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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与现实的距离——评徐国栋教授的民法典结构设计理论

  徐国栋教授提出的民法典结构设计理论的支柱,来自以下两个方面1、对于以德民为代表的潘得克吞体系的批判,具体来说就是把人法分解为主体法和亲属法,取消了人法在结构上的存在;2、对于《法学阶梯》结构的内涵的解释和褒扬。而我认为对这两个方面都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
  
         二、一个德国人的错误?
  
    按照徐国栋教授的说法,德民把《法学阶梯》体系中的人法,分解为总则和亲属法两个部分,导致对人法-物法结构的破坏,这是一个糟糕的分解[2]。这是徐国栋教授对于潘德克吞体系的批判的主要内容。但是,根据我对于有关文献的解读,要对这样的说法提出疑问。具体来说就是:把亲属法从人法之中分离出来是否为德国人的做法,还是在罗马法之中已经存在这样的趋势?为了说明这样的问题,需要对优士丁尼的法典进行一些分析。
    1、对《法学阶梯》[3]之中的人法结构的简要分析
  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之中,支撑人法制度的主要划分是自由人与奴隶的划分[4],以及自权人与他权人的划分[5]。由于前者的存在,《法学阶梯》规定了生来自由人与解放自由人,以及关于解放奴隶的条件和方式的制度。后一种类型的划分,主要涉及到家父权的规定。由于这一制度主要与婚姻联系在一起,婚姻和家庭的问题被结合进来作了讨论,又由于收养导致的拟制血亲关系也是产生自权人与他权人的区分的原因之一,于是接下来讨论了收养(第11题)。余下的内容讨论了监护和保佐。《法学阶梯》之中人法的内容就是这样的[6]。
  从以上结构来看,人法部分的确涉及了婚姻和家庭的问题。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只有1题的内容涉及(第1卷第10题),而且只简单涉及了关于哪些人之间可以结婚和禁止结婚的情形,几乎没有任何内容涉及到婚姻之中的财产关系。复杂的婚姻家庭法在《法学阶梯》之中被作了如此简单的处理,这是很有意思的一个问题。它表明了什么?是罗马法上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内容本来就很简陋和欠缺吗?绝不是如此。让我们来看《学说汇纂》的有关结构。
  在《学说汇纂》之中不存在一个与《法学阶梯》相对应的人法部分,相应的内容被规定在不同的部分之中。关于人的法律地位、自权人和他权人,收养和解放奴隶的内容规定在第1卷第5到第7题。关于婚姻家庭,则规定在第23到25卷之中。紧随其后的第26和27卷则规定了监护和保佐。
  再来分析这两部作品之中有关内容所占的篇幅的变化。在《法学阶梯》之中,关于自由人与奴隶的划分以及奴隶的解放的内容占了5题的篇幅。这样的篇幅在《学说汇纂》之中没有大的变化,仍然给予了3题的篇幅。关于婚姻,在《法学阶梯》之中只有1题的篇幅涉及。但是,在《学说汇纂》之中,有关部分占了整整3卷的内容,详细地涉及了订婚、结婚、嫁资法、夫妻间的赠与、离婚和休妻、在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嫁资的返还问题、婚后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对子女、尊亲等人的承认和扶养、关于怀孕的证实和胎儿的保护、关于姘合的法律效力等等。就监护和保佐而言,《法学阶梯》的规定比较详细,从第13题到第26题,除去其中与此主题关系不大的第16题“人格变更”之外,占有了人法的一半的篇幅。《学说汇纂》的内容几乎是相应的内容的一个展开[7]。
  二者的对比很有意味。《法学阶梯》与《学说汇纂》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把婚姻,这个被萨维尼称为民法的一半的领域仅仅缩减为1题的内容,而且只涉及到可以结婚的对象的规定。其他的内容,特别是涉及婚姻家庭之中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基本不见于《法学阶梯》之中。在这样的情况下,说《法学阶梯》之中的人法包括了家庭法是很勉强的,即使涉及了,也不过涉及一个皮毛而已。那么,即使这仅有的一题的内容,是否可以被看作一个潜在的结构单位呢?也不能如此看待。根据《法学阶梯》的作者的说明,婚姻是产生自权人(家父)和他权人(家子)的原因之一,所以婚姻只是被作为一个产生这种身份关系的原因被涉及[8]。它在体系上被与收养(第11题)相并列,处于家父权(第9题)的统辖之下,根本不成其为一个独立的结构单元。
  同时,由于《法学阶梯》的人法部分主要是关于“人”的法律状况(status)的规定。所以,它尽量避免在人法部分涉及财产问题,为此它也必须把婚姻导致的财产关系问题过滤掉。被过滤掉的内容到哪里去了?到《学说汇纂》之中去了。在《学说汇纂》中整整3卷的内容全面涉及婚姻家庭的各种法律关系。如果说,数量决定性质的话,1题与3卷的这种巨大的反差,使得我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罗马法上的婚姻家庭法,几乎不见于《法学阶梯》之中的人法部分,而是在《学说汇纂》之中。
  如果这样的前提得以成立,那么说是德国人分解了人法与亲属法就存在疑问了。因为至少在罗马法上已经存在这一分解的趋势了。
  2、论《法学阶梯》与《学说汇纂》两部罗马法典的结构
  法学界明确提出在民法典编纂上存在两种基本的结构类型:以法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法民)为代表的法学阶梯式和以德民为代表的学说汇纂式。前者的结构来源,毫无疑问是来自《法学阶梯》,但是对于德民的结构来源则没有进行一个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徐国栋教授在其论述之中开始涉及这一问题。他首先通过列举罗马法上的《学说汇纂》的结构,证明这基本上是一个混乱的结构,与后世的德民的结构没有联系。二者即使有联系的话,也是内容相关而形式不相关。其次,他认为所谓的学说汇纂体系,仍然是法学阶梯体系的一个变种。人法被分解为总则和亲属法,物法被分解为物权法、债权法和继承法。在这样的解释之中,法学阶梯式成为了学说汇纂式的母体,二者的区别在于对于相同的内容的排列组合方式不同而已[9]。但是,学说汇纂式的结构的确与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的结构没有任何关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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