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众3:费宗祎老师说要制定大概念的财产法,要破除德国模式的迷信,是不是意味要抛弃请求权、支配权等构成的概念体系?另外,对徐国栋老师的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的提法,请问几位老师有什么意见?
王家福:我们的民法应该可以说是从人出发,以人为本的,是规定了人文主义精神的。不论是哪个国家,我们不好说民法典把人写在前面就是人文法,把物写前头就是物文法,不好这样说。物权也是人的权利,本身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物权关系不是为了规定物,而是为了规定支配人的行为,是因为物而产生的人的关系。我们希望所有人能理解,民法是保障人权的法,或者是规定人权的法、实现人权的法,将此作为民法的奋斗目标和努力的方向。这是什么道理呢?人的权利,市场主体的权利,对我们社会的发展非常重要。如果把这些权利规定清楚,在民法的自治、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以及限制滥用权利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就可以使亿万人民在广阔的天地里大显神通去创造,使我们的国家经济腾飞增长。这是我们每个搞民法的人都希求的。我不赞成要把它分成人文主义或物文主义,这个争论是个理论问题,很深的理论问题,但为了民法典更好的起草,是不是可以把它搁置起来?
费宗祎:我没有仔细研究徐国栋教授的什么人文主义、物文主义,但是我看了第一场论坛的材料,梁慧星教授对他的一些批驳,我基本是同意的。我很赞成家福所说的,我们的民法哪一章放在前面问题不是太大,不能因为这个说明那个保护的是物文这个保护的是人文,这个说法太牵强,梁慧星同志对它的论述还是有道理的。当然,你可以像法国法那样把人再加上婚姻家庭放到前头来,但是不是这就是保障人权?那可不一定,婚姻、家庭、继承,这里头既包括人身问题,也包含财产问题,因此把它放在后头也完全可以,因为前面有了人格权,又有了物权、债权等等。
郑成思:对这个同学提出的后半截问题,我同意两位学长的回答。在立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还有实质性的更重要的问题要讨论,不拘泥在这些问题上讨论,没有太大意义。关于头一个问题,费老先头谈到立民法典不要拘泥于某一模式,要抛弃这个请求权那个请求权。这些东西,法国民法典没有,英美法系也从来都没有,所以它们就没有抛弃的问题。所以说抛弃了德国的,我们这个世界也不会发生存在不存在的问题。我觉得有一本书建议你看一下,它对这个问题回答得很好,而且很短,就是孟勤国先生写的《物权二元论》,今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的,在第90到91页上。
听众4:我是刚从德国获得博士学位回国的留学人员,同时在德国也是德国法学会的正式成员,并且参加了德国民法典100周年最大的一次讨论,觉得刚刚几位老师所说不是那么准确。这个不准确表现在什么方面呢?几位老师对没有改革前的德国民法典的看法根深蒂固,给大家的印象好象就是德国的民法是一个一成不变的东西,或者是顽固的东西,实际上根本不是这样,德国法已经发展了。我举几个最简单的理论问题来说明。刚刚王老师说了,民法上两个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和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这两个原则在德国在实践上证明已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限制。这两个原则现在需要通过其他原则获得补偿。比如说意思自治,如果对方当事人是个强有力的大公司,自治的条件受到限制,当然就不能真正达到意思自治,所以就必须给予一个弥补。另外一个就是形式上的平等,如果每一个人的利益要真正的得到保护,那么首先每一个人在作为法律主体出现,进入到法律交往中间的时候,就必须具有平等的资格。过去德国民法典中规定,凡是人在出生后都同等享有权利,同等享有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但是现在这种形式上的平等也不复存在,为什么?例如,德国出现了这种问题:因为房屋出租者总是他的市场,所以房屋的租赁者为了取得租赁,必须付出更大的代价,如果出租者不时加价或者取消之前给予过的一些许诺,而租赁者没有别的租赁或者换租的话将牺牲更大的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就不能作为平等主体受到保护。所以,对此形式上的平等,德国也作出了有利于租赁者的调整。总之,很长时期以来,德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被证实其作用范围受到很大限制,必须以新的方式对它作出均衡?消费者保护法的出现,就是德国民法三个方面重要改革的最重要者。另外还有一点,刚才郑成思老师说法律行为是德国民法典的精髓,实际上法律行为这个概念基本上已经不那么被重视了。这个概念不那么适用,那是因为出现了一个新的现象:在合同没有成立、还不能从中引出权利义务之前,国家就直接地规定了前合同权利义务或后合同权利义务,这些不是个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所包含的权利义务。所以,法律行为的概念也变化了。而且,德国的这种变化不是自己一国的,而是在统一的欧共体法律的签署下,和其他国家同步进行着的变化。谢谢。
郑成思:我补充一点。不是说不同样他的看法,而是他的看法提醒了我,刚才没有提到。我非常同意说,德国民法这些年来一直在修改当中,据说100多年修改了100次以上,平均一年修改一次以上,但在这种情况下,德国民法典到现在也没有把知识产权包括进去。所以,我说对知识产权进不进得去民法典还没有十足的信心,这正是其中一个原因。
王家福:谢谢这位同学、老师或者是德国博士及时提出了德国民法的发展动向。
费宗祎:我再重申一下,我所说的要破除两个迷信,是说在设计民法模式时我们要坚持自己的特色,所以不同意完全按照德国模式编排自己的内容。德国民法典也在改,他们对物权行为概念的放弃正说明了这一点,我们不应该再坚持这一抽象的概念。德国民法的确有其科学体系,严谨的逻辑,是值得学习的,但我们不仅是应学习,更是应超越德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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