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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论坛”第三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中国民法典

  我要讲的第五点是,中国民法典应该是现代化的,符合二十一世纪潮流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符合人类文明共同发展的规律的。我们的民法典应该吸取我们国家在民法方面的所有优秀成果。它也应该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去反映我们的根本利益,应该是符合人们利益要求的。它还应该有科学的内涵,严密的逻辑,和谐的结构。中国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中国没有判例法的传统,没有数以亿计、数以千万计的几百年延续的判例积累。我们法官的判案,我们老辈人的守法,我们机关的依法行政,都依靠规定得比较明确的法律。老百姓能遵循、法官能够判案的这样一个民法典,我希望能在中国出现。
  
  最后我要说我非常高兴,在座的有这么多同学、这么多同事来参加这样一个会,关注民法典的起草。为一个现代化的,符合时代精神的,体现人类文明成果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民法典能在二十一世纪中国诞生,我想我们大家应该共同努力。谢谢大家。
  
  
  费安玲:非常感谢王家福教授。王教授在文革之后参加了几乎所有的中国民商法立法,所以他的演讲中抓住了我国民法起草中的较有争议的几个问题。我想在座有许多来宾肯定急于想与他交流,但还请耐心等待一下,待第一阶段结束之后,我们再进行一些问题讨论。下面有请郑成思教授来发表他的见解。
  
  
  郑成思:我刚才与主持人说,今晚的标题是“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中国民法典”,那我就是讲知识产权法吧?主持人说不是,你得和物权法联系起来讲,我说你这不是想找打架吗,不是我的领域,让我往这里钻。
  
  不过,话又说回来,我觉得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还是有联系的,大家在看我的知识产权论的时候,就专门有一节讲知识产权、物权和财产权。我记得当年去英国学习的时候,在给导师列出来我想修什么课时,我想我是去学知识产权的,就把知识产权列到了头一个,但他给我拿掉了,说你现在不可能上知识产权,要先上财产权的课,然后有合同法、侵权法,还有一个当时听起来比较难懂的,叫什么归还原物法或恢复原状法。他说你先上这几门,然后才有可能上知识产权法。所以,知识产权不像我们有些人所想的那样,可以从中间搞起来。例如,过去是学理工的,没有任何法学背景,因为这块“火”就来了,但这种情况下,你也可以念知识产权,也可以写知识产权,但注定是悬着的,没有基础。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有必然的联系是分不开的。有谁一旦成为我的博士生,我给他们指定看的书,首先就是史尚宽的民法全书,还特别在物权法下划上着重号,因为那本书写的是很精彩的。当然,我在英国学得是劳斯的财产法。
  
  有人老说知识产权法有它的特殊性,不是民法的一部分老想撑进来。但是,谁没有特殊性,都有特殊性,有特殊性然后才产生共性。举个例子,在座若是把专家定义成“留胡子蓄短发的人”,那主持人小费她就不在此行列。但这是一个悖论,与事实不符,小费能不算专家吗?那就得修改定义了。我讲的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就是这种情况,它是民法里的特殊,所以,我从来没说过知识产权不是民法的一部分,我只是说我不同意我们有些学者把所熟悉所了解的民法的理论来套他还不熟悉的知识产权,可能他还没有把“学者”抽象,只是谈论“男的学者”,所以女的学者就加不进去。对于民法来说,知识产权也是要这样顺理成章的进来,不能硬套进来。这是我首先要澄清的一个看法。
  
  其次,我觉得知识产权不但是民法的一部分,而且是当代民法很重要的一部分。在讲WTO的时候我也是这么说,WTO的三根支柱: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这三根支柱不能一概而论,这三根哪一根最吃劲?是知识产权。这是从两个方面来说的。第一,从WTO自己来讲,商品贸易、服务贸易这两根支柱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商品里的商标保护、专利保护。还有版权,你说高新产品,微软的这些产品,版权是不是重要?你说现在商品的广告语、广告词、广告影视纠纷有多少?它们都离不开版权。服务贸易里也是如此。我就不重复了。这是在WTO范围内讲。第二,跳出WTO来讲,大家可以在网上看我写的东西,在工业经济、农业经济状态下,肯定是厂房、土地、机器这些有形财产起关键作用,但在现代知识经济状态下,应当是知识财产的投入起关键作用。相应的法律也如此,在有形财产起关键作用时,物权法肯定起关键作用;在知识财产投入起关键作用时,知识产权法起关键作用。这完全没有贬低物权法的意思,而只是说现在有形财产的积累要靠无形财产的积累去推动,就是说以信息化来推动工业化,而不能再靠过去出大力、流大汗那样的做法。我们现在明白起来了,至少中央明白过来了。如果在知识产权上我们不加强,我们将永远落在别人后边。我们要想跳跃式的发展,想要到别人前面,想要在有形财产的积累上赶上别人,就不能把眼睛仅仅盯在有形财产上,也要盯在无形财产上,以它来促进有形财产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讲,知识产权占头等重要地位。
  
  既然这么重要,知识产权放在民法典就没问题。但一开始我是反对的。一方面,世界上对此没有成功的经验,并且知识产权本身已经比较完善,比较成体系了;另一方面,特别是工业产权部分,它都是靠行政授予才获得的民事权利,这是它特殊的地方,如果把知识产权放进民法典,就非有一大批行政程序条款进入民法典里,这就不成为民法典了。有人反驳说,不对,物权登记那也是行政程序,也要写一大堆。但是,我认为他搞错了,物权登记只是对已经存在的权利在行政上作一个确认,而专利权、商标权不同,不是对你已有的权利的一个行政确认,在我国是行政审批了你才有,不审不批就没有,它们完全不能同日而语。还有,在知识产权中越来越受到许多国家重视的,就是刑事制裁,有人又提出其他民事法律中也有刑事制裁,但这也是不一样的。WTO那么多协议只有知识产权这里讲到刑事制裁,这就是它特殊的地方。我觉得,其他有些法律看起来特殊,但实际上达不到如同知识产权这样的特殊性的程度,不能做类比。正是因为国际上也没有成功的先例,而且从理论上来讲有它不可行不可为的地方,所以我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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