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安玲:在郑教授的发言中,可看出在我国的民法立法过程中,困难的不是我们提出什么来,而在于我们关于私权保护的理念。费宗祎教授在刚才也讲到,我们不能有两个迷信。年初时,全国工商联提出了一个修宪案,讲到希望能在
宪法中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想问费宗祎教授,您认为在我们制定的民法典当中,要不要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呢?
费宗祎:我们已经讨论过这个问题,大家的意见是,这个话不好说,如果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国有财产就可以侵犯了吗?在讨论中大家的一致意见是,国有财产、私有财产、集体财产应该是平等保护的,所以没有必要单独去说哪一个财产不可侵犯。
三、听众提问
听众1:郑教授,梁慧星教授曾在一篇《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的文章,提到您2001年6月、7月、9月曾在中国社科院要报上连续发表三篇文章。其中,您的第三篇文章提出,要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因为物或物权并不能容纳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而法国法采取的财产概念正好迎合了20世纪的现实,财产和财产概念完全能够包括无形财产和服务的内容。我想问的是,知识产权是不是财产权的下位概念?知识产权中的人格利益内容如何被财产权所涵盖?费宗祎教授谈到用财产法取代物权法时,认为对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抽象出共同规则比较困难,如果您也持用财产法取代物权法的同样观点,那么您怎么去解决这个困难呢?谢谢。
郑成思:我先倒过来回答第二个困难。我觉得不是困难,可以抽象出来,我讲的很多东西,比如制止即发侵权等等,不是知识产权特有的,而应当是民法共有的,可以抽象到上位来。然后回答头一个问题,这里有很大的误解。
著作权法的第
10条从一开始起草就有它的错误,这次修正的时候想改没有能改过来。你查一下世界上除了台湾之外,还有哪个地方存在这个条款?我们老觉得因为台湾说中国话,所以就应该借鉴它的东西,但我觉得更应该放眼世界。台湾从1972年离开联合国之后,同国际交往很少,尤其是知识产权这一块,它有很多东西是学咱们的,咱们非要倒过去学他们就不对了。什么叫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没有这个东西,只有作者的人身权、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作者的人身权这一块,它不包括在财产权里头,但整个
著作权法把它吸纳进去,没有什么不可以。就像
专利法一样,很多人讲专利权人的人身权,其实也没有这个东西,有很多专利权人,比如说它作为公司、法人,本身是没有人身权的,而只有专利发明人的人身权。著作权里作者的人身权也一样,只有活的人、有脑子的人才能搞创作。这一点是客观事实问题,不是什么深奥的法理问题,全世界除了台湾没有争论的,这个争论也是没有意义的。
听众2:我想求教于王家福教授。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我注意到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要制定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民法典。在物权法问题上,中国最有特色的是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公有制,公有制承载了很多公共政策的内容,对此问题民法学者给予了积极的应对。王利明老师起草的专家草案中,对土地国有权有大量的描述,包括关于各级政府之间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权限如何划分的详细规定。国外法技术上一般把土地的国家所有安排在像行政法或经济法这样一种特别法中,而不是安排在民法典中。我的问题是:这些是不是还属于私法的内容?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该追求特殊的所有权体系,还是应该追求立法的科学合理?民法典是不是一个主要调整私人关系为主的法典,如果这些内容加进去,那么我们的民法典到底是私法还是公法?谢谢。
王家福:不好这么说。我一直这么讲,我们国家一直有两重身份,一种是公权力者,一种是国有财产的所有者。国家怎么管理,这个东西应该是行政机关的问题,但国家所有权,应该是在民法规定的这一范围,应该是一种私权的问题。公权力,有收税权、惩治犯罪的权力等。公权力国家行使着国家管理的权力,组织经济、文化、教育,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但是,我觉得国家同时也是国家财产的所有者,这种所有者的权利应该是私权,跟其他所有者的所有权应该是一样的,一视同仁,受到平等保护。我们过去说,国家所有权有特殊保护。但法律不能这样,一说国家所有权就要保驾护航,一说个人私有就不保障,应该是无论是谁的所有权,都应该给予保护。我想我们国家的财产所有权是不是有两种。一种是国家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可以分级行使。还有一种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兴建的产业,比如盖的房子,博物馆,文化宫,体育馆,这些是不是也应分清它的所有权,属于中央投资的归中央所有,地方出资建的属于地方(政府)所有。我觉得这样地分,对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来说是有好处的,不会有中央平调地方的,地方揩中央的油的情况出现。我好几年来都这么主张的,但当时说这个容易造成政治问题,现在看来中央的十五大报告讲了,起码是所有权行使分两级管理。但它还没有完全说地方投资建起的属于地方所有,没有说清楚,但我想应该这样,这样会使财产关系稳定,有利于财产的保护,有利于财产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