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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漫谈:正义、效率和社会本位(上)

  意义、目的、价值取向我们的思维中占据什么样的地位呢?进一步说,如果仅仅物质的客观性,或者说,在我们的眼中,如果都只是物质基础,都只是电子、原子,都只是物质本身,有什么用呢?显然,对我们有意义的世界,只有由原理、道理、规则、规律组成的,而不是由物质组成的。我们常常简单地批评亚里士多德、阿奎那、笛卡尔、康德、牛顿、黑格尔、孟子、老子这些人把物质和精神的关系颠覆了,他们这些“唯心主义者”很多还是自然科学家,难道他们真的是这么思维简单吗?显然不是,那是因为他们所追求的、所关注的是“有意义的世界”。
  
  让我们举一个亚里士多德的例子,来说明质料、目的、形式、本质之间的关系。万物的形成必有原因,椅子和桌子的产生,必须先有木头,这是质料因;但是桌子成为桌子,椅子之所以成为椅子,还需要一个形式因,各有各有的形式,如果没有这个形式,万物就会混成一团,如果没有规律,我们眼前飞舞的全部都是电子、原子,那也无法区分桌子和椅子;进而,之所以形成桌子和椅子,要有推动力,比如工匠,这是动力因;而最后,之所以要出现桌子和椅子,要存在一个目的,比如散步是为了休息或者减肥,这是目的因。在此之后,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将形式因、动力因、目的因归结在一起,总结为“形式”,事物之所以成为那个事物,是因为事物的存在常常和目的是一致的,物质(用亚里士多德的眼光看来),不过是金、木、水、火、土等等东西,而这些不具有独立性和个体性,此物之所以是此物,彼物之所以是彼物,是取决于形式而不是取决于质料,桌子之所以成为桌子,是因为具有桌子的形状,而不是因为木头。进一步,木头是一种潜能,而变成桌子,则是一个现实,从潜能到现实,是一个质料的形式化过程。
  
  和他的老师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更关注于“个相”,是事物的特殊性,而不是“共相”,哲学历来都是研究“存在”(being)的,而亚里士多德坚定地认为,存在首先是个别事物的存在,而后才是“共同的”存在。首先是桌子、椅子,然后才是木头,才是物质,才是客观实在性。共相和个相孰先孰后,在哲学史上争论了一千多年,几乎就是整个中世纪哲学的全部[4]。
  
  而当“形式”、“规律”、“精神”、“处理方式”甚至是“灵魂”构成了此一事物和另外事物的根本区分的时候,认识每一事物“为什么会这样”,“为什么是如此”,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正是亚里士多德在“物理学之后”(metaphsics)的正义观、伦理观的起点,让我们翻开《尼各马科伦理学》的开篇,看看他是怎么“吾道以一贯之”的:
  
  “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由于实践是多种多样的,技术和科学是多种多样的,所以目的也有多种多样。例如,医术的目的是健康,造船术的目的是船舶,战术的目的是取胜,理财术的目的是发财。在这里,某些活动有时归属于同一种能力。例如,制作马勒以及其他马具的技术,都归属于驯马术,马战和一切战斗行动都归属于战术,以同样方式其他活动也属于其他技术。从这里可以看出,那占主导地位的技术的目的,对全部从属的技术的目的来说是首要的。因为从属的技术以主导技术的目的为自己的目的。(不论实践目的就是现实活动自身,还是在活动之外还有其他目的,如以上所说的科学那样,实际并无区别)”[5]。
  
  在本文的开篇中,花了如此笔墨来阐述这位大师的思想,甚至是有些枯燥(boring)的哲学理论,是想提醒我们一件事情:认识自然科学(追求的是真)的世界观,和法学(追求的是善)的世界观,两者是不同的。目的、宗旨是不可忽略的,否则这个世界是没有意义的,这说明并不是单纯的认为客观实在性是决定主观意识就足够了的。对待法学也是如此,如果法律仅仅是客观世界的反映,而不去考虑其目的、宗旨、形式、精神这些东西,是无法正确地理解法律部门的组织的。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念,在2000年来始终影响着我们。而对待法律部门乃至于法学,单纯的“客观反映论”,由于受到前苏联的法学思想的影响,始终深深地存在于我们今天的法学思想之中[6]。
  
  让我们进一步深入地理解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如果法律规范仅仅是“应当……禁止……否则……”这么简单的原材料,就类似于木头(质料),并不能说明法律规范为什么组织或者根据什么组织起来。如果我们研究法律面对的是无数的法律规范,就象我们眼中仅仅看到了原子和电子,并不能是一个有意义的世界,也不能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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