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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论坛”第三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中国民法典

“中国民法典论坛”第三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中国民法典


王家福 费宗祎 郑成思


【全文】
   时间:11月26日,晚6:30——9:00
  
  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主讲人:王家福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研究员,第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起草小组”成员。费宗祎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民法起草小组”成员。郑成思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第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民法起草小组”成员。
  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
  
  费安玲:“中国民法典论坛 •
  2002-2003”第三场现在开始。首先请允许我对校外嘉宾作一个简单介绍。他们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厅厅长黄松友先生,中央民族大学崔洪夫教授,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先生,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晓光先生,美国韦特凯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首席代表张力宾先生,美国微软中国公司法律部经理吴海涛先生,IBM中国公司资深知识产权顾问张艳女士。由于统计原因,有些校外来宾未统计到,敬请原谅。此外,我校有关部门及兄弟院系近四十位老师应邀出席了本次论坛,其中包括宣传部部长李秀云教授,科研处副处长程春明教授,教务处副处曹义逊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也有近四十位教授参加了今天的论坛。此外,还有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化工大学近六十位博士生、硕士生同学也来到了现场。中央电视台,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报,京华时报的记者也来到了现场。还有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北京日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若干媒体始终关注着本论坛。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欢迎。
  
  今晚论坛的主题是“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中国民法典”。现在,有请今晚论坛的三位主讲人,他们是:王家福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第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起草小组成员;郑成思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第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民法起草小组成员;费宗祎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民法起草小组成员。下面有请王家福教授发言。
  
  一、专题演讲
  
  
  王家福:同志们,同学们,我非常高兴来到这里,就“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中国民法典”谈谈看法。民法是国家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它调整着人们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规范社会生活,保护公民权利。民法以它的平等、自由、公平交易、诚实信用以及限制权利滥用等本质属性,对限制国家权力、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所以说,民法是很重要的法。
  
  我要讲的首先一点,是建立物权法的意义。物权是民法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正经历着转型的大国,由于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物权制度长期被忽视、被否定,物权观念长期被粉碎,所以,物权对中国来说更为重要。具体来说有下面几点意义:
  
  第一,物权对中国基本制度有积极作用。我们原以为有了公有制,国家就能富强,经济就会繁荣起来,但十几年的实践证明,有时事与愿违。因为公有制本身尽管有很多优越之处,却也有缺陷。例如,它把劳动者、企业和生产资料的距离拉得很远,使他们创造财富的动力削弱,也常使所有者虚化。由于我们的制度不健全,我们对国家财产的支配、监督不到位,结果造成权力滥用和公有财产流失。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公有制会发生私有制条件下所想象不到的大破坏,即在政权、革命口号的号召下发生了破坏。我们该如何转变这种状态,使以公有制为主的经济制度得到巩固呢?我认为,就是要把我们的劳动者、我们的企业的物质利益从物权制度的高度巩固下来,通过物权制度使我们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得以巩固。这样呢,才能使社会进步,经济繁荣,人民生活幸福。
  
  第二,物权法可以使我们的各种经济成分共同繁荣。今天的中国已经不是公有制一统天下,而是一种混合经济,即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存共融的经济。那么,怎样才能使这些经济取长补短,互相协调,共同繁荣呢?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物权制度。如果没有物权制度,就会发生此荣彼衰、不荣皆衰的状态。物权制度是可以使各种经济成分共同繁荣的制度。
  
  第三,物权法可以促进我们的先进生产力大大发展,或者说在广阔的天地不断前进。因为,物权法本身能够调动所有的劳动者、所有的企业,使他们把自己所追求的物质利益和客观上推动经济前进的力量统一起来,就是说所有的劳动者在物权制度的激励下,为自己财产的增值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来劳动。这样就能调动千百万、亿万人的积极性,去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就可以使我们的生产得到极大的发展。过去我们在这方面没做好,百姓不知道自己的劳动能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不知道自己的劳动创造的财富能不能够得到保障,所以说,他们不愿干。我们有这么大的国家、这么广袤的土地,但是,我们有个时期竟发生经济短缺,吃饭、穿衣都成问题。若我们建立物权制度,这些问题便能得到解决。我们在八十年代初步建立了自己的物权制度。我们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证明,同样的天、同样的地、同样的人创造了我们前几十年所想象不到的财富或富裕。
  
  第四,物权法的长处是能促进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大家知道,物权本身也是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人至少要能生存发展,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他必须要有物权。如果人生来没有财产、没有物权,谈何富裕,谈何体面,谈何幸福?所以,我觉得物权法能够促进人权的实现或者更好、更充分的实现。没有物权法,一个人的物权得不到保障,很难使稳定、生存、发展这些目标能够得以实现,这一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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