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此处所言,本文作者必须加以限制:作为一种知识的中国社会科学及其生产和再生产的实践活动并未获致相应的自主性,一是指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性情况,毋庸置疑,个别在此方面获得成就的学者的研究不在此列;二是指与学科性建设和制度建设相对而言的社会科学研究状况,但我的分析是建立承认其已获得发展并在继续发展的基础上展开的. 〔5〕皮埃尔·布迪厄毕业于法国高等师范学院,后一度给法国著名学者雷蒙·阿隆做助手,并受到法国战后社会科学中或许最具威望的三巨头——列维-斯特劳斯、布劳代尔和阿隆的大力关注和青睐,最终成为法国最高学府法兰西学院社会学教授。布迪厄的著作,包含了百科全书式的内容,完全不拘泥于学科的界限,兼及非常广泛的专业化研究领域(从对农民、艺术、失业、教育、法律、科学、文学的研究到对亲缘群体、阶级、宗教、政治、体育、语言、知识分子以及国家的分析),所有这些都从许多方面对社会科学现行的学科分工和已被接受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挑战。 更具深远意义的是,布迪厄的研究之所以如此不拘一格,乃在于他始终力图超越某些导致社会科学长期分裂的根深蒂固的种种二元对立,如似乎无法解决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知识模式间的对立,符号性分析(symbolic analysis)与物质性分析的分离,理论与经验研究的长期脱节,等等。J. B Thompson对布迪厄关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批判进行了如下极为简略的概括:布迪厄认为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都是不适当的智识取向,但是相比之下,后者的不适当性要少于前者。据此,客观主义的主要优长在于它同社会世界的直接经验相决裂,从而能够生产出一种关于社会世界的知识,而这种知识不能化约于一般行动者所拥有的实践知识。与直接经验相决裂,在布迪厄,乃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前提条件,但其困难在于研究者本人也是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因此他很容易在分析社会世界时凭靠日常语词和概念。如果客观主义恰当地强调了与日常经验的决裂,那么它也将受困于其自身的缺陷:它不能把握住它自身生产的知识与一般行动者所拥有的实践知识间的关联;因此布迪厄主张在考虑到与直接经验决裂的必要性的同时,恰当地处理社会生活的实践品格(参阅Pierre Bourdieu, 〖WTBX〗Language & Symbolic Power, ed. by John B. Thomps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10-14)。而且,在此一探索过程中,布迪厄通过逐渐摸索出一套能够消解上述二元对立的概念工具〔如场域(field)、位置(position)、惯习(habitus)、资本(capital)等〕和方法论〔如关系主义(relationalism)等〕手段,还逐步抛弃了另外两个近年来占据理论讨论中心舞台的二元对立:一是结构与能动作用的对立,另一个则是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的对立。布迪厄不为变幻莫测的学术时尚所动,坚定地认为有可能建构起一门有关实践——特别是符号权力——的统一的政治经济学。相关问题的讨论,参阅R. Jenkins, Pierre Bourdieu, London: Routledge,1992; D. Robbins, The Work of Pierre Bourdieu: Recognizing Society, Milton Keynes: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91; R. Harker, C. Mahar & C.Wilke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Work of Pierre Bourdieu: The Practice of Theory, London: Macmillam, 1990; P. Bourdieu and L. Wacquant, An Invitation to Reflexive Sociolog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2. 〔6〕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本文借鉴布迪厄教授关于社会科学自主性的理论,乃是因为我认为布迪厄关于社会科学这一知识场域自主性的讨论有可能给中国学人思考此一问题时提供有益的启示;前些时候我在巴黎访学的过程中,就有不少学者谈及他是捍卫西方社会科学自主性的主将之一,而我在校对他与华康德所著《反思社会学导引》(An Invitation to Reflective Sociology)一书的译文并阅读布迪厄的其他论著后更是对此一论断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但是,本文借鉴布迪厄的观点,绝非意味着我赞成当下西方世界,尤其是英语世界对布迪厄理论的消费主义倾向;布迪厄社会理论从欧洲向英语世界的传播过程,恰如华康德所确当地认为的那样,基本上是一个对其理论“做零敲碎打的运用和断章取义的理解的过程”,而且布迪厄本人也对这种做法甚感不满(参阅P. Bourdieu and L. Wacquant, An Invitation to a Reflexive Sociolog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2.);悉尼西部大学教授Ghassan Hage 也指出,“在我看来,英语学术世界似乎出现了一股新的消费布迪厄理论的趋向。……还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对布迪厄的关注,从一开始就根本不是‘纯粹’理论的”(参见G. Hage, Pierre Bourdieu in the Nineties: Between the Church and the Atelier, Theory and Society23: 419-440, 1994, p. 420.)。因此,本文的讨论不应被视作是对布迪厄社会理论进行的一项研究,毋宁是应《反思社会学导引》(“导引”的原文为invitation,又意指“邀请”)之邀与布迪厄一起思考后所产生的对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而这也正是被该书作者布迪厄和华康德视作此著作最大的功能所在:“如果把它……视作提出和解决各种社会学问题的‘工具箱’(维特根斯坦语),那么它将最富裨益”(P. Bourdieu and L. Wacquant, An Invitation toReflexive Sociolog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2, p.xiv)。 〔7〕 参阅P. Bourdieu and L. Wacquant, An Invitation to Reflexive Sociolog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2, p.56. 〔8〕 人类学家吉尔兹在其分析东方世界的规范与事实关系的问题时指出,“我所用的这些概念虽不是根本的概念,但却是定向的概念(orienting notions)。它们的价值并不依赖于对存在着一个高度整合的行为与信仰系统的假设(即使巴厘这样一个同质性很高的小岛,也不具有一个如此这般的业经高度整合的行为与信仰系统),相反,它依赖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作为具有某种深刻地方性的观念,它们可以给我们指出方向,去理解我们所欲图把握的那种不同于我们的法律认识所具有的明确特征……”;参阅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页97-98。 〔9〕 这里所谓的中国社会科学“学术制度”,不仅包括评价制度、项目设定及资助制度、职称评定制度等,而且还包括学科及专业划分体系,也包括学术研究机构设置等制度。 〔10〕本文所谓“外部性”问题,并不是绝对的,或者说做这样的切分,只是出于分析上的便利,在这里主要是指相对社会科学研究及其所生产出的知识而言的;此外,本文做“内部性”和“外部性”的界分,也不意味着这二者是截然两分的,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极为复杂的关系,有时在内在化的情况下甚至是很难予以归类的。 〔11〕请参阅Norbert Elias, What is Sociology?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8, p.113. 〔12〕转引自P. Bourdieu and L. Wacquant, An Invitation to Reflexive Sociolog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2, p.1. 〔13〕这里所言“思维方式”,实与上文所述“外部性”及“内部性”问题相关并类似(参阅本文注释〔10〕),而此处所主张的的思维方式的转换,也显然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诉求,而毋宁是对打通二者的一种努力。 〔14〕 参阅P. Bourdieu and L. Wacquant, An Invitation to Reflexive Sociolog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2, p.187. 〔15〕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布迪厄的论著中,“社会学家”一词一般都是被用来泛指不同的专业化社会科学学科的实践者,因此可以被理解为社会科学家。 〔16〕P. Bourdieu, In Other Words: Essays Toward a Reflexive Sociolog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0, pp.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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