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性、合理性、确定性以及有效性从价值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两个角度全面地确定了“应该”判断逻辑形式的基本属性,特别是从主体性入手,突出了主体的“意志性”与“利益性”在
宪法价值构建中的功能,是分析价值现象,特别是规范现象最有效的逻辑工具。
宪法逻辑学通过运用正当性、合理性、确定性以及有效性等价值逻辑分析手段来建构价值的可能内涵和外延,因此,它是与形式逻辑相对应的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道义逻辑学”。值得注意的是,在传统的宪法学研究领域,“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宪法学问题,“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协调常常处于冲突状态之中。如果从
宪法逻辑学的角度来看,传统宪法学所主张的“公平”大致上相当于“合理性”,而“效率”接近“有效性”。在处理“公平”与“效率”时,如果引进“正当性”与“确定性”的分析范畴,那么,原来存在于“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价值矛盾和冲突就比较容易化解。“正当性”相对于“公平”与“效率”而言,具有更基础的价值决定作用。而“确定性”则可以通过明确“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内涵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冲突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以普遍主义为基础构造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宪法学
1、三个层面的
宪法哲学及其特征
远在近代自然科学产生之前,人类对自然界和社会的认识成果是整体性的,也就是说,知识都表现为哲学[85]形态。自近代自然科学昌盛起,各类关于自然界现象的认识结论开始从总体的哲学知识中分离出来,具有了实证的特征和实用的功能,[86]形成了一系列反映人类文明成果的自然科学知识,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等。相对于自然科学的有效性而言,人类对自身的认识成果仍然受到认识者主观认识态度和认识能力的限制,因此,社会科学的哲学内涵仍然处于以目的论为中心的认识范畴,依据认识目的的层次,社会科学往往成为道德哲学、文化哲学和逻辑哲学的混合体。[87]道德哲学是以认识者的主观愿望和爱好为核心的,决定论成为道德哲学的基本逻辑依据;文化哲学是以认识者的经验和实践为前提的,选择论是文化哲学趋利避害功利主义倾向的最鲜明的特征;逻辑哲学是从认识能力的可能性出发的,强调的是哲学的美学色彩,因此,逻辑哲学是无法超越的人类的最高理性。
宪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目前在哲学上的表现形态也是与道德哲学、文化哲学和逻辑哲学相适应的。
宪法道德学或者是
宪法伦理学是宪法学中的初始理性[88],是
宪法知识科学性的起点;
宪法文化学和
宪法社会学则是
宪法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宪法文化学和
宪法社会学支撑的是迄今为止人类
宪法实践的文明成果,使
宪法文明的发展具有了认识手段上的稳定性;
宪法逻辑学是按照人类的理想与人类的认识能力来设计人类的价值趋向的,具有普遍主义的特征,因此,
宪法逻辑学是宪法学最成熟的形态。
2、
宪法实践是推动宪法学发展的基本动力
宪法实践与宪法学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是多元的。在道德哲学的层面上,由于
宪法实践中表现出的强烈的主观性和道德要求,因此,
宪法的哲学走向也就会不自觉地适应这种道德实践的要求。尤其是在多数人民主理论支持下的
宪法实践,宪政运动的基本动力往往来源于民主的推动。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宪法学理论也就是浓缩了多数人理性的
宪法道德学。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宪法学着重探讨多数人民主的合理性以及
宪法的道德选择性。但是,由于
宪法实践中对多数人概念理解的分歧,就产生了不同的
宪法理性原则,这些
宪法理性原则都具有各自的道德支撑力量,并都具有道德普适化的倾向。[89]在文化哲学的层面上,
宪法实践不单纯是道德取舍的产物,还容纳了习惯性的道德和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固定的思维模式,对
宪法实践的合理性的研究不仅要依靠道德评价体系,还需要行为特征理论体系的帮助。宪法学必须注重
宪法实践本身所具有的文化特征。[90]在逻辑哲学的层面上,
宪法实践是可以离开具体的道德实践和文化继承进行的,它依靠的完全是
宪法自身逻辑的演变规律,宪法学则是试图寻找一条依靠人的认识能力而构建起来的完美的行为规则体系[91]。因此,宪法学在逻辑哲学的层次上是可以先于
宪法实践而存在的,[92]因此,
宪法逻辑学完全可以在
宪法实践本身落后的情况下而获得自身的理论完善。[93]由此可见,简单地将
宪法实践作为宪法学理论研究的催化剂是不妥当的,因为那样很容易突出宪法学作为道德哲学的随意性和宪法学作为文化哲学的自我封闭性。
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中,长期以来不能摆脱的理论障碍就是
宪法自身的逻辑规律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而道德哲学与文化哲学由于其功利价值的显著性而受到一些人的垂青。
宪法实践的理想主义色彩不浓。
3、普遍主义[94]是成熟的
宪法哲学的理论前提
如果说在
宪法实践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宪法学无法获得学科建设所需要的有效知识体系,那么,与
宪法实践保持一定距离的
宪法逻辑学则仍然是可以利用丰富宪法学知识的一条捷径。当然,
宪法逻辑学并不是很容易为绝大多数学者所自觉接受的,因为发现
宪法现象自身的逻辑规律比迎合
宪法实践所依赖的道德基础和文化特性要困难得多。于是,
宪法道德学与
宪法文化学中的逻辑规律往往就很容易代替
宪法现象自身的逻辑规律。
但是,作为人类组织行为的最高规范,
宪法的可能形态必须符合以人类思维方式为依托的基本逻辑规律,因此,符合美学原则要求的逻辑形式必然会导致
宪法应当建立在普遍主义的道德基础之上。以美学原则来缔造
宪法存在和发展的轨迹必然会以人类思维的共性获得明证。普遍的美学原则的存在既容纳了人类的理想,又吸收了人类认识世界的文明成果。所以,建立在
宪法文化学基础之上的符合美学原则的
宪法逻辑学不仅是可以存在的,而且,基于逻辑自身的美学规则可以获得独立的发展。从普遍主义的原则出发,
宪法逻辑学是可以脱离
宪法实践在相对独立的理论框架中成熟起来。因此,宪法学的发展水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超越
宪法实践的实际状况达到一定的高度。这也是宪法学作为哲学的组成部分对人类实践的指导作用所在。不承认以普遍主义和美学原则为基础的
宪法逻辑学的合理性,也就是否定了人类思维所具有的共性,这种过度实用和实证主义态度必然会溟灭人类对道德理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