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有两项对法庭程序正义的研究运用了泰勒的研究方法。它们表明程序正义对德国的被告人来说关系重大。哈勒尔(Haller 1987; Haller and Machura 1995)审视了少年犯以及他们对自身案件的程序和法律依据的看法。少年们对判程序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评价有助于他们对判决的服从。这种评价和他们自己对裁决的预期,都与审判结果的服从程度密切相关。此外,在所有考虑到的因素中,只有程序正义与对法官的评估适度相关的。这些少年们经历了业余法官参加的审判。而业余法官的感化力与对程序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评估适度相关。即使法官的行为并没有自始至终地表现消极,而是与平常有所不同,评估法官所采用的标准仍与美国被告人对法官行为的评估标准相同(see Tyler 1984)。总而言之,哈勒尔的研究为群体价值理论提供了一些依据(Haller and Machura 1995)。
马屈勒考察了德国低级法院的被告人(Machura 1994a, 1994b)。美国研究中采用的法官行为标准被再次运用(Tyler 1984, 1990)。不管结果是否有利,被告人倾向于实事求是地评估法官、检察官和他们的律师。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相互关联,不过内涵不同。虽然分配正义的评估主要为结果的有利性所左右,但程序正义的评估却为法官的公正行为所左右。对结果的满意、程序公正和分配公正决定了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估,以及未来法庭审判的观念。这些研究结果充分论证了群体价值理论(Machura 1994a, 1994b)。而梅斯默提供了一份关于交涉程序的研究报告,这一交涉程序用于调解受害人和加害方(Messmer 1997)。
新近的一本论著收入了比尔布劳尔关于性别和程序正义的研究(Bierbrauer, Gottwald, and Birnbreier-Sthlberger 1995),研究发现男人和女人对不同种类的程序的态度相差无几。里奇利(Richli)的一篇论文将研究重点扩大到了立法,而许内曼(Schunemann)的文章表明总检察长和法官的合作,对法官的中立性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五、系统理论方法
通过程序的合法化
1969年,卢曼提出了“通过程序的合法化”这一议题,即政治管理系统怎样通过各种程序为其决定取得合法性。那些特定功能在于得出单个有约束力的决定的社会系统,卢曼视其为程序,而这些系统只限于寻求决定的过程之中。他援引并描述的例子包括从政治选举开始的立法程序,行政程序,以及影响最为深刻、内容最为详细的法庭程序。在此我只集中讨论法庭程序。
假如我必须给卢曼的理论贴上一个标签,我会冠之以“隔离理论(Isolation Theory)”。卢曼的出发点是每一种冲突都会趋于普遍化这一论点,即纳入越来越多的话题,卷入越来越多的民众,和升级攻击手段。程序通过限定当事人的斗争工具、明确指定论题以及将当事人从其社会环境中隔离出来,来阻止这种趋势。
卢曼认为这和程序的工具特征毫不相干。他对程序公正也漠不关心。对决定合法性的承认并非基于当事人是否确信决定的必然性、正确性和正义性。与此相反,程序向相关的个人提供了一个学习过程,让他们接受程序的结果并作为将来行为的依据。唯一重要的是外部意义上的成功。虽然被证实有罪的被告人会对有罪判决不满意,但他们仍然表现顺从,因为他们不得不认识到他们无法动员亲友和普通公众反对这一判决。这种成功只有在对约束性判决的承认已制度化了的社会氛围中才能实现。这就是程序的贡献:它不需要个人确信他们得到了公正的对待,而是改变了当事人的期望结构和生存环境,通过这种方式将当事人在程序中整合起来,使得他们在最后除了接受决定以外别无选择(就像我们虽然不喜欢某种天气,还是无可奈何地接受了它)。
卢曼初创了一个社会学的(而非心理学的)程序正义理论。不过他仍运用了若干心理学假说。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可称之为约束学说。通过描述合意在一短暂的社会系统内是如何形成的,卢曼将程序首先解释为一个学习过程。他认为连续性的预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种预期由其他参与人的自我表现所激起。它们构成了“程序的漏孔”(funnel of procedure)。卢曼随后描述了程序成功所依托的前提条件,特别是程序的公开性及其与决定的关联性。而这些条件只有在程序把自身与其他社会背景区别出来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卢曼进一步分析道,假设存在未参与的第三方的合意,则程序再次和其周围的社会系统相互支持,这些社会系统如:程序的公共属性(不过有可能是虚构的);法官的惯性推理(在德国表现为“如果A,那么B”这种形式),用来削减公众批评结果的可能性,进一步让公众确信事物正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着。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都要求人们保持行为的连续性。如果某人对某一程序的参与并未受到粗暴的强迫,则他已经向周围的环境发出了他会接受结果的信号。假如结果令他失望,他也不能反对。他因为参与放弃了这种可能性。
卢曼的著作起初激起了大量的批评甚至是强烈的抗议,主要是因为批评家们对卢曼的误读,后者认为卢曼所讨论的问题是法律制度能否合法地获取承认,而实际上他只是描述了这一制度是如何起作用的。马屈勒记述了对卢曼的批评(Machura 1997)。巴斯曼(Bussmann)的文章将程序正义方法运用到了系统理论领域,汲取了卢曼关于法是交涉的一般性符号媒介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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