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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论坛”第三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中国民法典

  
  我记得上次江平谈到了国际私法,这次起草我分到的就是“涉外法律关系的适用”的那一编。有一次开会讨论,说到了这么几个问题:一、我们的民法典要有自己的特色,要强调人权,保护人格权,所以人格权要单独成篇。二、要写进知识产权。三、国际私法这部分不放在民法典里,要单独立法。为什么后来又要起草了呢?因为人家跟我说了,要是搞一个单独的国际私法典,现在排不上号,到等到猴年马月,所以,考虑来考虑去,我也想通了,一句话,搭车,先搭上这班车再说。国际私法界和知识产权界一样,也是一片反对声,韩老(韩德培)特别写了一封信,反对这么做,建议要搞就搞一个全面的、统一的国际私法典,因为在这之前国际私法学会已经经过几年的酝酿,搞出了一个由学会制定的国际私法示范法,有了这个基础,完全可以搞独立的国际私法典。但是现在,立法对国际私法这一块我认为至少还没有认识到它的重要性。我们的司法机关已经开始重视了,现在司法机关处理每个涉外案件都要首先考虑两个问题,一个是管辖,一个是法律适用,而立法机关还未给予应有的重视。这也难怪,在起草《民法通则》时,就有一位领导不同意在《民法通则》里加涉外,说写这个干什么,没有必要写,在中国按中国法律办,在外国按外国法律办,中国法院怎么能够适用外国法律呢,适用外国法律那叫丧权辱国。非常干脆,两句话就挡住了!后来我们举了很多例子,费了很大功夫才同意写在里面。从这件事可以说明,很多事情并非像大家说的那么简单,立一个法不容易。有些条文、有些内容,能够放进去那是要经过艰苦的工作和斗争的,有些法虽然通过了,大家也看到磨得四面光,没有棱角了,绝对不再是当初学者们起草的那个东西。学者们起草的,多是逻辑清楚的,绝不是那么含混不清的,但都要经过很多磨难,磨到最后直到大家都能够接受为止。所以,立法是一个非常艰苦的工作,也十分困难的工作。
  
  关于物权法,刚才家福同志谈了很多,我就谈一个问题。原来起草物权法时,我有不同意见,主张按财产法起草,因为物权法局限在有形财产。刚才郑教授已经讲得很清楚,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在我们社会经济生活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搞物权法时还把这一块排除在外,这个物权法就是非常陈旧的,所以我主张搞大的财产法,不仅要包含有形体的财产,还有无形体的财产。这个意见很多人是不接受的,好像是家福同志做了工作,妥协了,现在我也不争搞大财产法,可以偷换概念,名字还叫物权法,但物的概念要扩大,绝不能限于有形体的物,可以把无形财产放进去。这样的话,物权法的内容要增加,比如说,我们现在的用益物权,实际上就是不动产的用益物权,而且不动产用益物权更多的是土地的用益物权,连房屋都没有用益物权,所以,这次讨论提出房屋也应有用益物权。夫妻俩人离婚一方没有地方住,或者家里分家老人没有地方住,就应有地方给他们住,虽然不是享有房子所有权,但享有永久居住权。还有空间使用权、典权,也要讨论是否应纳入物权法。另外,如果把无形财产即知识产权也纳入的话,即使不是纳入所有法规,也应有它特殊的用益物权,这样的话,用益物权概念本身就更充分了。当然,不一定非要将知识产权写进去,知识产权它有它的特殊性,它有专利、商标、著作权或版权这些东西,各个法都有它非常强的个性,要在这些法上抽象出一个共性的东西,很难。所以说,抽不出共性的东西来不如不写,如果在物权法中不能把无形财产包括进去的话,就不一定要写知识产权编了。当然,若能抽象出来一些共性、规律性的东西放入民法典中很好,知识产权原来是二级法,现在能上升到基本法中求得保护地位当然更高,大家更重视。但是否能做到这一点呢?我先画个问号。
  
  讲到这里,我想到了很多搞商法的同志正在倡导搞商法通则。我认为也很难,保险法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从这几个传统商法,要抽出什么共性的东西很难,最多可以抽象出什么叫商行为,什么叫商人,什么叫商组织。我是非常赞同江平老师的看法,他说我们的民法典,要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商法的特征,即民商合一。那么,民商合一在哪些地方反映出来呢?现有只在合同法里有所反映。我觉得可以把商行为、商人等等规定放置在主体法中,主体法讲的是什么是人、什么叫法人、什么叫法律行为、什么叫代理行为,所以商法总则的问题可以在此解决。
  
  总的来讲,我觉得对民法典的起草,在体例上、内容上还要进一步商量。现在我们已确立这么几编:总则、人格权、物权、合同、侵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及继承、涉外法律关系的适用。对涉外法律关系的适用部分的起草,我还是希望采取独立的单行法,当然,分两步走也可以,将来在起草民事诉讼法时,可以把管辖权、判决执行的问题再放进去,但是我觉得还是应该同时进行为好。对于侵权法,我是同意单独搞的。有些人说要在侵权与合同之上搞一个债法总则,我觉得多此一举,我是不太同意在合同法一般规定之外再搞一个债法总则的。我就说到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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