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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论坛”第三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中国民法典

  这就是我要讲的物权法,我认为非常重要的一个理由是:物权法是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我们的人民幸福生活的一个前提条件。
  
  我要讲的第二点,是我们制定物权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实际是什么呢?第一,我们是大国;第二,我们人口众多;第三,我们曾经多年实行了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经济制度。我们有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里要制定物权法,是不是可以很理想的光规定一般所有权的制度,而不提及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区分呢?我觉得不行。因为,我们有大量的国有财产存在,有大量的集体财产存在,而又有大量的正在日益增长的私人财产的存在。如果不注意这些,我们只是笼统讲财产所有权,而不把这些分开制定,我们很难体现出我们国家的现代制度,现代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我觉得,现在我们如果采取理想状态的一般所有权制度,在自然资源方面不进行分开规定,只笼统规定一般规则,那么就不能反映中国的特色,很难使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得到反映,很难得到多数人接受,故应该把所有权制度分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但是,我觉得非常困难的也是实际的,是我们要把国家所有权的要害问题说清楚。在我们的国家,国家所有权是不是还是按照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这样一个模式来走?是不是应该区分不同级别的所有权,把国家里的不同级的,中央财产所权、省的财产所有权、市的财产所有权、县的所有权分清楚?所有权不清楚,很难使各级政府机构能够很好地管理国有财产、搞好国有财产,很难避免中央平调地方的、地方揩中央油的现象。可是,分清楚很难。还有一个问题即是,国有财产谁来代表行使。当然是政府。政府行使权利时是不是要依法?政府行使权利谁来监督它?我们怎样防止中国的国有财产不为个别官员侵吞、窃取瓜分?应该是要规定好程序,规定我们的国有财产怎么管、国有企业怎么管?我觉得应该把国家作为所有者的身份与它作为权力者的身份分开,要把这些管理国家财产的主体身份当作民事主体来运作,使公权力国家与所有者国家相区别,而不会造成公权力国家去经营资产。这样才不易导致国家政权与利益勾结起来,才不易导致腐败。
  
  另外,集体所有权也应该规定好。什么是集体所有权?谁是集体?是不是要规定成作为集体的大众成员的集体所有权。我们现在的集体所有权,有时特别是在集体企业里的,常常说不清楚,因为没有集体成员了,那些成员已经退出了,现在在集体企业里工作的人员都不是过去的成员。那应该怎么办呢?对农村的土地,现在有些人常常说那是村委会的,但是集体是谁,成员是谁呢?如果不把集体成员全都明确,那么集体所有权怎么行使?我们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起很大作用。集体所有是不是特殊的一种成员的共有权,我觉得应该弄清楚,否则成员的权利常常被漠视。在我们的集体所有权里还有另外一些问题,所有权是集体的,那么如何使成员本身享有物权呢?集体所有权下面,必须有一个能够得到法律坚强保障的承包经营权,应该使它真正物权化起来,期限长,能够转让、抵押,能够出租。这个也很重要,实际上是使中国农民有一份自己的物权,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农民能够用这一点财产走出土地,转向其他行业。想规定承包经营权不能转让,通过这个使农民系于土地,不想使它成为农民可以投入到其他行业的一种物质基础,就很难使农民离开土地到其他产业中去。中国有七八亿农民,将来要转变成只有一亿五千万或几千万农民,就很难实现。
  
  我要讲的第三点,是准物权问题。对这些东西,别的国家有特别法的规定,在中国是不是也应该发展?对中国来讲,特殊物权也应该写进物权法去。因为,中国的自然资源是国家所有,不仅是水资源,还有包括我们的矿产,我们的海域资源,都是国家所有。因此应该规定准物权,比如说采矿权、探矿权、取水权、渔业权、海峡使用权等等。通过赋予这些权利,使被赋予人可以通过法律享有自己的权利,比如说,自然人或法人取得采矿权之后,就享有了一种准物权。国家通过行政手段设立权利以从中得到利益的同时,可以用行政手段,从安全、环保或者从保护矿产资源的角度进行管理。但是,矿场如果没有破坏矿产、违反安全这样的原因,就不应该关它。不能说为了保护国有矿产,就可以任意把它关掉;关可以,但是我取得了权利,我投了资,你国家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取得了准物权以后,应该保障,否则政府说关就关,说办就办,权利人、经营人就没有保障。
  
  我要讲的第四点是,物权关系的性质问题。从物权法而言,不应该是讲人对物的关系,而应该是讲因为物而产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关系是规定人的权利、义务的,因此,我觉得所有权也好,物权也好,民法也好,都是从人出发以人为本的,都是权利法。民法总则从人出发,规定了主体资格,规定了权利人的行为能力,规定了法律行为也都是自然人或法人的法律行为,规定了可以通过代理人在千万里之外为他人为法律行为等等。物权也是从人出发,规定了人的一类权利,是人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若没有物权,他就很难有体面地生活、尊贵地生活,一个饥肠辘辘的人,没有财产的人,很难有真正的自由,真正的平等。所以我说,讲物权也是讲人权,也是讲人的权利,都是从人出发,以人为本的。尽管说我们的商业运作有利益,但也不能违反人的利益,所有的损害他人的滥用权利都是不允许的。民法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禁止权利滥用,维护社会正义,不许恃强凌弱,不许强取豪夺。我是这么想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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