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请由产、官、学界组成之项目小组,定期检讨放宽大陆投资产业及产品项目。
(2)放宽大陆投资资金限制,并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3)完善大陆投资财务报表查核机制,加强信息透明化。
(4)在建立相关配套措施及保障投资安全前提下,开放企业赴大陆直接投资。
(5)配合大陆投资政策调整,准许未经核准赴大陆投资厂商补办登记。
(6)强化大陆台商产业辅导体系,积极协助台商降低投资风险。
(7)推动签署两岸投资保障协议及两岸税收协议。
对于两岸资金灵活流动机制,该会也作出了一定的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健全资金回流机制:加强发展银行国际金融分行(OBU)成为海外及大陆台商资金调度中心。规划推动直接通汇。引导企业将大陆投资利润汇回,并对台商自大陆撤资提供协助。
(2)依国际惯例,循序开放金融服务业赴大陆地区进行业务投资、设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
(3)循序开放陆资来台。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土地及不动产、事业投资以及证券投资。
(4)评估建立境外资本市场。
随后的2001年11月,台湾取消了实行了50年的不许岛内厂商直接投资于大陆的禁令。同时,台湾还取消了企业向大陆投资的个案上限,但对累计投资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需“项目审查”。11月30日,台湾经济部公告122项信息硬件、通信和消费类电子产品准予赴大陆投资。2002年3月29日,台湾开放了8吋芯片赴大陆的投资。但是台湾为保护岛内农业加大了对农业投资的限制。农业领域对大陆投资禁止项目从原来的16项扩大为436项,原75项“准许类”也改为“禁止类”。
另据台湾陆委会主任委员蔡英文在工业总会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目前台湾方面加入WTO后,在两岸投资措施方面有以下几方面的改进:
(1)对大陆投资方面,政策调整方向是落实「积极开放、有效管理”。
在积极开放方面,有以下几项主要措施:第一,大幅消除产业面的投资限制,目前农工产品部分开放达8163项,比例达93.82%。另8月12日发布服务业及基础建设经营项目,其中服务业列为一般类计有保险业等68项。第二,取消五千万美元投资上限,以因应可能的大规模投资;第三,全面放宽小额投资的管制,二千万美元以下投资采自动审核制度。至于两千万美元以上则采项目审查,这一新的投资审查机制已于五月正式启动。
至于有效管理方面,修法自今年7月1日起准许未经核准赴大陆投资台商可以补办登记,在透明化的前提下给予便利。
(2)在扩大两岸金融往来部分,台湾政策方向是要逐步让两岸资金能够自由、正常的流动,并避免长期性单向的流出,台湾政府采取具体做法包括:
第一,准许OBU与大陆金融机构直接往来,已于2000年11月16日实施,今年8月2日并扩大至准许OBU在建立防火墙前提下,办理授信及应收帐款收买业务,同时,也开放DBU(内外汇指定银行)与大陆金融机构直接通汇。
第二,开放金融机构赴大陆设置分支机构,已开放银行赴大陆设置办事处,今年8月2日又开放保险业赴大陆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第三,完成建立境外资本市场之可行性评估,将以改善现行制度方式协助大陆台商集资,包括鼓励在兴柜交易,以及放宽发行TDR的条件等。
但是,也必须看到,台湾对台商赴大陆投资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的限制:一、仍然实施行业审查。原则上台湾产业赴大陆投资仍将维持现行的准许类、禁止类及专案审查类等三类,不会裁掉专案审查类,缩减为准许与禁止两类。二、实施总量控制。控管“投审会”每次审查台商赴大陆投资总额着手。目前的控管指针以每次会议不超过1亿美元为限,如金额超过,则将投资金额大的案件排到下次再审。三、石化、晶圆业者等资源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就赴大陆投资限制仍然存在。四、目前台商使用资本市场之金融工具对大陆直接投资之限制,依据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与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海外有价证券处理准则之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在国内市场募集之资金其用途皆不能用于直接或间接赴大陆投资。但如为海外募资则其直接或间接赴大陆投资之金额不得高过当次发行金额的20%,则如果超过20%而不高于40%则需于发行或转换办法中订明持有人不得于海外有价证券发行一年内请求兑回、转换或偿还。五、在资金汇兑方面仍然存在严格限制。六、事后追踪制度。台湾“行政院”宣布戒急用忍政策松绑后,对台商赴大陆投资资金流向将展开追踪,十一月底前将建立事后管理的新机制,一旦投资人在大陆投资情形与原投资计划不符,或差距过大时,对其日后提出之申请案将予以特别审查。总之,从总体上看,台湾对台商赴大陆投资仍然采取抑止的态度,特别是大型投资项目和技术密集型项目,限制更为严格。
(二)南向政策:台湾鼓励台商投资东南亚的政治策略
与对大陆投资政策措施截然相反,台湾当局对东南亚地区的投资政策则较为积极。早在80年代初期,台湾当局就制订了《加强东南亚华商经济合作方案》及相关的法令和补助措施,使台湾资本和东南亚华侨资本结合起来;1987年5月,台“经济部”又公布了《促进向东南亚地区投资工作方案》,引导台商扩大在东南亚投资; 1989年7月,台湾又公布了《1990年会计年度加强对五大新兴地区经贸拓展计划》,制定以投资带动经贸的策略,推动台商投资东南亚。
1993年台湾提出加强与东南亚国家关系的跨部会政策----南进政策。但“南进”一词却立即引起争议,反对使用“南进”字眼者表示“南进”是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侵略东南亚所使用的名词,若贸然使用不但不会受到欢迎,甚至引起不必要的误解;为了避免引起误解与批评,所以台湾政府决定将南进政策改名为“南向政策”。1994年1月,台“经济部”核定《加强对东南亚地区经贸工作纲领》草案,作为其推行“南向政策”的具体工作计划,并采取了成立专门机构、官员出访铺路、签定经贸协定、频繁组团考察、多方辅导协助、提供经济援助、开发工业专区、整合台商组织等多项措施来推动台商赴东南亚投资。
根据当时台湾“经济部”部长江丙坤的说法,台湾所以决定积极推动“南向投资政策”,主要的考虑包括:第一、分散台湾厂商的海外投资地区,避免过度集中于中国大陆,并减轻岛内经济受到大陆经济政策及情势变动之冲击;第二、运用东南亚地区资源丰富、劳力充沛、土地低廉、以及经济发展潜力雄厚之有利条件,结合台湾企业界之技术与资金,使东南亚地区成为台湾厂商之海外生产基地;第三、以部分东南亚国家取代一九九七年以后之香港地位,作为未来赴中国大陆投资之“中继站”;第四、东盟国家计划在未来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台湾厂商应早日进入东盟国家建立生产基地及据点,以免届时措手不及;第五、透过台湾厂商前往当地投资设厂,创造就业机会、提升国民所得及促进经济繁荣将有助于提升与东盟国之实质关系,并增强台湾在区域安全体系中之关键地位。
实际上,台湾南向政策的目的有三:经济发展、集体安全、外交。就经济发展而言,亚太地区为近年来全世界成长最迅速、发展最具有潜力的地区,特别是在1995年7月28日,越南加入东盟之后,人口超过四亿,在规模上已超过欧盟。台湾试图积极致力参与此一地区的经济活动。就集体安全而言,在冷战结束后,区域主义兴起,东盟国家正致力建立多边军事安全体系,台湾担心如被排除在此一体系外,将十分不利于台湾未来的安全保障。再加上近年来两岸经贸交流剧幅增长,台湾对大陆的经济依赖度急遽上升,在两岸政治关系还未完全化解前,仍是存着不安定的因素,于是政府也借着发展东南亚经贸关系来制衡台商对大陆的投资,避免大陆以商促统。 南向政策的推动,对台湾而言,兼具策略性与功能性两大作用,策略性主要是针对平衡台海两岸关系,功能性则是反映了台湾在地缘经济、政治,以及军事安全之角色。 而其中政治和军事安全的份量是首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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