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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漫谈:正义、效率和社会本位(上)

  
  法律是这么简单就足够了吗?这里面缺了点什么东西。合同的价格(更准确地说,consideration,对价)是不是合理的?(这在格式合同中表现最典型,电话公司和你讨价还价?煤气公司和你一对一地签订合同?)股东有没有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的行为?(这在中国的今天成了一个巨大的问题,“上市公司不过是作为股东的母公司的财务工具”)董事的决策有没有违反道德义务?(在诚信义务中的商业伦理)
  
  如果没有这些实体性的判断,就不会有经济法的公司调整,正是因为有了商业伦理、道德、正义,弥补了民事法律行为中的缺陷,公司法才更多地发展了新的制度和规则,诸如母子公司的关系、反欺诈性财产转移制度、董事责任的变化、关联企业、公司的兼并与重组,这些都得到了经济法的“精神”的支持。而同时,原有的许多传统上民法的范畴,比如法人制度、代理制度、代表制度也随着发生了变化,因此,我们说,在公司法上,因为主体地位和内部关系的重合(母子公司关系)、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重合(关联企业、董事责任等等),导致了其越来越靠近经济法。
  
  在这个过程中,是因为公司是经济法的,法人是民法的原因决定了这个要素吗?不是的;是因为民法的调整方法采用民事责任,经济法的调整方法采用经济法上的责任吗,也不完全是。根本原因在于:由于民法的调整机制的不足,而产生的分工需要,导致了经济法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决定这个法律部门的是:缺失了的正义观念。因此,我们说,之所以某些法律规范成了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在于它是用经济法的法律“精神”来调整的。
  
  是的,这个论断是一个同义反复,在某种程度上等于没说。许多事情推究起来,都是同义反复。什么是犯罪?刑法上规定,本法规定的就是犯罪。如果你要界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达到刑法调整程度的”,仍然是一个同义反复,的确,如果没有这个同义反复,那就没有边界了,但是这个边界在哪里呢?其实,追问下去,总会上升到哲学的,到底什么是苹果?具有苹果的形状、口味、颜色等等,不过仍然是一堆特性的组合,不过也是一个同义反复。可是我们仍然能分辨出那是红富士,那是黄香蕉,那是国光,甚至还能分辨是那是苹果梨。但追问下去,凭什么呢?伟大的哲学家康德告诉我们,认识苹果,总是要通过某种性质来界定的,性质是无穷的,因此认识也是无穷的,这就是不可知论。还是就此打住吧。
  
  毫无例外,说明白什么是经济法,无外乎:目的是什么?价值观念是什么?理念是什么?特性是什么?非要像某些学者一样,认为存在着客观的标准,那肯定“以偏概全”、“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的,在很多时代,法律连部门都没有。
  
  目的、价值观念、理念、特性,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形式”,这是决定经济法的存在根本。这就是经济法的本质。
  
  很显然,经济法的存在本质就是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的理念、观念、目标,以及赖以达成这些理念、观念、目标的手段,出现了不足,因而需要经济法来弥补。作为一个后起的法律部门,其特有的价值观念及其实现手段(这种实现手段,并不单纯指法律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的存在。
  
  三、机械唯物主义法律观的失败
  
  在许多学法律的人眼中,常常出现这样的印象,诸如:合同是民法的,政府采购是行政的,婚姻是私法的,国有企业则是公法人。这些就来自于一个错误。我们常常忘了:一个有意义的世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自身怎么看,取决于我们自身的认识。正如20世纪以来,物理学中争论不休的“波粒二重性”一样,光是波还是粒,取决于人所使用的工具。丧失了这一判断,就会陷入简单的“无限认识能力和无限解决能力”的错误。在我们今天的法律,乃至于法学界,常常充斥着这一类的错误。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来说,目的,或者说宗旨,对法律而言是,是核心的问题,而常常被我们忽略。法律总是需要分类的,是大陆法系的主要研究方法,另外一个是概念和定义。不能什么违法行为都是犯罪吧?要区分犯罪(公共性的)和私犯,犯罪就抓起来投入监狱,私犯就要损害赔偿;不能合同相对方一违约,守约的一方就有权解除合同吧?要区分一般性违约和根本性违约,在根本性违约下,守约的一方才有权解除合同。同样,我们的自由是由法律保障的,但自由不是无限的,谁可以对我们发号施令呢?要区分公法和私法,来自于公共权威机构,得到正当授权的命令,才可以限制我们的自由。但为什么要此分类,不要彼分类呢?过去我们的答案,受到了前苏联的重要影响,认为两个因素决定着法律规范的分类,或者说法律部门的划分:客观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手段。对此,我们在漫谈一中已经有所批评了。从根本上来说,这是一种机械唯物主义的认识错误,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作为思想意识关系,是客观的社会运动和社会现实的产物,这没错,但推而广之,将法律部门的组合分类也认为是客观的社会运动或者社会关系的反映,则毫无疑问是错误的。就象简单地将人按照种族、肤色等等来划分一样(当然我们并不是说这种分类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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