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是一种“全能的力量”。[45]马克思把资本家形容为高度理性化的价值猎取者(价值转化为利润)。在马克思看来,“连续不断和永无止境的追逐利润的过程,正是资本主义的目的所在。[46]各个资本家是为了追逐价值的膨胀而从事生产的代表。价值成为目的的本身。换言之,资本主义制度使得各个资本家加速资本增殖的过程成为合理,通过引进新技术他们可以增大他们的资本。[47]
竞争迫使各个资本家不得不去进行技术革新,为了发现新的价值源泉。他们做此事的能力受到资本积累的限制。当论及资本主义社会的技术变化时,马克思提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他认为,各个资本家对于新的生产方式的要求会得到满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会找到一种方法至少能够暂时地提高利润,即暂时抑制平均利润下降的趋势。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马克思承认,技术革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具有内在的动力,因为,它能提高剩余价值的生产,暂缓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的矛盾。对技术创新而言,决定性因素是节省劳动的要求,尽管它们显然还可能是其它的东西,如投资率和个人发明的积极性。在资本主义市场,技术革新的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资本发展的要求。
马克思关于技术革新的讨论中有一个明确的暗示,就是资本主义需要培养创造性的劳动,并把它融入到生产中去。[48]在资本主义生产模式下,如果没有创造性的劳动存在,这些科学技术的改进是根本不可能的。[49]结果是,创造性劳动在资本主义的笼套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
劳动在它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各种变化。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这些变化的终极就是大机器和自动化。这种发展是资本主义追求劳动生产力的提高的特殊表现。机器是作为“客观化劳动”而存在的,是社会集体技艺和知识的结晶。马克思称之为直接劳动的东西在资本主义晚期纯粹是生产过程中的某种因素。重要的是,生产的自然过程在实质上更趋科学、合理。资本是与包括科学在内的明确的生产模式连在一起的;与此同时,科学又促进了这种模式的发展。一旦达到实际应用阶段,科学便成为生产力的一部分,并转换为资本。在马克思的论述中,有两点可以帮助我们去理解知识创造的实质:第一,知识和技术的积累,即社会大脑(social brain)的总生产力的积累,被吸收为资本。因为是与劳动相对立的,因此表现为一种资本的属性。第二,科学发明因此成为一种交易对象,把科学直接用于生产过程本身便成为一种决定和诱使它发生的动因。[50]
三、创造性劳动的属性
因受时代的影响,在马克思的经济学框架中的原型商品基本上是物质性的对象。由于这种对物质性对象的偏颇,造成了马克思的理论在生产性劳动方面的局限。在马克思那里,甚至会出现这样的概念:借助法律,资本主义正在为它制造生产新商品的可能性。在马克思看来,制造钢琴者是生产工人,而不是钢琴演奏者。当然,如果没有钢琴演奏者演奏,那么钢琴的制造便显得荒唐。但是,是钢琴制造者生产了产品,而钢琴演奏者只是把他的劳动换成了收入。虽然钢琴演奏者生产了音乐并且满足了人们的音乐享受,或者说,他的劳动也确实生产了某种东西,但是,这种生产并没有使它成为经济学意义上的生产劳动。[51]显然,马克思在这里对有形物和无形物进行了比较;这种比较表现出马克思的强烈的倾向性,就是把生产性劳动与物质对象的生产联系在一起;而知识产权只关系到抽象物,而抽象物不过是一种方便的精神杜撰。尽管抽象物拥有一种从质量上扩展商品生产的可能性,但是,在马克思看来,服务不能够成生产性劳动。
然而,事物的发展并非像马克思所下的结论那样。钢琴演奏者的服务同样可以成为一种商品。版权法肯定了音乐作品的版权,尽管音乐作品的概念是开放的或者说是不容易定义的东西。但是,一旦音乐作品的版权被确定下来,钢琴演奏者便有了可供拥有的东西,即可供许可或转让的东西。如此一来,钢琴演奏者与钢琴制造者处在了同样的位置;他跨过了一条经济上的泾渭线,正是这条线才把非生产性工人的活动从生产性工人的传统领地上分离出来,并进入到资本的生产生活之中。
如果认为知识产权法仅是创造了抽象物的私有产权,所以它与物质性东西的所有权没有区别,那将是错误的。对于商品交换而言,产权和合同是必需的法律现象,是交换过程中经济关系的必然反映。[52]可以换个角度考虑问题:商品交换的实质就是对控制权的认可,它们甚至可以不必保留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在没有正式的财产权的情况下,商品同样能够存在并被交易。在物质性商品的场合,商品的存在并不依赖于财产权的存在;但是,抽象物的情形则不同。一旦音乐作品的所有权成为法律的一部分,钢琴演奏者和钢琴制造者均可以被认为是在生产商品。不过,只有钢琴演奏者才依靠知识产权来维护他的商品的创造。如果知识产权的保护,他的出卖演奏(在马克思那里是非生产性服务)的交易就不可能进行。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抽象物,无法进入市场,也不会被承认为交易的对象。由此可见,物质性的产品可以不依靠法律的保护而存在;但是抽象物则不同,它的交易必须是建立在财产权和合同制度的基础之上。马克思的矛盾在于,一方面他把劳动看作是价值生产的商品(value-producing commodity);而另一方面,却不承认服务或抽象的东西也有可能成为商品。
马克思清楚地认识到资本主义是一种生产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商品被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规模积累起来。资本主义对创造性劳动的依赖越来越大。资本家在竞争的压力之下,被迫去寻求技术革新的源泉——创造性劳动。各个资本家对创造性劳动的寻求是基于对抽象物所有权控制的动机,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上的优势。这就为资本家追求知识产权提供了另外一个动力。所以,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就是承认和维护对抽象物的所有权。
在普遍商品化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极大地扩展了商品的范围。知识产权成了资本主义商品性质不停演化的一个标志。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商品形式。但是,在我们理解资本主义的生产力时,却不能停留在劳动力的商品化上。通过创造抽象物,知识产权法提供给资本主义另外一种特殊的商品形式,或者保守地说提供了一种进一步扩张的方式。采取创造抽象物的方式,知识产权将创造性劳动直接带入到生产关系中。资本主义能够继续它的商品生产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通过知识产权法重塑了商品生产的可能。不仅如此,智力劳动还通过创造更有效的生产方式而弱化了物质性生产劳动的作用。现在,资本家的目标已不仅仅是要通过
合同法和工业关系法去控制物质性生产劳动,而更主要的是通过知识产权法去控制创造性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