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共执法的经济学理论

  然而,当损害不确定时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制裁的实施可基于增加损害发生可能性的危险行为之实施(在不符标准的容器中储存化学物)、或者亦可基于危害实际发生(仅当容器破裂造成泄漏时)。原则上,任一进路皆可实现最优威慑。举例说明,假设不符标准的容器有10%的概率破裂,此时损害为$10,000,000;因此使用该容器的预期损害为$1,000,000。如加害人风险中立且仅当损害发生时才受制裁,则通常而言若预期制裁等于$10,000,000的损害时威慑最优。另一可能,如果基于使用不符标准容器的危险行为而实施制裁,若容器所有人面对的预期制裁等于因其使用不符标准的容器所导致的预期危害即$1,000,000时,威慑也最优。
  有几项因素与基于行为和基于损害的制裁之选择相关。首先,基于行为的制裁无需较高强度便可达到特定的威慑水平,并因此相比基于损害的制裁提供了一个根本优势,因为行为人资产有限。在前段例证中,如制裁基于行为(简单地假定加害人总被判定有责任),则储藏容器的所有人可能有能力支付$1,000,000,但却无法支付基于损害的制裁所要求的$10,000,000。第二,与之紧密相联,因为基于行为的制裁无需较高强度便可实现威慑,故在当事人风险厌恶时其又优于基于损害的制裁。第三,基于行为的制裁和基于损害的制裁在适用难易程度上可能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基于行为的制裁可能更容易实施(确定一艘油轮是否适当地维护油罐可能没有发现一个油罐是否向海里漏油那么困难);在另一些情况下,基于损害的制裁可能更容易适用(造成损害的驾驶员可能毫不费力地被抓住,而超速行驶者则不然)。第四,计算行为导致的预期危害可能困难重重,但确定业已发生的实际损害则相对容易;倘若如此,这便构成基于损害的责任之优势。
  6.执行罚款的成本
  我们在本节将探究执法当局执行罚款中所负担成本之影响。 我们基本的观察是,这种成本应提高罚款的水平。
  具体阐明,假设发现概率确定为p、适用严格责任、且个人风险中立。如执行罚款无需成本,则最优罚款为h/p,损害除以发现概率(见(6))。现假定执法当局每次罚款皆需承担成本;设
  k = 执行罚款的成本
  很容易确定此时最优罚款为
  f* = h/p + k (8)
  成本k须加至罚款中,这样才适当。解释是,如个人实施危害行为,他导致社会不仅遭受直接损失h,而且还以概率p承担执行罚款的成本k,即其行为导致预期社会总成本为h+pk。如罚款依(8)而确定,则个人预期罚款为h+pk,这引导他当且仅当其收益超过行为的预期社会总成本时才实施危害行为。
  执行罚款可能还有其他成本。特别是,假设发现后紧跟着成本高昂的第二阶段,在此阶段国家调查并对个人提出指控,而最后仅以一定概率执行罚款。设
  s = 调查-指控阶段的成本;以及
  q = 调查-指控阶段后执行罚款的概率
  这样,个人须支付罚款的概率为pq,执行罚款的预期成本包括调查-指控成本就变成ps + pqk。
  很容易就可说明最优罚款现为:
  f* = h/pq + s/q + k (9)
  该公式说明了一般原理:最优罚款相当于社会因危害行为承担的成本除以加害人须支付罚款的概率(此时产生了成本的每一部分)。因此,h除以pq是因为,当损害发生时须支付罚款的概率为pq;而s除以q是因为,当调查-指控成本产生时须支付罚款的概率为q。若据此原理计算罚款,预期罚款将等于个人实施危害行为带来的预期社会成本,包括造成的损害和预期制裁成本即h + ps + pqk。
  注意在过错责任下,明确考虑执行罚款的成本并不那么重要。这是因为,如个人遵守过错标准,便不会受到制裁,此时也不存在与执行制裁相关的成本。但当个人被判定有过错(也许因为错误),则对其施加的罚款还应反映执行罚款之成本。
  另外注意,执行罚款不仅国家要承担成本,支付罚款的个人亦然(诸如法律辩护费用)。然而,个人承担的成本并不影响最优罚款的计算公式。个人会适当考虑这些成本,因其自行承担。
  7.行为度
  我们已假定个人做出的唯一决定是,当个人实施某些行为时是否以一种导致损害的方式行动。但在许多情形下,个人还要对其行为度(activity level)做出选择,即他在从事活动时不仅要选择是否实施危害行为,还要选择是否参与该活动,或更一般而言在何种程度上为此行为。例如,个人除决定驾驶时如何行为(是否超速,变线行驶时是否谨慎)外,还要选择驾驶多少公里;驾驶的公里数即该人的行为度。同样,工厂在生产中不仅要决定怎样操作(比如,是否污染),还要选择其生产水平;工厂的产量即其行为度。
  社会最优的行为度是,当个人行为的边际效用恰好等于该行为导致的边际预期损害时。因此驾驶的最优公里数为,每增加驾驶一公里的边际效用正好等于每公里驾驶的边际预期损害时之水平。最优行为度的确定以个人参与行为时行动最优为前提,如驾驶员适度谨慎驾驶。
  在两种主要责任形式下当事人对其行为度的选择会是社会所期望的吗?回答是在严格责任下,他们对行为度的选择将恰当,但在过错责任下,他们从事行动将会超过社会限度。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因为当事人要对造成的所有损失付出代价,所以他们会选择最优的行为度。因为他们要为其驾驶每一公里的所有损失负责,所以他们会选择驾驶的最优公里数。但在过错责任下,正如我们探讨过,当事人行动经常不会被判定有过错,故常常不会因其造成的损失而付出代价。结果,当确定其行为度时,他们会选择过度的水平。他们不会考虑每增加一公里驾驶造成的损害,因此会驾驶过度。
  对前文有关工厂观点的解释是,在严格责任下,产品价格反映了生产所导致的预期损害,所以价格会包括产品全部的社会成本。故购买数量、并因此生产水平将趋向于社会最优。但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产品价格不反映损害,而只体现采取预防成本;这样,销售数量和价格水平将过度。
  在过错责任下当事人选择行为水平有过度之倾向,而在严格责任下则无此倾向,这构成严格责任的基本优势。注意,这一优势越强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就越大 (假定在实施该行动时行为最优)。因此,对预期损害可能较大的行动而言,过错责任的缺陷严重。
  对本节论点的解释我们以二项观察作结。第一,安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要求常常构筑了须符合的谨慎标准之框架,而如达到标准,则被调整当事人免受惩罚。因此,此种特征之规则受到批评,即它们会导致被调整行为的过度水平。令当事人对损害负严格责任在引导社会适当的行为度方面优于安全规章。
  第二,严格责任相对于过错责任的优势适用于影响预期损害但不在过错界定内的行为之任何维度。比如,假设污染损害既取决于是否安装洗涤器,也取决于洗涤器清理的谨慎程度。因为洗涤器的存在容易检验,但要查验其是否被适当清理则可能很难,而过错责任制度可能、甚至必然只反映行为的第一个维度。结果,在过错责任下促使加害人清理洗涤器的社会动机不充足。在严格责任下这一问题不会产生,因为不论原因如何加害人皆须为损害支付代价。
  8.错误
  两种典型错误在公共执法中可能出现。第一,应判定有责任的人可能被错误地判定无负责--I类错误。第二,应判定无责任的人可能被错误地判定有责任--II类错误。对被发现的个人而言,假设:
  = 应负责任的个人被错误地判定为无负责(I类错误)之概率;
  以及
  =不应负责任的个人被错误地判定有责任(II类错误)之概率。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