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一章 宪法逻辑学的方法论(二)

  普遍主义的逻辑既服从美学原则的要求,[95]也是与人类的实践活动相适应的。在传统的民族国家意义上,民族国家本身是人类组织活动的载体,不同的共同体之间缺少思维形式上的沟通和交流,因此,不同的共同体所产生的宪法文化的特殊性就比较突出。只有在全球一体化趋势的推动下,普遍主义才可能真正地从逻辑走向道德实践。离开人类社会交往的实际形式仅仅停留在纯美学意义上的普遍主义往往只能存在于纯粹的逻辑形式的演算中。只有与实践相结合的为实践为选择的普遍主义才能成为现实的公共道德准则。所以说,在宪法学的研究中,宪法道德学与宪法文化学、宪法社会学始终是宪法逻辑学的合理性依据。在任何逻辑层次上,宪法学的发展都离不开人类社会总体道德价值水平和人类文化形态的影响。对道德和文化的忽视所带来的恶果就是宪法逻辑学的道德化和实证化。
  4、面向二十一世纪中国宪法学的研究目标与任务
  中国宪法学研究肇始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并在本世纪三十年代曾经达到了比较繁荣的阶段。[96]但由于中国宪政实践价值的式微,宪法学的研究主要是比较法学层面上的,至多可以说,宪法学在整理宪法知识的过程中注重了宪法文化特性的研究。在新中国建立之前,由于国民党政府推行的是“党政”,因此,宪法的实践不过是党派政治理想和主张的表述,宪法的价值是落脚在道德基础上的。与此相适应的就是,宪法学也被传统的善学理论所包围,阶级和党派的理性成为宪法价值的来源。当然,这样的宪法学必然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新中国的宪法建立在社会主义的价值基础上,因此,以阶级性为核心内容的宪法实践成为宪政建设的主要内容。反映在宪法学研究上是全面地学习苏联的宪法学理论,以无产阶级的道德原则为逻辑前提来构造社会主义的宪法学体系。由于旧的宪法传统被打破,宪法文化学的研究基本上被割断,宪法社会学的合理性也遭到抑制。宪法学的逻辑体系实质上是对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系统表述,宪法现象自身的逻辑规律以及宪法实践的历史传统基本处于被否定状态。所以,宪法学自身的独立意义比较差,宪法学与伦理学、政治学、科学社会主义等哲学构造基本相似,甚至是雷同。从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宪法学界开始关注对宪法文化学和宪法社会学的研究,或者是移植,或者是嫁接,宪法学的理论研究水平和状态开始与宪法实践的状况相分离,并且产生了一些具有创造性的宪法逻辑学框架。[97]应当说,通过我国宪法学者的努力,我国宪法学的理论研究层次正在逐渐与国际社会宪法学研究状况接轨。一大批没有文化传统背景的宪法价值和宪法制度成为宪法学者构造宪法学体系时的参照要素,如宪政的价值形态、宪法监督制度、宪法解释制度、宪法与法的关系处理方法等等。尽管上述内容并没有在宪法实践中得到对应性的行为反映,但是,却成为宪法学界经常争论的学术话题。通过与国外宪法学者的学术交往,宪法逻辑学的思考方法逐渐为宪法学者们认可。传统的以社会主义道德价值为核心的注释宪法学体系开始获得包括宪法文化、宪法逻辑的整合,宪法学研究体系多元化的驱使正在出现。这样一种研究态势为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事业进入二十一世纪奠定了坚实的逻辑基础。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宪法和宪法学?这是近年来宪法学界经常提及的一个话题。在宪法实践相对滞后的前提下,宪法学理论研究能否在逻辑上走得更远不得不引起宪法学者们的关注。从宪法哲学的三个不同层次来看,宪法道德学是宪法文化学的基础。宪法文化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通过历史和人文的媒介所造就出来的宪法道德学。相对于宪法道德学而言,宪法文化学如果缺少以道德分析手段作为主要研究工具,宪法文化学将很难把握宪法文化的特征。所以,宪法实践不昌明,宪法理论就必然要滞后。不过,从宪法逻辑学的角度来看,由于宪法逻辑学是以美学原则来创设宪法制度的,所以,普遍主义的道德观就是无法回避的。宪法学不仅要关心宪法自身的实践,更重要的是要完善自身的逻辑体系,最大限度地吸收外来的宪法实践经验。就宪法哲学的三个层次而言,宪法道德学处在最下位的研究阶段,宪法文化学则在宪法哲学中起道德逻辑和经验逻辑的验证作用。宪法逻辑学作为宪法哲学中最高层次的宪法哲学,它所采取的是一般的逻辑分析手段,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产生一些高于道德逻辑和经验逻辑的一般逻辑规律。[98]所以,对于宪法学者而言,致力于构建自洽的宪法逻辑学体系会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宪法实践的发展,同时也可以为宪法文化的合理性提高更可靠、更有效的逻辑证据。
  以吾之见,二十一世纪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态势必须转移到对普遍主义的合理性和对美学原则的优位的逻辑分析中来。宪政的逻辑应该是超越于宪政的道德和宪政的实证经验基础之一的最终的理论手段[99]。没有逻辑的背景,宪法学就很难走出经验主义和道德理想主义的困境。
  以逻辑的视野审视宪法学的结构,首先必须解决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一个长期被忽视的宪法哲学问题就是宪法这种现象究竟是因为什么社会因素的推动而产生的?为什么宪法没有与法律同时在历史上产生?宪法的目的与法律的目的是否一致?宪法的法律特性与法律自身的特性有无区分?能否用一般的法治理论来解释宪法现象?其次,宪法的价值体系是否与法律的价值体系同构?宪法的逻辑结构是否与法律的逻辑结构相同?能否从法律的逻辑特征上来排斥宪法存在的逻辑合理性?最后,宪法的历史命运是否与法律的历史命运同途?上述三个方面的逻辑问题是决定宪法学特征的决定性因素。如果宪法学研究体系不能对此作出反映,宪法学自身的逻辑合理性就无法得到确证。可以说,二十世纪中国宪法学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没有真正地对宪法与法律的逻辑特征作出甄别,宪法与法律被道德化的逻辑简单地组合在一起,在实践中引起的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宪法的价值不明确,即便是以现代宪政为基础的现代法治原则也被一些学者使用传统的法律价值理论来进行简单地铨释,宪法的意义被最大化地模糊和淡化了[100]。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