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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漫谈:正义、效率和社会本位(上)

  
  “因此理论成为我们可以依赖的工具,而不是谜语的答案……比如在注重特殊事实方面,实用主义和唯名主义是一致的;在着重实践方面,它和功利主义是一致的;在鄙弃一切字面的解决,无用的问题和形而上学的抽象方面,它与实证主义是一致的……
  
  “所以,实用主义的方法,不是什么特别的结果,只不过是一种确定方向的态度。这个态度不是去看最先的事物、原则、范畴和假定是必需的东西;而是去看最后的事物、收获、效果和事实”[14]。
  
  当我们立足于法律部门各自的目的、宗旨,以及赖以实现的手段的时候,或者是立足于“实践的意义”(詹姆士语)来考虑问题的时候,对经济法的理解就变得很简单。正是因为原有的部门和理论不足,才产生了经济法,这就是本文所说的:分工的需要。旧的分工不足,而需要新的分工。
  
  夫子说,“必也正名乎”?有人常常质疑经济法,为什么一定要坚持经济法呢?为什么一定要坚持另外一套理论呢?难道这个名称很重要吗?这个问题很简单,不是为了这个名称而坚持经济法,而是在一个立法、司法和实践过分依赖法律部门、法律理论的环境下,你有什么选择呢?如果既有的法律部门、法律理论,能够解决社会的现实问题,谁愿意去单列出来呢?搞个另类呢?叫什么是无所谓的,正如英美法也没有叫经济法的名字的理论,但有实质经济法,恰恰是我们的既有理论和既有部门有空白、盲点,才需要新的部门和理论来填补。是客观的分工需要决定了经济法必然要正名,而不是某些人的偏好甚至偏激要求经济法的存在。
  
  “法律可据不同的目的按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15],作为对社会经济生活调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根本不同,在于其目标,以及赖以实现的手段不同。这在前面我们已经阐述清楚了。让我们先来看看目标。经济法的目标,我们认为包括实质正义、效率、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四个方面,而它们是紧密一致,不可分割的,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而已。这些目的,构成了我们所说的,亚里士多德的“形式”,詹姆士所说的“实践的意义”,也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的存在,或者说经济法的本质。
  
  四、法律拜物教的失败
  
  “贫困的哲学,浮躁的经济学,幼稚的法学”,这句断语是历史学家对中国的社会科学的批评,这是一个非常传神的描述。别的学科我们没有多少资格评论,法律的幼稚是毫无疑问的,即便在今天,这种状况也没有改变。
  
  这不仅表现在机械唯物主义的法律观上,近年来更表现出另一个错误:将工具等同于目的。我们借用马克思的话来说,这是一个异化,是“拜物教”的做法,所以称之为法律中的拜物教。
  
  什么是拜物教?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人是会使用工具的动物,劳动是人的本质,而动物不具有这种能力(当然,对此也在争论之中)。工具不过是人为了实现目的的手段,但人们常常忘记了目的而崇拜工具本身,这就是拜物教。金银财宝不过是用来作为交换的一般等价物,但是人们常常崇拜金银财宝本身,而忘记了“金银玉帛,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财富、权势、地位、声名不过是追求幸福的手段,但人们常常追求财富、权势、地位、声名本身,而忘记了幸福本身。“本质的外在化”就是“异化”,手段替代了目的。顺便说一句,异化这个词现在也被用滥了,其实它的意思还是很明确的,很多人将其理解为“变异”是不对的,不过这可能和翻译有关,翻译成“器化”(形而下学谓之器)可能更准确一些。
  
  法律中的异化表现在哪里呢?最大的异化就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特别是民法,当然这也可能和民法本身的局限性有关,在下文中我们还将进一步讨论。经常我们可以听到的:法律应当保护私人财产权,保护个人的签约自由,保护个人的利益,应当是权利本位的,应当是个体本位的,等等类似的说法。在这些“神圣”、“充满激情”、“慷慨激昂的”词语背后,就是我们要批评的法律拜物教。
  
  只有三个人以上的社会才会有法律,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逻辑。鲁滨逊的世界,既不需要经济学,也不会需要法律;二人世界,亚当和夏娃的伊甸园,或者是伏羲和女娲两个人,也谈不上法律的存在。注意,我们这里所说的,仅仅将法律理解为规则。要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有了国家才有了法律。因此,法律是一种公共机制,公共产品,其目的是要实现公共的利益、秩序、正义或者说善。这才是法律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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