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异化劳动,而非创造性或自由劳动,构成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的典型形式。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内部存在着一种“平均利润率下的基本趋势”。[12]这种趋势导致在资本家之间的竞争斗争。[13]平均利润率随着社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而趋于下降的客观必然性。资本家为了追求超额利润和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以降低干产费用;结果,各个生产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并引起社会资本的平均有机构成普遍提高。在增大的社会资本总额中,不变资本比可变资本增长得快,导致平均利润率的下降。但在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同时,又出现一系列阻碍利润率下降的因素,这包括资本家加强对工人的剥削,使剩余价值率增大;工人工资被压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机器等生产资料的价值因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降低;大量相对过剩人口的存在使某些部门采用手工劳动;以及对外贸易的发展,股份资本的增加等。上述因素,延缓了利润率下降的速度。平均利润率下降,并不意味着剩余价值率的降低和资本家所获得的利润量的减少,更没有减轻工人受剥削的程度。相反,在这一规律的作用下,进一步加剧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矛盾,暴露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局限性。
将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联系起来,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不是外化劳动的原因,相反,在劳动异化的基础上,外化了的劳动成为私有财产的原因,而私有财产是外化了的劳动的结果。至于劳动外化的原因,马克思认为,“……分工和交换是作为类的活动的人的活动和作为类的本质力量的人的本质力量的显然外化了表现。”[14]显然,外化劳动起源于分工和交换。如果说,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的结果的话,那么,外化劳动又是分工和交换的结果。在后来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得出这样的看法:如果说私有财产是劳动异化的结果的话,那么,导致异化的是劳动的分工,从而,分工是导致私有财产的根源。[15]
就分工的原因及其发生过程,很多启蒙思想家都有论述。如亚当·斯密认为,分工并不是人类运用智慧、深谋远虑的结果:分工产生于交换,而交换又源于人们互通有无的本能、倾向。[16]至于后来人们所表现出的才能的差别,与其说是分工的原因,还不如说是分工的结果。萨伊则认为,“分工是人的力量的巧妙的运用;分工可以增多社会产品,增进社会的威力和社会的享受,但是它却使单个人的能力退化。”[17]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因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然形成,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尽管异化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也还是存在创造性劳动。正是这种创造性的劳动构成了在资本主义社会内最为需要的革新的源泉。
(二)作为统治工具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阶级统治工具的观点是马克思关于法与阶级的广泛论述的一部分。在马克思看来,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个时代都是统治思想,换句话说,统治社会物质力量的阶级,也同时统治着精神力量;拥有任意处置物质生产方式的阶级同时也控制着精神生产的方式。所以,一般说来,那些缺乏精神生产方式的人们的思想只能服从它。统治思想不过是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的表现。使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物质关系,也因此使这个阶级的思想成为统治思想。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上层建筑(包括国家和法律)是特定的生产模式的反映。经济基础的结构不仅生产了社会习惯而且还生产了信仰系统。人的心理和世界观在逻辑上讲是他生活的那个世界的真实反映。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他们的权力源泉的工具。[18]因此,法律是一种制度的结果,并根生于物质生活条件中。[19]换言之,在社会生活和历史中,法律不是一种独立的力量,而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结果。在他们生活的社会生产中,人们进入了独立于他们意志之外而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定关系之中。这种关系就是生产关系,它是与物质生产力发展的特定阶段相适应的。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合便构成了社会的经济结构——真正的社会基础。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治和法律结构;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态的特定形式。[20]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可以被用来分析特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从实质上讲,这不仅关系到认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联系;而且,还涉及到如何看待特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怎样走进该社会的经济基础的范围内的。根据这种分析,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形式;是拥有生产方式的统治阶级用法律这种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并加强其对社会的控制权力。在这种意义上,财产法不过是一种工具被用来维护固有的不平等;而
刑法的实质是为了压迫被统治阶级。[21]从马克思的《资本论》中不难发现,阶级的观点处于法律(财产法和
合同法)的核心。[22]
以马克思的观点分析,知识产权的迅速膨胀,无论是在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方面,都属于上层建筑的变革。或者看成是发生在某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力重要变化的依据。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准则也可以被看成是某些国家(主要指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当它们的生产方式经历了深刻变革后运用知识产权法来维护它们各种形式权力的依据。从这种意义上说,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勃兴和进步表明,至少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经济是要依赖无形资产的生产和交换来维持。[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