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程序正义:导论与纲要

  林德和泰勒(1988)特别看重另一种对程序具体效应的恰当解释,他们称之为群体价值理论(group value theory)。某一决定产生一个不公的结果是个别情况,但一个不公的程序却是一项久远的设置,它反映了某一群体或社会的价值体系。因此,不公的程序与个别错误的判决相比,是一个更大的威胁。还要特别强调这一事实,即某一群体或社会的分配程序,给了其成员有关自身社会地位的印象。程序让局中人感觉到他们是否或者多大程度上被他们的群体所接受,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对各自价值和地位的感觉。这一效应使得公众对各种程序安排异常敏感。这恰恰是因为在程序中个人与社会当局相接触,他(她)在程序中被怎样对待,他(她)在程序中是否被当作一个人看待并受到尊重,与个人的自尊休戚相关。林德用令人颇感意外的观察资料论证这一理论(Lind et al. 1990; see also Vidmar 1997)。长期以来,在法社会学领域中人们都想当然地认为传统的法庭程序作为一种“被扭曲的交往”必然会面临挫败,而非正式的冲突解决程序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有优势。与其恰好相反的发现是:当事人偏好由法庭或仲裁庭来审理案件,而不是非正式的替代性解决办法,因为他们感到在法庭程序中,作为一个个人及其事业能得到认真的对待。不过在事先的程序喜好与事后的程序评估之间,看起来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Tyler, Huo, and Lind 1993)。
  沃瑟曼(Wasserman 1989)批判了种种坚持并阐释程序的正面效应的理论,并提出了他的“替换性”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绝大多数的程序参与人,都会将消极结果视为不可避免而加以接受。在此情况中对程序的批评犹如一个出气孔,让程序参与者了解并表达其失望。这一“理论”因其批驳性而值得注意,其批驳隐含地印证了另外一些理论,并要求对诸如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类问题给出答案:是否接受某一程序就会接受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或者是恰恰相反,是对程序结果的接受使得程序显得公正?在已论及的实验性研究的基础上寻求这一问题的答案是不可能。而很显然在卢曼的文章中,我们也能发现替换性论述。卢曼分析了失败者会如何表达他们的失望(Luhmann 1969)。他们会寻找一名罪犯以作“替罪羔羊”,而后者曾经是一位有偏见的法官,一位不称职的律师,或者是一名撒了谎的证人。卢曼解释了律师在公众中定格的消极形象,这种形象是将不可避免的失望转变为散播的个人忿恨的渠道。
  程序与制度的合法化
  在一些学者的研究方法中,社会心理学领域的研究专注于程序中的个人和个人体验。而这一方法隐含了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将关于具体的程序和程序结果的接受问题,转换为对作为制度的程序和负责决定的当局合法性的评估问题。这也可与有关政治制度的声望研究建立联系。林德和泰勒坚持程序正义“在决定对法律权威和法律制度的反应时,担当了比分配公正远为重要的角色”(1988)。
  泰勒和拉什斯基(Tyler and Rasinski 1991)声称,以对美国最高法院的研究为例,程序外的人比起那些当即受程序影响的人来说,能倾向于根据某种制度的程序公正性来判断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吉布森(Gibson 1991)强调,相反的事实是,大众对制度的支持,源于公民早期的政治参与,所拥有的政治价值观,以及对制度决定结果的满意和失望累积。这种对制度的支持增进了具体决定的可接受性。按吉布森的观点,因为民众对远离的制度所知无几,他们就倾向于假定他们所认为合法的制度包含了一个公正程序。如果缺少亲身经历,程序正义的感知对制度的合法化以及决定接纳几乎不起什么作用。吉布森因而主张,与泰勒和拉什斯基的观点相反,政治与法律制度的普遍合法化对具体程序和结果的个别接受具有反作用。事实上他的观点和卢曼关于“通过程序的合法化”的功能系统方法非常接近。
  德国的研究
  前面所提到的大多是美国学者的研究。在德国,直到最近,有关程序正义的实验研究几乎没有。原因之一是,在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对程序的重视通常不及普通法国家。有很长一段时间,程序在德国只表现为工具作用(Gilles 1981, 1992)。此外是德国和美国研究传统的差异。我想指出在德国阻碍实验研究的两件琐事,首先是向法院了解诉讼当事人的详情非常困难,甚至成了不可能的事情,因为法院会以保密为由进行拒绝。其次是在若干美国研究中业已采用的、花费相对低廉的电话采访方法仍未被广泛接受。因此你会在德国发现许多没有结果的研究计划。其他主题的研究偶尔也会包含程序正义的某些内容(e.g., Rottleuthner 1983)。但针对程序正义的实验研究几乎没有。
  在德国,比尔布劳尔(Bierbrauer 1982)是出版相关专著的首批人员之一。巴雷特和拉姆(Barrett and Lamm 1989)以美国的研究为起点观察西德学生是如何评估程序正义和分配正义之间的关系,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德国人较为看重上诉复审。克莱因和比尔霍夫(Klein and Bierhoff 1991)主持的一项实验在给与雇员不同程度的过程参与和申诉渠道的前提下,测试雇员对上司关于其工作表现的评估的反应。柏林科研中心的“模范发展与环境”处,已着手研究两种程序,一种程序适用于调停在筹划大规模废物处理设施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另一种程序用于评估和计算工业技术带来的后果(Bora 1993, 1995; van den Daele 1991)。布雷门大学社会政策研究中心进行了一项关于“地方性正义(Local Justice)”的研究课题,它是一项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国家性子课题,另外的子课题在芝加哥、巴黎和奥斯陆进行。研究的主题是“地方性”,即对某一地区公民的健康、工作和教育直接相关的分配决定(Elster 1990; Schmidt 1992, 1993)。这一研究涵盖了保全生命的医疗资源分配,特别是用于移植的器官;雇用,升职,以及私人和公共雇主的解雇政策;大学的入学程序。一个显然的事实是,如果不考虑相关的分配标准,分配程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