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品的价值不在于它自身的使用价值而在于它的交换价值时,到底是什么东西使得交换成为可能的共同因素呢?既然交换是独立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之外,那么,共同的种类就不是商品本身的特征。[29]“价值形成”的实质在于包含在劳动产品中的抽象劳动。[30]准确地说,既然包含在劳动产品中的抽象劳动的量要求一种商品的生产是依其技术状态的不同而不同的,价值便是以必需的劳动的平均时间去衡量。[31]作为商品的劳动力象其它任何商品一样,是由生产该商品的必要劳动的量来衡量的。[32]每种价值都必须按照社会劳动的量来衡量,生产产品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是制约分配和改变交换条件的最基本的因素。[33]
马克思没有象早期的自由思想家们那样用十分肯定的态度去看待劳动。在关于劳动的实质的问题上,马克思对亚当·斯密的观点持一种批评态度。[34]亚当·斯密在他的最重要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系统地研究了促进或阻碍资产阶级财富发展的原因,论证资本主义制度比封建制度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国民财富的增长。[35]亚当·斯密的价值论是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关于价值理论的最早的系统论述。其中的科学成分为奠定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作出了贡献。
亚当·斯密最先明确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但不了解二者的内在联系和本质区别。他认为自从分工确立以后,每个人所需要的物品,只有一小部分是由自己的劳动生产的,大部分则为别人的劳动生产物。人们之间要互相交换商品,商品同商品的交换也就是劳动同劳动的交换。从而他正确地指出:商品价值由劳动决定,“劳动是价值的真正源泉和尺度”。[36]创造价值的不是某种特殊形式的劳动,也不是重商主义者所说的生产金银的劳动,也不是重农学派所说的农业劳动,而是一般生产商品的劳动。他着重研究的是商品交换的量的比例,力图找出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规律。然而他把交换价值看作物与物的关系,不了解价值的本质和创造价值的劳动的社会性,因此在考察用什么劳动来决定价值时就陷入了混乱。另一方面,决定价值的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价值量同耗费的劳动量成正比,并且区别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指出在相同时间里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然而,他有时把劳动主观地解释成“安乐、自由和幸福”的“牺牲”。同时他又认为,商品的价值由这种商品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来决定。[37]
马克思承认劳动形式受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38]马克思确实承认存在着一个积极的命题去表达相关的劳动。劳动是一种创造性行为,主体的自我认识可以导致自由。在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中,劳动已不是公正和经济的异变或种类,并且,成为一种所谓的在不同社会关系的层面上的哲学观点。他相信,在实质意义上,个人劳动在一个适合的社会环境中是能够同时被完成自我表达和人类的统一性的表达。劳动和自我表达之间的联系是可以在早期思想家中发现;[39]马克思的论述所不同于他们的是,私有财产不需要保护自我表现。在马克思所列举的关于自由劳动的例子中最典型的就是作曲。[40]他相信,许多形式自由的劳动,如写作、作曲、演出、科学发明和发现等被商品化并走入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便是劳动被异化的最典型的证据。
在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分析中,创造性劳动并不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理由很简单,发生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大多数劳动都是异化劳动。对劳动者而言,异化劳动是一种外化了的东西。换言之,他们与这种劳动不具有积极意义的联系;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它是一种强制性的劳动。异化也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被从他们所生产的劳动产品中分离出来。与此同时,他们还被从他们自己的普遍性(或曰人的特性species character)中分离出来。人的这种基本特性就是他们的意识行为(conscious activity)。资本主义正是通过商品生产的形式从人们那里取走了这些生产成果。
历史唯物主义还可以被用来解释知识产权的某些特征。典型地,知识产权的特点是根植于所有者的权利而不是相关对象的创作者的权利。创作者经常不是他们所生产的知识产品的所有者,或是由于相关的雇佣法已经将知识产品的所有权规定给了创作者的雇主;或者因为创作者已经将所有权交付给其他人。如马克思所言,是资本家而不是雇工最终拥有了在资本主义经营范围内生产的大部分知识产品。同样,保护表演者的利益被看成是极简派艺术倡导者的观点。[41]
如果把知识产权的合理标准设定为这样,即为个人提供一个理由去贡献他的时间和资源去革新和创造;那么,首先令人不解的就是知识产权法与知识创作者关系并不象作者与雇主或出版者的关系那样密切。[42]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情形毫不奇怪。在资本主义经济模式之下,作者、表演者和科学家的创造性劳动是被剥削的对象。在马克思理论中,“剥削”一词是一个技术性和理论性的术语,是指资本家获得劳动力的社会过程。它的实质很简单:如果一个人的劳动超过了生产、制造他所消费的产品所需要的时间;那么,这个人便受到了剥削。[43]
剩余价值的获得是资本主义经济利润的基础。[44]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具有创造性的劳动者,如那些从事发明、写作、绘画和谱曲的劳动者,其地位与其他劳动者相比并无二致。迫于生活的需要,劳动者会把创造性的劳动力加以出卖。由于这样的理由,知识产权法毋须刺激个人的创造性劳动;相反,它要保障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且扩大他们对作为生产方式重要部分的抽象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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