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93年修订的《证据法》第5条:“(1)证人不得以回答可能致罪为由,或以可能致使他在王室或在其他人起诉之民生程序中承担责任为由,拒绝回答提问;(2)如果证人以可能致其有罪或致其在王室或其他人起诉之民事程序中承担责任为由拒绝回答问题,而且若非根据本或者省级立法,该证人本应该被免予回答提问,那么即使此人依据本法或者省法被强迫回答,其回答亦不得在此后的任何刑事审判或其他刑事程序中被使用或采纳为于其不利的证据,除非他被指控在此作证中犯有伪证罪。”
(四)法国 1993年修正的《法国刑事诉讼法》:
第114条第一款:“除非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在场或者已经合法传唤,不得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讯问当事人或者让其对质,除非当事人公开放弃此项权利”;
第116条第一款:“在第一次讯问时,预审法官应查明被审查人的身份,公开告知他被控而又受查的每一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的法律评价。这些行为及其法律评价的告知应载入笔录”;
第116条第三款:“在其他情况下,预审法官应告知被审查人有权选定一名律师或者要求法院指定一名律师。律师选定或经法院指定后,应将此情况以一切方法毫不迟延地通知律师公会会长。律师可以到法院查阅案卷,并且可以自由地与被审查人会面。预审法官应告知被审查人,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对他进行讯问。此项同意只有当他的律师在场时房可取得。任何时候,当被审查要求作陈述,预审法官应立即听取。本款所规定的告知应作成笔录。”
第128条:“上述预审法官或共和国检察官,应当在告知该人有权拒绝陈述后,讯问该人的身份,听取其陈述,并且问明其是否同意被转移或情愿拘传证的效力延长,仍然留在当地待主管该案的预审法官决定……;此项笔录应当注明此人已经被告知他有权拒绝作陈述。”
第133条第二款:“如果该人是在距离签发逮捕令的预审法官达到驻地二百公里以外的地方被捕,应当立即将他送交逮捕地的共和国检察官。共和国检察官在告知该人有权拒绝陈述以后,听取其陈述。笔录中应注明已作此项告知。”
(五)德国
1994年10月28日修改之《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994年12月1日生效):
第136条第一款:“初次讯问开始时,要告诉被指控人所被指控的行为和可能适用的处罚规定。接着应当告诉他,依法他有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并有权随时地,包括在讯问之前,与由他自己选任的辩护人商议。此外,对他应当告知可以申请收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对此适当的情况中还应当告诉被指控人可以用书面陈述。”
第136条A [禁止的讯问方法]:“(一)对被指控人决定和确认自己意志的自由,不允许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只允许在
刑事诉讼法准许的范围内实施强制。禁止以
刑事诉讼法的不准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二)有损被指控人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禁止使用;(三)第一、二款的禁止规定,不顾及被指控人的承诺,必须适用。对违反这些禁令所获得的陈述,即使被指控人同意,也不允许使用。”
(六)日本
1、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38条:“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出于强制、拷问或胁迫,或者经过不适当的长期扣留或拘禁后的自白,不得作为证据。”
2、日本《
刑事诉讼法》第
198条:“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职员,为实施犯罪侦查而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疑人到场对他进行调查。但被疑人除被逮捕或者羁押的场合外,可以拒绝到场,或者在到场后随时退出;在进行前款的调查时,应当预先告知被疑人没有必要违反自己的意思进行供述的意旨。”
3、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1条:“被告人可以始终沉默,或者对各项质问拒绝供述;在被告人自愿作出供述的场合,审判长可以随时就必要的事项要求被告人供述;陪席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共同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可以在告知审判长后,要求前款的供述。”
(七)其他国家
1、荷兰《
刑事诉讼法》第
29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义务回答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提问,警察在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某个人有罪时,在讯问之前必须告知他“没有义务回答问题”;如果因为警察未能提出警告而使嫌疑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嫌疑人受到来自警房的任何不当压力,那么由此获得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意大利新《
刑事诉讼法》第
64条:“在开始讯问前,除第
66条第1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告知被讯问者,他有权不回答提问。”
3、葡萄牙《
刑事诉讼法》第
61条: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权不回答有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或者对于这些事实的陈述内容的问题,关于受到指控的犯罪事实方面的提问,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或者作虚假的回答,不得从其沉默中作出不利推论,也不得因其作虚假陈述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国际性法律文件
1、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6年3月23日生效,我国1998年10月5日签署)第14条(3)(g):受刑事追诉的人享有“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最低限度的保障。
2、1985年11月29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条:“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应保证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诸如假定无罪、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缄默的权利、请律师的权利、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在场的权利、与证人对质和盘诘证人的权利及向上级机关上诉的权利”。
3、1994年9月10日,世界
刑法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
17条,也建议各国立法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从警察或司法机关进行首次侦讯开始即有权知悉受控的内容。”
4、1953年11月4日签署于罗马的《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在决定其市民权利与义务或者对其提出的刑事指控时,每个人都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由依法设立的独立、中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判。……每个受到犯罪指控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5、1969年11月22日签署于哥斯达黎加圣约瑟城的《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2款中规定:“任何受到犯罪指控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都有权被推定为无罪。在诉讼过程中,任何人都有权平等地享有以下最低限度的保障:……(7)不被强制作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或者供认有罪的权利;被追诉者的自白,只有在没有任何强制的情况下作出的才有效”。
附录四:
“米兰达忠告”卡片
对被警察关押人员的讯问忠告
下列忠告必须在讯问开始之前向被讯问人宣读——
1、“你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你明白吗?
被讯问人回答——
2、“你所说的一切都有可能在法院中用来反对你。”你明白吗?
被讯问人回答——
3、“你有权利在同警察谈话之前会见律师和在现在或将来回答问题时有律师在场。”你明白吗?
被讯问人回答——
4、“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你明白吗?
被讯问人回答——
5、“如果你现在找不到律师,你有权保持沉默,直到你有机会向一名律师咨询。”你明白吗?
被讯问人回答——
6、“既然我已经向你告知了你的权利,那么你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吗?”你明白吗?
被讯问人回答——
附录五:
我国相关沉默权的相关立法
1、 1996年3月17日修订之《
刑事诉讼法》:
第93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洋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46条:
“对一起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 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决定》
3、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附录六:
本书参考资料目录
★ 著作类(50余篇):
1、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MICHAEL H.GRAHAM
2、 Criminal Procedure /JEROLD H.ISRAEL
3、 Ciminal Justice Systems in Europe and North America /何家弘编
4、 [英]丹宁勋爵著,李克强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5、 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6、 郝铁川《法治随想录》
7、 刘立宪、谢鹏程,海外司法改革的走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8、 [日]小岛武司等著,汪祖兴译,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9、 汪建成、黄伟明著,欧盟成员国刑事诉讼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10、 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
11、 何家弘著,法苑杂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12、 何家弘著,黑蝙蝠 白蝙蝠——证据的困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
13、 何家弘著,域外痴醒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
14、 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实用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15、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上、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16、 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1、2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17、 [美]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
18、 何家弘著,毒树之果——美国刑事司法随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
19、 柯葛壮著,涉外、涉港澳台刑事法律问题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
20、 柯葛壮著,
刑事诉讼法比较,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21、 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
22、 [意]卡佩莱蒂著,徐町译,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