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要保护私权,保护个人利益,不是说私人的利益就是目的本身,而是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更有效地组织社会,实现法律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近代法律的精神,就是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在保护个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实现了公共利益。忘记了这一点,片面强调私权,认为私人的权利就是不可动摇的,不可侵犯的,神圣至上的,就是犯了将工具替代了目的的“拜物教”错误。
但这种错误并不少见,甚至在许多有名的民法学者哪里都是如此。沈阳市将交通事故规则,从无过错责任转换到了过错责任(当然这也是有争论的,如何定性),一些民法学者马上就祭起了“反人道主义”、“侵犯个体人身自由”的番天印;股市的主流调子,现在已经变成了凡是小的股东,就是对的,其权利就应当保护,凡是大的股东,就是恶的,就要作出让步;甚至一些学者在司法改革的建议中,要对犯罪人提供七八次救济,等等。其逻辑就是凡是私人的,个体的,就是对的,凡是政府的、公共的,就是错的。的确,中国存在着严重的体制问题,公共产品整体上是落后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走向另一个极端就是对的。难道我们只要走路的自由,不要开车的自由?只要走路的人权和人道主义,不要开车的人权和人道主义,只要小股东分蛋糕的自由,不要大股东作蛋糕的自由?难道我们的
刑法,一定要变成“迟到的正义”?
民法要保护私人权利,从财产权到人身权,不独民法为然,商法、经济法、
劳动法、社会法,以及
宪法毫无疑问都要保护私人权利,但哪一个法律也不能绝对的保护私人利益。保护私人利益是保护公共利益的手段。社会如果是松散的个人,就不成其为社会,正是法律构成了社会的“纽带”,在一个法治社会中,能够将大家组织起来,实现公共价值,这才是本质。
将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凌驾于私人之上,是我们传统社会乃至于共和国都出现过的错误。这不是人类社会第一次犯这样的错误,共相压倒了个相,也不会最后一次。在改革开放以后,私人权利得到了加强,但仍然不够,呼吁、强调、呐喊,乃至于“上书”、“造势”和“启动司法审查”,都是值得称道的。但当一种理论成为主流,用一个共相来压倒另一个共相,就类似于“东风压倒西风”一样,都是一种“媚俗”,用之于社会政策,都会“矫枉过正”。
【注释】 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些旧思想方法的新名称》,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7页。
我们借用了对实用主义的批评,aggressive,经济法恰恰是边沁主义道路的产物,和康德主义相对。
《五灯会元》卷17。
参见 邬昆如、高凌霞:《士林哲学》,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对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观点存在许多批评,参见 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P215页以下。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
史际春先生在1993年针对法律部门划分中的客观理论,以及其苏联思想的根源,进行了批判。参见 史际春:《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批判》,《当代法学》1992年第3―4期连载。
《商君书·开塞第七》。
《商君书·错法第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