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于布迪厄关于社会科学知识场域自主性的讨论〔29〕,将我们引入到对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认识层面。众所周知,在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留恋于只将他人思想或成果作为研究对象的“元”观念的现象虽说不是没有,但是,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更为相关的则是另一种极为惊心触目的普遍现象,这有点类似于布迪厄对西方社会科学界所做的批判性描述:
社会科学总喜欢从它所考察的社会世界里照搬一些好像是它向这个世界提出的论题。任何时候的任何社会,都要精心提出一套被视为合法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是合法正当的,值得大家相互争辩、讨论,有必要公之于众,成为公众关心的问题,有时官方还加以认可,使之正规化,并在某种意义上,要由国家来加以保证。具体来说,有些问题被交给官方授权的高级委员会加以考察;或者多少更直接了当地交给社会科学家自己,这样做的方式也有许多,比如各种各样的科层命令,科研项目,资助规划,合同,授权,赞助,等等。这些被正规社会科学所认可的纷繁多样的研究对象和名目繁多的考察课题,不过都是些偷运进社会科学大门的社会问题,比如说贫困、越轨、青年问题、高中辍学、闲暇、酒后驾车等等。社会科学中那些主要的贴近现实的分支随时间推移而不断演变,正像对此所做的分析所证实的那样,这些研究对象都只是随着社会上或学者们对时势世事的把握而起伏不定、左右摇摆(要体会这些变化的实质及表现,我们可以看看主流社会学期刊的栏目设置、各种研究团体的名目或是定期召开的世界社会学大会各分会的主题,就可以一清二楚)。这些问题只是社会世界借以建构自己的表象的中介过程之一,社会学也好,社会学家也罢,都是被用来满足这个目的的手段而已。理由很充分:一个人如果只是将其思想停留在不思的阶段,那么他等于甘居一种工具的地位,为其所宣称要进行思考的那种东西服务。而这一点,比起其他各种思想家来说,社会学家犹有过之而无不及〔30〕。
反观中国社会科学界,每当一些对于我们社会、政治或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现象或热点问题凸显出来时,总有些论者乐此不疲地紧随其后,不经科学地思考,甚至未经足够的知识准备,就对这些现象〔31〕进行分析,作为对他们的“研究成果”的评价之结果,我们便有了许多这些问题的“专家学者”;更为糟糕的是,社会上因此还出现了一些把自己的地位或重要性与其所研究对象的地位或重要性等而视之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只要我们认真苛刻地做些分析,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这些“专家学者”的所谓研究对象并未经过科学的建构,实际上就是新闻媒体或其他公共机构设定的日常论题,他们与新闻记者的区别只在于他们所在的工作单位是一些被称作为的学术机构,而新闻记者的工作单位则不是;坦率地说,他们的“研究”甚至不具一些新闻记者的评论所可能具有的学术启示。
因此,当我们将这些人的研究置于相关的学术传统之中,根据社会科学场域的学术标准对其进行评价时,或者试图在其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时,却只能发现他们所研究的问题对于社会、经济或政治是重要的,而其所生产出的知识则很难与其他非社会科学的知识相区别,换言之,他们的研究在学术上并不具有什么意义,不仅没有在前人就此问题而形成的知识脉络上对既有的理论进行证明或证伪,也没有做出理论上的创新,成为其他社会科学研究者深入研究此一问题的知识基础,更没有对这些问题转换成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前提做出追究〔32〕。其实,恰如布迪厄在批判西方的一些知识者时所说的,“我们很容易发现,这种半吊子学术气的科学,它的问题,它的概念,它的知识工具,都是从社会世界里搬来的;它时常把作为前科学阶段的产物的事实、见解或制度忠实地记录下来,仅仅看作各种资料,亦即一种经验上被给予的事物,它独立于任何求知行为和进行求知的科学”〔33〕。然而,社会科学的自主性却要求社会科学研究必须遵从这样一些规则,即必须提出一整套连贯一致的变量说明体系,各种假设也必须统统纳入十分简明的模型之中,这样的模型还必须说明可在经验中观察到的大量事实;要想推翻这种模型,必须再拿出其他更强有力的模型来,新的模型也必须符合同样的条件:逻辑连贯性,系统性和经验可证伪性〔34〕。仅就此一点来看,我以为,中国社会科学学术传统的建构之所以如此困难重重,与此一问题关系甚大。
这种将研究对象与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截然两分的现象,或者说研究者只注重其地位及价值与其所研究问题的重要意义的正面相关性而无视学术研究本身的重要性的现象,从一般意义上讲,其部分原因在于:在中国社会发生重大变迁的今天,人们倾向于把社会科学家看成是先知预言家,似乎他们能够对当下社会变迁中所出现的全部问题给出系统连贯、合乎逻辑的解答;于是,社会科学界受到了非常强大的压力,被要求回答各种日常问题以及一些只有“预言”方能回答的大问题。而另一部分的原因则在于上述对社会科学的社会图景以及中国传统的知识观对中国社会科学工作者发生了很大的影响,致使其中的一些知识者错误地自负地认为自己有能力探究人类的所有实践(包括当下的一切社会现象)和把握人类的普遍规范标准〔35〕。
毋庸置疑,我们可以通过分析进而发现,这两项原因背后隐含着一个植根极深的对科学研究否定性的普遍预设,即某个现象在社会、经济或政治方面的重要意义本身就足以确保探讨它的论述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而这一对科学研究否定性预设的存在,足以标示出中国社会科学自身的学术评判机制及评议标准尚不完善〔36〕,更为主要的是中国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尚不足够或中国知识场域的自主性尚嫌缺乏,因为这些被社会现象牵着鼻子走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并没有意识到,在对象建构的过程中,他们表面上是主人,但实际上正是透过他们,社会、经济或政治意识形态等非学术力量渗入进这些对象以及他们的研究之中,进而渐渐支配了社会科学场域,致使中国社会科学即使在外部条件相对较好的环境下和社会科学研究者心态相对可欲的情况下,也不可能获致其应具有的自主性。可以说,如果社会科学对外部社会做不加科学思考的直接评论,它的门户就会洞开,受到外部的影响和支配。
必须承认的是,如果我们欲对上述两项一般性原因及其所隐含的预设做进一步的分析,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进入对其合法性做出追究和质疑,因为正是它们所具有的这种合法性才使得其存在有了根据和力量,才可能从某个角度使得社会科学工作者对自主性的缺失表现出集体不意识。然而,有必要指出的是,社会经济等其他场域的因素并不是直接对社会科学场域中的研究者发生影响的,套用布迪厄的话来说,“对置身于一定场域中的行动者(知识分子……)产生影响的外在决定因素,从来也不直接作用在他们的身上,而是只有先通过场域的特有形式和力量的特定中介环节,预先经历了一次重新形塑的过程,才能对他们产生影响”〔37〕。就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具体状况而言,我认为,由于社会科学对于中国来讲基本上是一舶来的知识,因此无论是对这种知识的认识还是关于这种知识的学术制度(尤其是评价制度)都在相当的程度上讲是陌生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建构中国知识分子在知识上原本并不把握的社会科学学术制度,其初始的目的乃是为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增强提供制度性保障,并通过学术评价制度而捍卫其自主性,然而,在学术制度的建构过程中,对于这种制度性质的不意识却使它有可能成为社会经济等其他场域渗入或欲影响中国社会科学的突破口。据此分析,我以为,社会经济等其他场域影响中国社会科学的中介环节,乃是相关的学术制度。换言之,中国社会科学的现行学术制度乃是那些参与社会科学场域活动的社会行动者的实践同周遭的社会经济条件之间的一个关键性的中介环节。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讨论,一是从社会科学学术制度对社会科学研究者的关系的角度来看:首先,社会科学学术评价制度(包括项目设定制度及职称制度)的确立,较严格地来看,侧重的并不完全是学术成果的质量,其间隐含着许多直接来自社会经济等外部的需求,然而这种境况对于那些发展最为成熟的自然科学来讲则是不太可能的;同时,这些评价制度有效执行的结果又与研究者的生活境况的改善发生直接勾连,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这些评价制度中的非社会科学因素便具有了强制性;正是在这一系列学术制度的非学术性因素的激励下,一些论者往往对其他要求(比如说,字数)表现出不可思议的强调,而对学术成果的质量相对淡漠,这就导致了一些社会科学工作者竟每年申报学术成果达百万字以上,然而根据一般的社会科学标准,这些成果却大多是非学术的。其次,一些学术研究机构(包括一些课题项目)的确立,并不是严格根据社会科学知识的规定性,而是简单地顺应于社会经济等外部需求,这就导使这些机构对其间的研究者强设了非社会科学的要求,进而使他们的研究只能随着社会经济需求的变化而变化,作为结果,他们的研究成果一般表现为对具有社会经济等重大意义的日常问题做时髦性议论,而看不到其作为学术研究应当在学术脉络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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