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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导论与纲要

  对程序正义的理论解说
  对程序的合法化功能有各种不同的解释。虽然这些解释在理论上尚未成形,我还是尝试对它们进行整理归类。
  根据工具理论(Instrumental Theory),程序的合法化能力来自于这样的事实,即在总体上程序特别适合于得出实质公正的决定。它们有助于查清真相,探求制作决定的正当标准。程序的工具理性有客观的和主观的一面。主观方面包括程序参与人的评估,譬如,程序参与人会认为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而许多“客观的”程序观察者则认为它往往是不可靠的。
  有一个与工具理论相对应的解释性主张,其要领至少在法哲学著作中早已被熟悉,我称之为替代性理论(Substitution Theory)。在许多情况下,一项实质公正的分配应该怎样并不是清楚的。真相或者无法查清,或者要花费极大的代价。而裁决标准不是含糊不清,就是尚在争论,甚至完全不存在。此时,程序取代了实质性的分配标准。最显著的例子就是缘起于博彩的“纯粹的程序正义”(Rawls 1971)。(*依罗尔斯的学说1971,87,纯粹的程序正义是指适用一种程序一定能够确保公正的结果,原因是不存在评判结果正确的独立标准。纯粹的程序正义自身赋予了结果的公正性。以博彩为例,参与者选择了一项特定的游戏并严格地遵照游戏规则进行赌博,决定了由此产生的结果的公正性,而这一公正性独立于任何具体的结果。——译注)
  在这两个“极端的”的理论之间,还存在一个我所命名的表现理论(Expressive Theory)。纯粹的表现有别于林德和泰勒的学说中的价值表现。表现行为与手段行为相对立,换句话说,表现行为并不是达到某一目的的手段,行为本身就是目的。有人边淋浴边唱歌只是为了好玩。这就是表现行为。早晨我们吃早餐是为了保持健康和充沛的精力,但新鲜咖啡和热甜饼的香味却通过其提供的即刻的惬意,将食物从手段转变为目的。与此极其类似的是,程序不光涉及到利益和损失,也关系到参与和自我表现。此种参与带有奖赏的性质,对参与的拒绝则意味着惩罚。因此,不排除有的被告人被法庭无罪开释后却仍心存不满,原因是没能“在法庭上表现自己”。当某一组织内部、尤其是在工作场所为作出决定而探求公正程序时,表现理论的价值也能得到体现(Lind 1994b)。表现理论似乎是工人参与思想的基础,无论是从劳方的视界(对他们来说,共同决策是追求个人利益,以及一定的自我实现、自我管理的手段),还是资方的视界(他们的目标是使雇工们更顺从他们的决定)来看,事实都是如此。然而,参与效应在阶级机构中的作用并不像在法庭上那样明显。在工作场所,参与甚至会导出相反的效果。这就是心理学家们所谈论的挫折效应(Cohen 1985, Folger 1977)。因为参与效应显然不足以让工人降低工资要求来换取参与。
  认为人们热衷程序参与以致发言权也成了奖赏的解说,并不为林德和泰勒所欣赏(Lind and Tyler 1988)。他们认为这种解释是将利己主义模型套用在难以说明任何问题的地方,因此是毫无价值的。他们采取了价值表现(Value-expressive)这一主张,认为人们并没有把程序当作是实现某种目的一种手段或者是目的本身,他们所持的是一种规范的视角。经验中的规范内容包括中立,排除歧视,诚实,追求公正,得体,以及尊重人权。我无意批评程序价值表现理论的功能,但要指出程序的奖赏效应是客观存在的。程序的相反效用也可支持我的这一观点。因为程序不但能起到奖赏作用,也能起到惩罚作用。
  1979年,马尔科姆?菲利在美国出版了一本名为《诉讼即惩罚》的书(Malcolm Feeley 1979)。在此书中,作者以纽黑文一刑事法庭为例,描述了在整个案件、尤其是庭审中,各项制裁是如何对被告人不利的。审判和保释前的逮捕及拘留仅仅是其中最突出的例子。林德和泰勒自己也曾提及,芝加哥的一位法官在庭审当日会撤销某些案子,原因是他认为案中的被告人在法院中呆上一天已经够他们受的了。
  在过去几年中,德国有许多医生因为涉及广告欺诈而被调查。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向医生施加了巨大的压力,诸如威胁没收病人名册,详细向被指控者描述好几个星期的审判将如何使他们难以继续执业,以及如果他们不招供的话,他们的办公室人员和病人将不得不到庭作证。随手翻阅一下警署和法院的统计资料就可发现,被指控的人数和最后定罪的人数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差额,这不免使人猜疑,许多制裁被加诸于了那些并未被证明有何过失的人们身上。
  当然,按那些程序参与人的辞令,程序、特别是法律程序,并不意味着制裁,而是为制裁作准备。但程序确实始终带有负担性,它们带来的限制对局中人的严厉程度并不会比有罪判决本身轻缓多少。这种情况没能逃过法律专家的眼睛。考虑到程序对被告人的限制作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verfGE 7, 109)支持了一项反对预先决议的诉求,这毫无疑问是一个折中答复。而立法者对此的反应是引进终结陈词(section 169a StPO)。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延长,被认为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理由。在民事权利方面,也必须考虑因不实诉讼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程序在实践中经常是沉重的负担,因而不能忽视它给当事人带来的巨大压力。程序效应类似于制裁效应,不过尚未达到那种程度,至少正式地讲,这一效应并不是有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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