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方契约理论的起源

  错误 古罗马的法学家没有讨论过允诺和协议何时具有约束力,更没有论述构成同意的因素。他们把错误、欺诈和胁迫作为抗辩的理由。中世纪法学家用亚里士多德解释罗马法的错误,他们认为,如果错误是实质性的,那么契约无效。但中世纪法学家并没有尝试寻求错误的一般原理,仅限于在罗马法文本中寻找导致买卖契约无效的各种类型的错误,如阿佐和阿库修斯列举了六种类型错误。
    综上所述,中世纪的契约理论的思想基础渊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哲学和经院哲学,其理论本身是罗马法复兴的产物。中世纪的法学家运用经院主义方法,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注入到罗马有关契约法的文本之中,赋予罗马契约法以新的蕴意,满足了中世纪后期逐渐兴起的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为近现代契约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注释】 
见周林彬主编:《比较合同法》,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37-38页。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83-84页。

见李仁玉、刘凯湘:《契约观念与秩序创新》,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92页。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思想因素是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他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的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古代法》,第45页。

〔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贺 麟、王太庆 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119页。

见朱德生 主编 赵敦华:《西方哲学通史》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65-166页。

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 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59页。

·穆修斯·斯凯沃拉是罗马当时最有名的学者,公元前95年担任执政官,公元前82年担任大神官。

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 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63页。

ohn Herman Randall,Jr. , Aristotle(New York, 1960), P33 . 转引自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1993年,第164页。

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1993年,第164页。

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1993年,第167页。希腊辩证法对中世纪法学影响的详细论述,请见该书第172-181页。

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页。

见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9页。

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6页。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5页。

国大多数学者使用“平均正义”,英美学者表达的方式有“交换正义”、“矫正正义”和“平均正义”。

ristotle,The Nicomachean Ethics,Penguin Books,Revisededition,1976,1130b.

ristotle,The Nicomachean Ethics,Penguin Books,Revisededition,1976,1130b.

见〔美〕E·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254页。

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1280a。

Aristotle,The Nicomachean Ethics,Penguin Books,Revisededition,1976,1130b.

Aristotle,The Nicomachean Ethics,Penguin Books,Revisededition,1976,1132b.

自然生活就是按照自然规律生活,也就是按照理性生活。参见朱德生 主编 赵敦华 著《西方哲学通史》第一卷(古代中世纪部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86页。

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教研室 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375页。

见〔美〕E·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1987年,第13页。

个时期的斯多葛派理论与早期的斯多葛派理论相比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是理论上的折衷主义;第二,是实践上的贵族化倾向。

见何怀雄:《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6页。

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53页。

罗马早期,要式买卖是转让要式物的所有权的典型方式。在早期的语言中,“Nexum”就是指“Mancipium”。

三表第五条规定:“债权人可拘禁债务人六十天,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把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长官所判的金额。”第六条规定:“在第三此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把债务人卖于悌伯河以外的外国或杀死之。”第七条规定:“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不按债额多少切块,也不以诈骗论罪。”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