,就可以发现,前者的人法部分已经比后者有了相当的简化。至少在前者之中已经取消了广泛的关于外邦人地位的论述,取消了拉丁人的范畴[20]。上述变更的原因在于212年的卡拉卡拉敕令把罗马市民权授予帝国之中的所有居民。
5、德民的学习者们
如果说把亲属法从人法之中分离是德民潘德克吞体系的一个做法,那么,我们可以发现,即使在某种程度上坚持传统的《法学阶梯》结构的民法典之中,也就是那些保留一个“人法”的部分的民法典之中,也出现了向德民学习和靠拢的趋势。例如,意大利民法典,一个最有理由坚持法学阶梯式的结构的法典,它的第1编也是“人和家庭”,而不是一个单纯的“人”。这二者的区分是巨大的,“人和家庭”这样的名称,至少表明了二者之间的并列平行,没有相互涵盖的关系。也正是由于这样的改变,该法典可以在这样的标题下,在第1编第6章规定“家庭财产制度”。如果命名为“人”,这些都有问题了。得到无数好评的瑞士民法典也没有将亲属置于人法之中。即使在近来颁布的荷兰民法典,也是采用的“自然人法和家庭法”的标题,与意大利民法典类似。为徐老师所盛赞的乌克兰民法典草案,也把家庭法独立成编。
于是不可避免地必须讨论法民的体系。因为,这一民法典的第1卷的确是“人”,并且不是仅仅那种主体法意义上的人法,而且也把婚姻家庭法规定进去了。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的是,法民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它必须把婚姻关系中涉及财产的问题尽量从这一部分剔除出去,把婚姻人身关系与婚姻财产关系一分为二。后者规定在第3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第5题,在债法总则与分则之间,忽然插进来一个“关于夫妻财产契约,以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啊?婚姻家庭之中的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来就是纠结在一起的,那里可以分开呢?
法民的这种大人法结构是否值得效仿,可以看两个例子。一是魁北克新民法典,另一个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前者是对于原来的以法民为蓝本的旧民法典的修订,后者则是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的作品,可以说体现了法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在这两部法典之中,我们同时看到的是家庭法从人法之中的独立。《魁北克新民法典》的第1编是人,第2编是家庭[21];《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第1编是人,第2编是家庭和继承。如果我们注意受法学阶梯式的结构影响巨大的南美洲的民法典,甚至连徐国栋教授也承认,存在着一个背离这一传统而设立总则的问题[22]。把这些情况归结起来,也可以说存在着一个对于法民的大人法结构的当代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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