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宪法学研究要真正地走出低谷,
宪法实践的推动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缺少正确
宪法理论的指导,
宪法的实践也不可能得到发展。就二十世纪中国的宪政操作过程来看,不合逻辑和不讲逻辑的
宪法理论对
宪法实践的阻碍作用是非常明显的,道德哲学一直是宪法学的基本逻辑依据,宪法学重大理论问题的争议往往最终都表现在不同道德观的取舍上[101]。宪法学的研究体系封闭性太强,无法面对社会现实的要求,尤其是全球化所带来的人类理性的新革命[102]。所以,面对二十一世纪,中国的宪法学要走出困境,必须从最基本的逻辑问题着手,按照道德哲学、文化哲学和逻辑哲学所各自具有的科学特性来建构符合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要求的
宪法哲学。
【注释】 浦部法穗在《宪法学教室I》(新版)第16页—第18页,日本评论社1988年12月25日第1版,1997年4月25日第7次印刷。
参见于尔根-哈贝马斯著《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一书第262页,郭官义译,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参见于尔根-哈贝马斯著《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一书第14页,郭官义译,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参见阿图尔-考夫曼著《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一书第60页,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参见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著《成文
宪法的比较研究》第344页-第348页,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10月第1版。
参见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著《成文
宪法的比较研究》第230页,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10月第1版。
参见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著《成文
宪法的比较研究》第160页-第164页,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10月第1版。
卡尔-皮尔逊著《科学的规范》第131页—第132页,李醒民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卡尔-皮尔逊著《科学的规范》第131页—第132页,李醒民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参见《复杂性中的思维》一书第2页,克劳斯-迈因策尔著,曾国屏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
参见李拉亚著《通货膨胀与不确定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32-33页。
普里高津:《从混沌到有序――人与自然的新对话》,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1版,第64-87页。
参见普里高津:《确定性的终结――时间、混沌与新自然法则》,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版。
E-N-洛伦兹在《混沌的本质》一书对不确定性、复杂性和分形等属性作了详细考察,据此可以发现在不确定性研究中,仍然存在着“不确定”的研究方式和结论。“我用混沌这个术语来泛指这样的过程—它们看起来是随机发生的而实际上其行为却由精确的法则决定”。(第3页)“更麻烦的是,有一些其它术语,特别像非线性、复杂性和分形性,经常会在某种或某些意义上被用作混沌的同义词”。(第3页)“一个线性过程是这样一种过程,如果初始时刻任何变量的一点变化会使得在以后的时间内这个变量或其他变量也产生一点变化;则在同样初始时刻2倍大的变化就会使得在以后的同样的时间内也产生2倍大的变化”。(第153页)“一个非线性过程简单地就是一个不完全的线性的过程。”(第153页)“虽然混沌要求非线性,但非线性并不保证有混沌。”(第154页)“实质上,复杂性常常用来指示对初始状态的敏感的依赖性以及这种敏感的依赖性相联系的每一件事。”(第156页)“有时要在‘混沌’和‘复杂性’之间作一个鉴别,前者涉及时间上的不规则性,后者意味着空间上的不规则性。”(第158页)“一些分形通过不复杂规则产生之后非常接近混沌,但看起来却高度错综复杂,而不仅仅是奇特的结构。”(第167页)参见《混沌的本质》,E.N.洛伦兹著,刘适达等译,气象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
梁慧星先生在《民法解释学》一书对法律的确定性也作了探讨。并将法律概念分为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两类。“法律概念,以是否确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确定的法律概念,另一类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确定的法律概念,如自然人、法人、配偶、汇票等。这类概念已相约成俗地涵盖所描述对象的一切有意义的特征,因而定义清楚,外延确定,在适用中可单依逻辑推理操作”。(第286页)“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其不确定性的程度有不同。一种是内涵不确定,但外延是封闭的;另一种是内涵不确定,但外延是开放的。前者称为封闭的不确定概念,如危险、物、违法性、法律行为、直系血亲等。后者如合理、不合理、公平、显失公平、善意、恶意、重大事由等。封闭的不确定概念,虽然不确定,但由于外延封闭,因此在概念的精确程度上,接近于确定的法律概念”。(第286页)参见《民法解释学》,梁慧星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
参见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一书第328—第34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
西方后现代法学发端于20世纪下半叶,它是从后现代主义的哲学理念和方法进入法学和法理学开始的。后现代主义思潮表达了对于人类生存状况的不安和焦虑,以及对一个更为合理的物质和精神世界的渴求。劳森(H.Lowson)就此写道:“后现代困境就是危机---我们的真理、价值以及各种尊崇的信念的危机。这危机源于反省自身的根源,它的必然性和力量。”这种反省首先从文学艺术开始,然后是哲学。法学似乎是现代主义的最后堡垒之一,这可能是因为现代法律制度所强调的秩序在西方社会始终维持着稳定的结构和与之相适应的理念的缘故。
后现代哲学主要表现为对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否定,反对用单一的、固定不变的逻辑和公式来阐释和衡量世界,方法论上则主张多元和差异性。后现代哲学的某些主张和方法进入法学,动摇了人们曾经深信不疑的那些作为现代法学基石的理念,如理性、个人权利、社会契约、正当程序等等。这些理念互相论证,要证明的核心思想是,法律是现代文明的外壳,它保证人们追求理性的理想和幸福。正是因为如此,自启蒙时代以来,浩如烟海的现代法理学著作几乎都是围绕着一个主线而展开的,那就是论证社会为什么要由规则统治而不是个人统治,社会应该由什么样的规则统治,规则如何才能统治。参见信春鹰著《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参见阿图尔-考夫曼著《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一书第6页,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周叶谦译《制度法论》第10页,原著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
周叶谦译《制度法论》第12—第13页,原著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
卡尔-皮尔逊著《科学的规范》第131页,李醒民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参见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著《成文
宪法的比较研究》第185页-第186页,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10月第1版。
参见莫纪宏著《宪政、普遍主义与民主》,《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1期。
该问题是笔者在2001年4月17日哈贝马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报告厅举行的“人权的文化间性”主题演讲会上提出的。
无明是佛教的用语,指不明不白的状态。
卡尔-皮尔逊著《科学的规范》第53页,李醒民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卡尔-皮尔逊著《科学的规范》第58页,李醒民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卡尔-皮尔逊著《科学的规范》第59页,李醒民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卡尔-皮尔逊著《科学的规范》第54页,李醒民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参见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著《成文
宪法的比较研究》第375页-第376页,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10月第1版。
参见舒国滢著《在法律的边缘》第10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以近世对哲学的理解,所谓哲学就是关于世界观的学问。它体现的既是人类认识自然和社会而产生的知识,也是人类认识世界能力的反映。
近代自然科学是以实验手段作为检验自然科学独立性的重要工具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弗兰西斯-培根以及笛卡尔。马克思曾称培根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3页,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约翰-齐曼在《元科学导论》中认为,“科学”这个问题实际上过于庞大,不可能用几个字给出答案。一些惯用的科学定义,由于角度的不同,倾向于强调一些相当不同的特征。应当明智地使用科学这种工具,恰当地把科学置于公开的社会冲突的舞台上。参见刘珺珺译《元科学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5月版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