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问题(一)

  与预审法庭的裁定相比,审判法庭经过听审所作的裁判具有较强的既判力。这种既判力所引起的法律效果是,审判法院作出的定罪科刑、免除刑罚、宣告无罪或者免诉等方面的判决,一旦成为确定的生效判决从而属于不可撤销的,那么,检察官就不得因相同的事实,对被告人重新提起追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审判。但是,任何一项生效裁判要取得这样一种既判力,必须同时符合三方面的条件:一是前后两次追诉之间必须具有同一诉讼标的;二是两次追诉之间必须具有相同的当事人;三是两次追诉之间必须具有相同的诉讼原因。简单地说,也就是所谓的“标的同一”、“当事人同一”和“诉讼原因同一”。
  作为裁判发生既判力的第一个条件,“标的同一”也就是诉讼请求事由的同一。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请求事由都是“请求对受到追诉的人适用刑罚”,这是十分明确的。但也有标的不同一的情况。所谓“当事人同一”,是指再度提起的诉讼中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与已得到最终裁判的诉讼中的各当事人完全相同,也就是提起追诉的当事人与受到追诉的当事人完全一致。一般而言,提起追诉的当事人始终是检察官。但是,那些已经受到追诉的人,只有在再度提起的诉讼中以完全相同的身份(如正犯、共犯或民事被告人)又重新受到追诉时,才能成立所谓的“两次诉讼中的当事人同一”。因此,既判力理论并不禁止就相同事实,对因该事实已受到无罪宣告或有罪判决的人之外的其他人提起诉讼。
  作为既判力成立的第三个条件,“追诉原因同一”是指作为前后两次追诉之原因的“违法事实”的同一。也就是说,既判力所禁止的是对同一“违法事实”实施双重追诉和审判。那么,什么是“同一违法事实”呢?对于这一问题,法国法学理论界和最高法院的法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争论。理论界的观点是,为使法院裁判具有既判力,违法事实的同一必须是指“事实上的行为同一”,也就是与法律评价无关的事实同一。例如,对于同一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原来已经有生效的法院裁判作出有罪或者无罪裁判的,那么,对该同一行为实施的重新追诉和审判即使是以另外的罪名来进行,也是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相反,最高法院则将“违法事实同一”解释为“同一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也就是所谓的“罪名同一”,因此,对那些已经按照某一罪名加以追诉和审判的“事实上的行为”,仍然应准许“以另一罪名”再度提起追诉,从而纠正业已发生的司法错误。不过,从1956年开始,至少对于重罪法庭所作的宣告无罪裁判,最高法院刑事庭倾向于接受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也就是将“违法事实的同一”解释为事实行为的同一,而不是法律评价的同一。当然,1958年颁布的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采纳了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使得有关此问题的争论告一段落。根据该法第368条的规定,“任何人经依法宣告无罪,不得因同一事实再行受到拘捕或者控诉,即使以不同的罪名拘捕或者控诉,亦同”。这就意味着,作为既判力发生作用条件之一的“违法事实的同一”,必须是指事实上的行为,与它们在法律上的评价或罪名认定没有关系。只要这些事实已经受到追诉和判决,就不得对其再度进行追诉和审判。即使以其他罪名进行这种追诉或审判,也是应当受到禁止的。
  无论是预审法庭的裁定还是审判法庭的裁判,一旦符合既判力的上述三项条件,就对以后的法院审判产生了约束力。具体而言,对于已有既决事由的法院裁判,无论同一法院还是另一法院就同一被告人的同一违法事实重新进行审判的,检察官和其他各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属于公共秩序性质的“既判事由之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并可以向任何法院提出,受理再次追诉的法官甚至可以依据职权自行提出这种抗辩。在任何情况下,受理新的追诉的法官都要依据所提出的抗辩,审查其受理的事实是否就是法院已经作出过判决的事实,并且审查抗辩所针对的裁判是否已得到最终的确定。不仅如此,既判力一旦产生,对于最高法院实施的非常救济程序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在法国,在审判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具有确定力和既判力——之后,可以对原审裁判进行重新审查的法定途径有两种:一是再审,二是为法律之利益向最高法院提出的非常上诉。一般认为,这两种重新审查程序都是针对那些依据具备既判事由的法院裁判而进行的,从而构成了既判力适用的例外。不过,既判力理论对这两种非常救济程序仍发生着一定的影响。
  2.再审程序与既判力
  法院的裁判即使已经具备既判力,但仍有可能发生事实上的错误。如果因为发生事实上的错误而使某一无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定罪科刑,那么,尽管该有罪判决已经产生既判力,仍应当对这种司法错误进行纠正。但是,如果法院裁判在事实上发生的错误已经导致某一“事实上有罪”的人受到无罪判决之宣告,那么,裁判一经取得既决事由的权威效力,便构成一种绝对的障碍,从而阻止任何企图对错误的无罪裁判加以变更的努力。很显然,既判力固然值得加以尊重,但在确保无罪者不受定罪科刑这一更重要的司法价值面前,应当退居次要地位。换言之,在既判力原则与保障无罪者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国选择了后者。
  从性质上看,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属于一种极为特殊的非常救济程序。因为法国最高法院不论是受理一般的上诉还是后面将要讨论的非常上诉,都只是针对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错误时才进行的。但是,再审申请的提出则促使最高法院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加以审查。毕竟,这种再审申请的目的在于改正原审裁判中存在的司法错误,从而避免误判无辜这一不公正结果的发生。由于这种再审程序的启动不可避免地损及既决事由的权威效力,因此,法律对申请再审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条件。
  首先,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受到有罪裁判之宣告,再审的目的仅仅在于纠正有关有罪判决的错误。当然,这种再审申请并无任何期限条件的限制。
  其次,有权提出再审的人只限于司法部长、被判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在被判罪人死亡后某些法律所特定的人。在申请再审过程中,这些有权提出再审申请的人可以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一名律师,或者一名在律师公会注册的普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被判罪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应说明所援用的新的事实,并将申请寄送“有罪判决复议委员会”。
  第三,申请再审必须由申请人向“有罪判决复议委员会”提出有关的申请。该委员会由五名经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指定的该院法官组成,其中一人来自刑事庭,并主持委员会的活动。委员会在对申请人的意见加以审查的基础上,可直接或者委托他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听取被判罪人和检察官一方的意见。委员会以附理由的决定得出结论,它可以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从而导致案件立即终结;它也可以认可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从而将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刑事庭进行重新审理。
  第四,再审申请必须符合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22条严格限定的理由。其一是在认定被告人构成杀人罪并科处刑罚后,发现有证据表明原来认定的被害人仍然活着;其二是对同一案件的不同被告人前后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判决,证明其中有一名被定罪的被告人是无罪的;三是在原来的审判中证人之一被判决犯有伪证罪;四是发现了原来审判中未曾知悉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足以对被定罪人是否有罪产生怀疑。
  为什么要将再审的理由限定在这四个方面?按照法国学者的解释,这四种情形不仅是指在法院作出判刑判决之后提出的新事实,同时也是指在庭审辩论时法庭所完全不了解的事实。无论是在涉及新的事实时,还是在涉及新的证据时,或者是涉及这些事实或证据材料具有足以认定当事人无辜的特征时,都意味着某一为一审法官所不了解的新事实后来被发现并提出了。当然,新出现的事实只要造成人们对被定罪人有罪产生疑问就够了,而不需要达到使人确信被定罪人无罪的程度。
  最后,对于“有罪判决复议委员会”提交的再审案件,最高法院刑事庭主持重新审理。该法庭举行该开的听审,听取申请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并听取检察官方面的意见。经过审查,再审法庭认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的,应当驳回申请。相反,如果认为申请再审的理由充分,则应当撤销原判。到此阶段,再审法庭需要考虑案件是否有可能重新进行对席辩论。如果可以进行,再审法庭应将案件移送原审法院以外的另一同级法院。如果由于存在法定事由使得对席辩论无法进行,如被定罪人死亡、精神错乱、追诉时效或行刑时效已满等,那么,再审法庭只能将其认为理由不足的定罪加以撤销,而不得再将案件发回重审。
  3.非常上诉与既判力
  与申请再审程序一样,为法律之利益而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诉也是既判力原则的例外。但是,考虑到这种非常上诉与其他上诉途径具有易混淆的特点,因此,笔者需要对其性质作一界定。
  在法国刑事诉讼中,所有上诉途径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普通上诉途径,二是非常上诉途径。前者主要是指针对初审法院所作的未生效判决提出的上诉。其中包括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以及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两种。当然,根据法国2000年通过的旨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典的法律,一种专门针对重罪法院的判决的上诉制度得以建立。这种上诉也属于普通上诉途径。而所谓“非常上诉途径”,是指只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并且在普通上诉途径不再可行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的上诉,其目的是请求最高法院从法律或者事实的角度,对原审法院所作裁判的正确性加以审查。笔者前面分析的申请再审程序与即将提及的“为法律之利益而向最高法院的上诉”,就都属于这种非常上诉途径。当然,除了这两种非常上诉途径以外,控辩双方当事人在用尽了普通上诉途径以后,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诉。这种非常上诉又被称为“为当事人利益而向最高法院的上诉”。但是,无论是申请再审程序还是“为法律之利益而向最高法院的上诉”,都是在原审裁判业已取得既判力的情况下启动的特别救济程序,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相反,“为当事人利益而向最高法院的上诉”所针对的则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该裁判并不具有既判力,这种上诉的效果与普通上诉途径大体是一样的。因此,从广义上讲,“为当事人利益而向最高法院的上诉”与所有普通上诉途径一样,并不构成既判力理论的例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