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契约正义
在人类早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个民族都形成了某些关于正义的思想,但是他们在具体内容和表述的方式上可能存在一些差别。由于古希腊的先哲们对自然和社会现象具有非凡的哲学洞察力,他们通过对自然、社会和社会制度进行彻底的分析而成为西方世界的哲学先师。
柏拉图是西方第一个系统地阐述法律正义理论的的思想家,他的正义理论是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在生命。“正是在柏拉图的法律正义论的启迪下,罗马法理学才开始勃兴,并成为推动后世法理学不断发展、更新的动力。”
柏拉图早期法哲学的主要特征是以正义论为核心。柏拉图详尽地阐述了以正义理论形成的哲学体系,正义论贯穿其哲学理论的始终。而法律思想则是柏拉图思想体系中表面的东西,他晚年对法律思想作了实质性修改。在柏拉图看来,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而“正义就是助友害敌。”
继柏拉图之后,亚里士多德在《马各尼科伦理学》中提出了正义,并在理论上对正义作了详尽的论述。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交换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 一个具体的正义不是分配正义,就是交换正义。 交换正义只有在分配正义被违反时才开始起作用。分配正义表现在城邦对荣誉、财富和其它有价值的东西分配之中。 这种分配方式是按照几何式的比例,根据地位的高低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城邦的成员。 在分配正义中,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越高,他分配的共同财产越多。这种正义所依据的不是算术上的平等,而是人们分配所得之间比例上的平等。分配正义包含地位平等的人分享平等的利益,不平等的人分享不平等的利益。亚里士多德指出,在决定分配人们应得份额方面,没有一条正确的原则可以遵循。每个社会采用的分配原则是与其政治体制相一致的。民主政体实行每个公民平均分享社会财富的原则,贵族政体倾向于根据德才或者功绩,分配社会财富。
分配正义所涉及的各种问题极为广泛。通常,这些问题都由享有立法权的机构处理。在民主政体国家中,分配正义通常是由民选的立法机构执行。在非民主政体国家中,分配正义则由寡头政治的立法团体或独裁统治者执行。在某些社会中,司法机关部分地参与分配正义的执行,主要表现为,法官被赋予了制定一般规则的权利。
交换正义是人们进行交易的行为准则。不得损人利己是交换正义的基本原则。交换正义关注的问题,是如何保护每个公民的财产不受侵害。亚里士多德将交换正义分为二类,一类是自愿的,有买卖、消费借贷、抵押、无息借贷、寄存、出租等,这类交易从开始就是自愿的。另一类是非自愿的,这类交易自始自终缺乏相对人的同意,有的是在暗中进行的,如偷盗、通奸、放毒、撮合、诱骗、暗算、伪证等等;有的则通过暴力进行的,如袭击、关押、杀害、抢劫、残伤、欺凌、侮辱等等。 交换正义在交易中产生,它按照算术比例的方式,而不是以几何比例的方式,对交易行为予以矫正。交换正义不同于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是按照各自对社会贡献的大小,享有对社会财富的分配,违反这种分配原则就是不正义。在交易中产生交换正义,正义就是某种均等,不正义就是不均等。交换正义就是使用算术方法,使物与物之间的交易等值,因而某人因损害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能得到补偿,不当得利可得到救济。因此,交换正义的执行通常必须借助司法机关或准司法机关。
亚里士多德关于两类交换正义的划分,是现代契约制度与侵权制度的最初理论形态。现代契约制度是由交换正义中的自愿交易理论演变而来的,而现代侵权制度则由交换正义中的非自愿交易理论发展而来。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把债划分为契约和私犯两类,一些法学家认为盖尤斯的划分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的交换正义蕴含契约思想。
为了说明交换正义,亚里士多德将获利和损失,引入自愿交易中。在交易中,一个人的拥有多于原有财产,就称之为获利;反之,一个人的拥有少于原有财产,就称之为损失。在买卖交易和其它法律所允许的交易中,如果任何一方的财产,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双方仍然保持原有的数额。那么,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够本,既没有占便宜,也没有损失。在自愿的交易中,正义是获利和损失的中间值,即交易前后,双方各拥有的财产是等值的。 这种等值交易理论不仅影响了古代罗马契约法,而且经过中世纪学者的进一步阐述,对后世契约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成为现代契约理论的基石。
(三)斯多葛派自然法学
自然法理论的形成,伴随着古希腊城邦制国家的衰落,并与亚历山大开始的世界性帝国的兴起相适应。早期自然法主要是见之于斯多葛派哲学之中。由于亚历山大的征服和扩张以及横跨欧亚大陆的帝国的兴起,开阔了哲学家的眼界,在斯多葛派哲学家的理论之中,逐步形成了一种世界主义和平等观念。斯多葛派自然法的基本思想充分体现在克里西普的下列论述之中:“我们个人的本性都是普遍本性的一部分,因此,主要的善就是以一种顺从自然的方式生活, 这意思就是顺从一个人自己的本性和顺从普遍的本性;不作人类的共同法律惯常禁止的事情,那共同法律与普及万物的正确理性是同一的,而这正确理性也就是宙斯,万物的主宰和主管。”
斯多葛派自然法是建立在这一基本思想的基础上的。斯多葛派学者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万能的力量,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而且“处处寓于所有人的头脑之中的神圣的理性,不分国别或种族。” 因而,在整个宇宙中存在一种基于理性普遍有效的自然法,它对世界各民族的人都有约束力。
公元前二世纪中叶,斯多葛派自然法传入罗马,并得到当时罗马执政者西庇阿的支持。这个时期,斯多葛派的中心开始从雅典转向罗马,而且罗马上流社会也出现了自然法团体。斯多葛派的理论为罗马上流社会接受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吸收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哲学中的思辨因素,改造了粗糙的理论形态以及一些相互矛盾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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