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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租赁的破产问题研究

  此学说认为,融资性租赁契约与现在各种典型契约相比较均有相异之处,因此不能归类于任何一种典型契约。应根据融资性租赁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承认其作为一种独立于既有典型契约的无名契约。实践中,日本多采用此学说,如东京高判昭57.4.27认为融资租赁契约是实质上具有租赁贷借与消费贷借的特性的契约;东京地判昭52.3.31认为融资租赁是含有租赁贷借要素的无名契约;东京地判昭57.3.24认为,融资租赁实质上是融资,法律上属于诺成契约的租赁贷借契约之一种。属于这一类型的判例很多,日本最高法院判决亦依据此学说 。
  2.1.3. 国际融资租赁的立法差异
  国际融资租赁破产问题的复杂性,根源于融资租赁理论与学说的分歧,直接表现为各国对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界定的差别,这些差别直接导致了在破产问题中,融资租赁债权债务处理中上的特殊性。
  1、美国的融资租赁立法及融资租赁法律内涵
  美国融资租赁虽然发展到了成熟阶段,但是仍然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联邦及各州制定的普通商业法律和有关的判例规制所有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包括破产问题。联邦的法律包括美国统一商法典、破产法、统一附条件买卖法,同时包括有关融资租赁的案例和破产案例,同时各州也有各州的商事法规和地方法院的案例。
  根据美国的现行立法,融资租赁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制度,受到美国统一商法典新增第二编的特殊管辖。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在商事法律 中采用了形式主义的定义 ,即承租人选择租赁物件出租人提供融资的租赁,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仅要求出租人不参与租赁物的选择只提供融资并且确定将买受人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在统一商法典的定义中并没有要求融资租赁满足其他条件,但是同样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规定了担保利益条款 ,明确指出如果在租赁协议中承租人在租赁期满不需要付出额外的对价或者付出名义上的价格就可以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那么这一租赁将被视为有担保利益的买卖或者贷款而不视为真实租赁。根据美国破产法院的判例,融资租赁破产案件中,法院根据统一商法典和各州的立法对融资租赁的契约进行分析,考虑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议中扮演的角色、双方的目的以及交易的效果三方面来认定一项协议是租赁协议还是附条件买卖或者贷款。 可见一项标明为融资租赁协议的契约在美国破产法院将进行区分是否为真实租赁,不同的认定结果将导致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分配,因此美国破产法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实际上采取的是实质主义的定义方式。
  2、英国的融资租赁立法及融资租赁法律内涵
  英国的融资租赁业也处于成熟时期,对比美国的融资租赁法律,英国的立法略显薄弱和分散。租赁被视为一种委托形式,受到普通法的约束,同时也受到合同法、税法和部分银行业监管法约束,破产方面主要受破产法和相关判例的约束。
  英国将租赁合同分为三种类型: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租购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要求全额偿付,但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对租赁物并不享有所有权,而且出租人有权提取折旧,租赁设备要体现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租购合同也要求全额偿付,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对租赁物取得所有权,但折旧由承租人提取,设备要体现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经营租赁不要求全额偿付,承租人也不享有租期界满时设备所有权,而且由出租人提取折旧,设备并不体现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英国融资租赁合同的重要特点是出租人一直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而不转让,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如果承租人想续租设备,就应当以较低的租金来安排第二次租赁。另一方面,承租人可以作为出租人的代理人将设备出售给第三方。
  可见实际上英国的融资租赁契约范围比较狭窄,法律和判例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采用实质主义的方式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相区别,采用形式主义的方式将融资租赁和足够相区别。是否全额唱妇和设备所有权在期满时的处理方式在英国法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
  3、法国的融资租赁立法及融资租赁法律内涵
  法国在1966年7月2日发布融资租赁法(第66-455号),立法者基于实践要求,考虑如何将融资租赁和信用买卖尤其是买取租赁相区别,在用户破产时确保租赁公司在租赁物件上的担保权,。该法第1条规定了融资租赁的定义,是指无论名称如何,至少考虑以租金名义支付合意价格之一部分,并给予承租人取得租赁物全部或者一部分的可能性,作为所有者的企业为此而购入设备的租赁。依此,融资租赁应具备三个要件:1、租赁契约;2、承租人有获取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权的可能性;3、标的物为出租人所购入或者以出租人的计算而制造。上述定义对以后的学说产生很大的影响。多数学说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租赁契约。可见法国的立法包括破产法将融资租赁视为有担保的贷款方式,在破产案件中保证出租人在租赁物件上的担保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因此可以说法国的融资租赁立法过于简单,采用了形式主义的立法方式确定融资租赁的定义。
  4、德国的融资租赁立法及融资租赁法律内涵
  德国的融资租赁是《民法典》租赁一编的支配,虽然法律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对融资租赁单独立法,而是适用民法典关于一般租赁的规定。目前支配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除了民法典还有 《通用商业条件法》、《消费者信用法》(Consumer Credit Act)、《生产责任法》(Act on Product Liability)、《环境责任法》(Environmental Liability Act)、破产法等。由于实务界认为民法典体系的租赁概念已经不能适用融资租赁业务,因此创设了一些融资租赁的特殊条款,并且得到了联邦法院通过判例支持。但是德国法律界仍然认为融资租赁不应该脱离原有的租赁法律体系,将融资租赁视为传统经营租赁的一种,在商事法律纠纷处理和破产处理中依据传统租赁的原则处理。
  5、日本的融资租赁立法及融资租赁法律内涵
  关于融资租赁契约的法律本质,过去日本租赁业界存在将其与民法典所规定的典型契约进行对比以求把握融资租赁的倾向,但运用的结果是传统租赁、金钱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等法理无法妥当解决融资租赁的主要法律问题。日本法院近些年通过判例确定对于融资租赁契约从其特殊本质着手,探求其固有的法理,大致可归纳为:1、供应商所提供的租赁物件不是由租赁公司而是由用户自己选择决定的;2、在租赁期间,租赁物件所有权始终归属于租赁公司,用户无取得所有权的权利和机会;3、在租赁期间,用户以支付租金为条件,对租赁物件享有专有权;4、为保证租赁公司能收回所投入的资本及支出的费用和金融利益,规定租赁期间绝对禁止用户一方解除契约;5、租赁物件之陈旧化风险主要由用户承担。日本融资租赁立法仍然停留在典型的融资租赁定义阶段,承租人没有出租物的选择购买权,在破产中融资租赁将被视为传统租赁处理。
  6、国际公约及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内涵
  1988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并开放签字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是目前世界上唯一规范和调整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公约,该公约对国际融资租赁的众多法律问题包括破产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该公约仅在部分国家生效 ,还没有取得广泛的法律效力 。
  公约回避了租赁物的最终购买选择权对于融资租赁协议的性质影响,采用了三方当事人和两类合同的形式定义了融资租赁的内涵,同时要求出租人不参与租赁物的选择,租金考虑到摊提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无论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置方式如何,都被视为融资租赁。可见国际融资租赁公约采用了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相结合的定义方式 ,考虑到了融资租赁的形式要件和摊提成本的实质要件。 公约将转租赁纳入了融资租赁的定义范围,排除了回租交易对该公约的适用,对于经营租赁的适用规定不明确,但从定义上看并没有完全排除经营租赁的适用。 公约对国际融资租赁内涵和国际融资租赁破产的部分问题也作出了规定。
  7、我国融资租赁立法和法律内涵
  我国的融资租赁的有关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及有关融资租赁和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涉及国际融资租赁的还有《中国机构对国际商业贷款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办法》、《外资租赁公司审核批准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融资租赁下的定义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我国对融资租赁的定义采取的是形式主义定义,只要求三方当事人两类合同,即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出租人融资的租赁形式。根据此定义实务界存在的部分经营租赁业务归属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是否归属并不明确。我国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往往订有租赁期满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购买选择权,绝大多数情况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届满自动转让,或承租人支付名义价格购买,这一点我国的态度类似于国际公约,但是并没有规定摊提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成本。关于国际融资租赁我国没有明确的定义加以区分,但是根据《中国机构对国际商业贷款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际融资租赁是出租人和承租人有一方为外国机构的租赁,国际售后回租业务可以归属于国际融资租赁,国际融资租赁被视为国际商业贷款的一种。
  2.1.4. 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内涵分析
  1、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分歧
  综合分析以上各个国家对融资租赁的界定,融资租赁的定义可以分为形式主义定义和实质主义定义。
  所谓形式主义定义,即从形式上的特征界定融资租赁,最为典型的是《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 ,只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意愿购买设备,交由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就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也属于形式主义的界定。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是:“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显然也属于形式主义界定方式。形式主义界定方式不考虑设备最后所有权通过如何方式确定归属,不考虑设备的所有风险及报酬是否转移,而仅仅从买卖租赁两类合同形式上对融资租赁做出界定。
  所谓实质主义,就是以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依据来界定融资租赁,出租人在实质上将属于资产所有权上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称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区别就是从形式上看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实质上租赁物上所有权相关的报酬与风险已经全部转移给了承租人。德国通过判例确定将受益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称为融资租赁。实质主义定义一般存在于税法和会计准则中,但是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某些国家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区分融资租赁债权往往采用实质主义界定方法,如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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