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佐的弟子阿库修斯是历代诸注释之集大成者。阿库修斯历经四十年时间完成了传世巨著《通用注释》,该注释在法庭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在欧洲许多地方一直延续到十七世纪。阿库修斯著作的面市,标志着注释法学派历史使命的完成。
注释法学派掀起了一场席卷西欧大陆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为欧洲法学的兴起和发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注释法学派将法学从修辞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系统的学科。
继注释法学派之后,西欧掀起了评论法学派的罗马法复兴运动。 评论法学派始于十三世纪中叶,巴尔多鲁(Bartolus de Saxoferrato, 1314-1357)及其弟子巴尔杜斯(Baldus de Saxoferrato, 1327-1400)推动了该学派的进一步发展,并将该学派的活动推向兴盛的顶峰。由于巴尔多鲁英年早逝,生前没有任何作品出版,直到十五世纪中叶以后,他的著作才陆续面世。巴尔多鲁的活动和著作对西方法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西方学者一般认为,巴尔多鲁“是中世纪后期一位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享有任何其他法学家都未曾享有过的权威,直到中世纪末。” 巴尔杜斯被认为是中世纪欧洲最博学和多产的学者之一,其学术水平不亚于其师巴尔多鲁,他既是罗马法和宗教法的注解者,又是著名的咨询顾问。
评论法学派通过引入辩证法,即逻辑推理,给罗马法的注释和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该学派抛弃了对罗马法文本注释的形式,代之以更为综合、更为科学的方法,单独处理法的各个部门,将调整同一法律关系的各种规则汇集在一起。与注释法学派相比,该学派更为重视社会实际活动。他们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始投身于政府和法院的实践活动之中,力图使罗马法文献能为现实社会服务。
在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的活动下,法学开始逐渐摆脱神学的束缚,走向了独立的发展道路。
2. 世俗契约理论 中世纪的世俗契约理论是建立在罗马法复兴的基础之上的。古罗马法在契约领域的发展已经达到相当完备的水平,在该领域内的法律术语以及对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基本上可以适应十二世纪西欧新兴的商业活动的需要。同时,十二世纪注释法学者精于对罗马契约法的重新解释与转化,也满足了那个时代快速发展经济的要求。十三世纪中叶兴起的评论法学派,注重社会实践的需要,强化了论证技术和发展新方法,将辩证法引入契约法,大胆采用类推,并改变罗马法文本历史本来意味,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十四世纪的评论法学家巴尔多鲁和巴尔杜斯,以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的概念为出发点,并运用亚里士多德的实体与事件的范畴以及关于终极原因、形式原因、实体原因和有效原因等权威定义,对罗马契约法进行综合,从而构筑出契约的一般理论。 评论法学派的契约理论也是建立在十二、十三世纪注释法学家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论的基础上的。
约因 约因理论是注释法学家从《学说汇纂》一段含义模糊的文字中推导出来的。这段文字如下:如果存在着原因(causa),那么,无名契约也可以导致债的产生;一项赤裸的协议是不会产生诉权的。注释法学家对这段文字作了如此解释:“若要产生一项诉权,协议必须成为‘穿着衣服的’。‘原因’便被定义为‘衣服’的存在。” 阿库修斯将“原因”定义为“给一项协议穿衣服而提供某物或做某事” 这样,注释法学家便将“原因”一词用以表示能够涵盖各种契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理由的一般术语。
同意 大多数中世纪法学家认为,原则上,契约因同意而具有约束力。他们主张允诺具有约束力,而同意是允诺的基础。在此,他们借鉴了教会法不履行允诺是犯罪的学说,并经过反复思考和分析罗马法文本,得出同意使契约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
阿库修斯说:
“有效的债有二个根源。一是自然债,它产生于人甚至是奴隶的同意。D.2.I4.I.3.…但是自然债不能强制执行,它不能禁止已履行方收回其履行的行为。D.46.I.I7.2.有时民法债连接到自然债上,给予自然债以功效或形式或给自然债穿衣,是其产生债的效力。”
在上文中,首先,阿库修斯引证了罗马法(D.2.I4.3)自然债的例子,而罗马法该文本所涉及的所有契约(要式契约、要物契约以及诺成契约)的缔结都要求以同意为前提条件。其次,罗马人对自然债和民法债之间的区别。自然债是由一些契约产生的,这些契约不得强制执行,但仍然产生某些法律后果。在阿库修斯看来,对要式契约和要物契约的同意,产生自然债,但应通过完善形式或以交付物品的方式给契约“穿衣”,以产生民法债。
巴尔多鲁赞成由于万民法同意才产生自然债的观点。然而,他力图找到诺成契约和要物契约之间区别的万民法基础。他指出,万民法给予这些契约以“名称”,而“名称”使这些契约获得诉权,因为有名契约本身具有诉权。由于名称的差异,诺成契约因同意而具有约束力,而要物契约则在交付物品之后产生约束力。
巴尔杜斯也阐述了诺成契约和要物契约名称的区别,象其师巴尔多鲁一样,倾向于认为,仅因同意即可产生自然债。
同意在缔结契约过程中的作用,经中世纪法学家的论述,变得清晰明了。这不是他们与罗马人的思维不同,而是他们将罗马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因而得出这样的结论。
要约与承诺 中世纪法学家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在作出承诺之前要约被撤销,契约是否有效成立。罗马法文本规定:属于万民法的买卖契约应以同意的方式缔结,立约人还可以口信或者书信的方式缔结买卖契约。阿库修斯在对这段文本的注释中写到:“如果卖方在收到书信或者口信之前撤销要约,应该如何处理。” 对此,他采纳早期注释法学者的意见,认为尽管要约被撤销,契约仍然有效成立。在阿库修斯看来,问题不在于卖方是否同意,而是承诺在作出之时是有效的, 而且卖方撤销要约可能损害买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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