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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租赁的破产问题研究

国际融资租赁的破产问题研究


Insolvency and Reorganization Issues On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e Lease


李树成


【摘要】国际融资租赁破产问题的复杂性,根源于融资租赁理论(融资租赁的功能、支柱环境和发展阶段理论)与学说上的分歧,直接表现为各国对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界定的差别。融资租赁的定义可以分为形式主义定义和实质主义定义,包括转租赁、售后回租、委托租赁、杠杆租赁等多种形式。国际融资租赁就是出租人、承租人、设备提供商三方当事人中任意两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融资租赁
国际融资租赁的破产问题的准据法通常为租赁物所在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整顿与重组是处理融资租赁出租人债务危机的常用方式,租赁资产证券化成为有效的方式。出租人的破产受托人一般不能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但是各国立法仍然相当模糊。
融资租赁物件法律上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但是在破产程序中应该重新界定融资租赁协议以区分租赁与买卖(或贷款),确定融资租赁物的归属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有权和担保物权是否有效成立要依据物权准据法来确定。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选择要求加速支付租金或者解除合同行使取回权,同时要求损害赔偿,但是此时出租人往往要对租赁物价值进行清算。
在重整程序,如果融资租赁协议被界定为真实租赁,承租人将有权选择接受并履行该租赁协议阻止出租人取回权的行使,或者选择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如果该协议被认定为具有担保利益,承租人可以通过重整计划安排支付租赁物的价值而继续使用租赁物,此时的出租人债权变更为没有设定抵押的债权,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承认和拒绝该协议都要经过法院的批准。

【关键词】国际融资租赁  破产与重整 物权 取回权 清算
【全文】
  序 言
  融资租赁又称为金融租赁,是一个涉及贸易、金融、法律、财务、保险、证券、税收等多领域的边缘产业。自1952年在美国产生以来,以迅猛的发展速度,逐步渗透到了包括高新技术在内的广泛行业,成为仅次于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经济全球化导致承租人的全球化,使得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全球化的朝阳产业。融资租赁的高速发展与各国法律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美国安然公司利用融资租赁造假事件引发了美国租赁业的滑坡和世界金融震荡之后,有关融资租赁制度和立法问题逐渐引起关注。从融资租赁产生开始,就伴随着巨大的破产风险,尤其是国际融资租赁。
  本文选择独特的角度,较深入的阐述了融资租赁的破产制度。融资租赁从产生开始就与买卖、贷款、抵押和担保联系在一起,有别于传统的租赁方式。各国对融资租赁法律性质认识上的差别导致了融资租赁立法的差异。融资租赁破产制度因为涉及所有权、担保物权、债权等基本法律制度,各国学术界和司法界持有不同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国际融资租赁契约由国际货物销售契约、国际租赁契约组成涉及设备提供商、出租人和承租人等多方当事人,这种多元化的特征加深了国际破产问题的复杂性。
  严格讲,国际融资租赁的破产问题属于跨国破产问题,由于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跨国破产中的很多法律冲突问题仍没有得到完美解决。如果从一个真实的国际融资租赁破产案例角度看,本文的体系是不完整的,很多有关跨国破产案件涉及到的共同的问题都没有较深入的探讨。但是由于一个跨国破产案件涉及的问题实在过于庞大,不可能在本次论文中全部涵盖,因此笔者只是对部分与融资租赁密切相关的问题深入探讨。
  国际融资租赁制度实际上有很多问题在国际上至今没有解决,笔者也对此制度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发觉有关国际融资租赁的一系列问题可以作为很好的研究题材,但是鉴于本文的研究角度和问题,很多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都不可能涉及,因此从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角度看本文体系也是不完整的。
  但是本文的体系从此研究角度上看是完整的。在第一章中简要地阐述了国际融资租赁中的破产风险和破产问题的复杂性,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阅读了大量的文献和资料发现国际融资租赁破产问题的复杂性根源于对融资租赁法律性质认识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来自于经济理论的根本差别,因此第二章简要的分析了复杂性的根源:经济理论和学说的差异、融资租赁法律性质上的差别。由于认定一项契约是否为融资租赁需要先选择适用的法律,因此接下来的章节分析了各国立法的差异和破产程序中的法律选择问题。论文的最后从出租人破产是和承租人破产时两个角度分别阐述了在国际融资租赁破产中的部分问题。鉴于时间、资源、能力等因素的局限性,本文只是笔者对融资租赁法律问题阶段性的研究成果,还有更多的相关问题需要在以后的工作和实践中去研讨。
  第一章 国际融资租赁的破产现状及复杂性
  1.1. 国际融资租赁破产现状及原因
  1.1.1. 国际融资租赁的破产现状
  1952年5月美国人叙思费尔德创立美国租赁公司标志着以融资租赁为核心的现代租赁的诞生。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迅猛发展,融资租赁逐步实现了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入,发展成为集投资、营销、融资、资产管理四大功能的于一身的经营方式,极具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
  世界租赁业以年平均30%的速度增长,成为仅次于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占全球设备投资的20—30%。融资租赁日益国际化,使得国际融资租赁业务迅猛发展。融资租赁已经渗透到了银行、保险、证券、工业制造企业、法律、财务会计、咨询等行业,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边缘产业。
  但是在融资租赁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与之相关的各种法律纠纷也随之产生,并且也在迅猛增长。在融资租赁业最发达的美国,租赁的相关纠纷数量占据了商事纠纷数量的10%,平均每三个破产案件中就有一个涉及租赁债权。 为了顺应融资租赁的发展,解决各类租赁相关纠纷,各国纷纷出台了或者修订相关立法,如美国1999年修订了统一商法典融资租赁一编的内容,1999年德国破产法进行了修订其中也包括了对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
  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也以15%的速度增长, 特别是国际设备租赁业务营业额和市场渗透率年年在增长。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由于标的金额巨大,跨国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信用风险大,导致的纠纷和破产问题也在增多。
  中国的金融租赁业始于上世纪改革开放的初期,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河北省涿县塑料厂引进编织机生产线;同年中国民航在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动下,与美国汉诺威尔制造租赁公司和美国劳埃得银行合作,利用跨国节税杠杆租赁方式从美国租进第一架波音747SP飞机标志着我国的金融租赁的开始。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资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到1997年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6家。进入1997年后全行业陷于困境,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武汉国际租赁公司由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相继倒闭,同样原因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0年也宣布破产清算。截止2003年底,现有金融租赁公司12家。中国的金融租赁业比发达国家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晚了近30年的时间。2002年下半年以来创新租赁业务不断涌现,使得融资租赁业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虽然我们行业目前发展的态势十分良好,但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经过20多年的发展,金融租赁全行业业务总量只有159亿元人民币与国民经济总量10万亿元人民币相比不成比例。公司数量还太少,远没有形成竞争的局面,这不利于提高金融租赁在社会中的认知度,对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不利。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从产生开始就伴随着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破产风险在内的巨大风险,融资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破产问题也成为融资租赁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之一,特别是涉及国际融资租赁的跨国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破产问题一直困扰着包括我国在内的每一个国家。
  1.1.2. 国际融资租赁破产的原因分析
  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件一般为大型的机器设备,价值比较高,合约期限一般为3-7年,时间较长,这使得融资租赁业务存在着相当大的不确定因素,尤其是国际融资租赁,在租赁期间将不可避免的遇到政治风险、货币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当事人的信用风险、金融资本市场特有的风险。任何不确定因素都可能影响到融资租赁合约的履行。当然导致融资租赁破产问题产生的风险主要是当事人的资本信用风险。
  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往往是资金实力雄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破产的概率比较小。但是近些年来银行类租赁公司和非银行类租赁公司相继破产倒闭,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国际金融市场阶段性的金融危机影响到了大量的租赁公司破产。(二)租赁公司违规操作,非法涉足高风险性的证券与期货业务,投资失败,直接导致融资租赁公司破产。(三)国家涉及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建设 不健全,不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导致融资租赁公司无法维持运营破产。(四)租赁市场的持续性低迷,使得很多资本结构不合理的租赁公司面临破产。
  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来说,破产的原因多种多样,这里无法列出具体的原因。融资租赁已经渗透到了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在内的几乎所有的产业,每个产业的企业破产原因可能不一样,各个企业引起破产的因素也呈现差异性。行业发展态势、企业决策、经营方式、国家法律政策支持程度、相关的产业的影响、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都可能引起承租人的债务危机导致最终破产。
  国际融资租赁的跨国承租人的破产因素更加复杂,甚至世界金融危机、国际贸易竞争、资本市场波动、各国政策的变动都可能引起国际承租人和出租人破产。
  1.2. 融资租赁破产问题的复杂性
  融资租赁业务属于一种年轻的交易类型,包括融资租赁业比较发达的美国在内的几乎所有国家对于融资租赁交易的性质和特征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一旦出现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破产问题,尤其是涉及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时,对于融资租赁相关的问题呈现出突出的复杂性,这些复杂性能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融资租赁性质的界定即什么样的租赁才是融资租赁,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破产程序中是视为传统租赁还是经营租赁还是抵押贷款,还是分期付款买卖?不同的法律界定直接影响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影响到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属,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涉及国际融资租赁问题时,界定上述问题适用哪国的法律。适用不同的国家的法律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即使是一国国内法,在税法、民商法、会计制度、金融监管法规、破产法规对于融资租赁界定可能不同,那么适用哪个部门的法规处理融资租赁破产问题?
  (三)关于租赁所有权的问题。融资租赁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归属于出租人时能否行使取回权,行使程序如何?行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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