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保持沉默》( (下篇2)——沉默权在中国
房保国
【关键词】沉默权 中国 可适用性
【全文】
3、9“坦白从宽”,“抗拒”不应“从严”
房先生:何教授,您好!昨晚我们主要对以前进行的一次调研情况进行了探讨。
何教授:是的,小房,从整体上看,一般民众还是倾向于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应当实行的,只是在实施的时间上应该推迟一段时期而矣。
房先生:是的,何教授,但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中国实行沉默权了,那它与我们传统上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关系如何处理,到时候“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还要不要继续推行?
何教授:小房,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你也知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刑事政策,如果届时在中国推行沉默权了,这一刑事政策将会面临极大的挑战。
房先生:何教授,据最近《广州日报》报道:在中国公安机关引用了几十年的警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已开始从武汉一些地方的警方审讯室内悄然引退。
何教授:小房,我也听到过这样的新闻,但武汉警方同时也解释说: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警语从审讯室的墙内取掉,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政策已退出历史舞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一项基本原则,而且这个原则一直在沿用,坦白与抗拒,关系到认罪态度问题,而法院一旦定罪,在量刑方面是会充分考虑这方面问题的。
房先生:何教授,这说明即使在武汉警方内部,对这一警语也是有争议的。
何教授:是的,小房,“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我国的定性是属于刑事政策,你知道什么是“刑事政策”吗?
房先生:好像是指“国家为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实现抑制和预防犯罪目的而制定的策略、方针、措施和原则”的总和。
何教授:对的,刑事政策有“总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分,在我国的“总政策”主要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下面又有许多不同的“具体政策”,诸如,“有恶必办,胁从不问”、“过去从宽,现在从严”、“历史从宽,现行从严”、“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从犯从宽、主犯从严”、“偶犯从宽、惯犯从严”、“退赃从宽、不退从严”等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只是这些诸多具体刑事司法政策中之一种。
房先生:何教授,这样看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对刑事审判有着一定的指导作用,在不同时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何教授:是的,小房,“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刑事政策,最早起源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
房先生:您能否具体回顾一下?
何教授:好的,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刘根菊教授的考证,1931年12月3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执行程序》中就规定:“对于豪绅地主富农资本家出身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应该严厉处置(如宣告死刑等),对于从工农劳动群众出身而加入反革命组织的分子,以及附和的分子,应该从宽处置(如自新释放等)”。
房先生:何教授,这个法规中的“首要分子应该严厉处置(如宣告死刑等)”和对“附和分子,应该从宽处置(如自新释放等)”,体现的好像就是“主犯从宽、从犯从严”的刑事政策。
何教授;是的,但在具体量刑幅度上好像太大了点,比如对于“出身”不同的,上到“宣告死刑”,下到“自新释放”,这都反映了当是革命法制不健全的状况。另外,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就指出:“应当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革命势力。……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以上内容就体现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并被一些刑事立法性文件所采纳。
房先生:主要有哪些呢?
何教授:比如《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第15条就规定:“凡年被迫或一时错误触犯汉奸治罪条例之分子,准其自新;对于死心塌地的汉奸,严予惩处”;1942年11月16日《中共中央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中使用的也是“镇压与宽大”的提法。在解放战争时期,还把“镇压与宽大”政策具体表述为“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并在惩办反革命犯罪分子、敌特分子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房先生:那么,何教授,新中国成立后这一刑事政策又有何发展呢?
何教授:小房,根据刘根菊教授的继续考证,新中国成立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基本精神,在《
惩治反革命条例》、《妨碍国家货币罪暂行条例》、《
惩治贪污条例》中都有具体体现,并在“镇反”、“肃反”中被解释为“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50年代初期开展了“内部肃反”和“五反”运动,打击的是反革命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经济犯罪分子,对经济犯罪分子实行“坦白从宽”,当时的政策是:“一般的说,只要他们能够主动坦白,彻底退赃,决心不干,他们所犯的错误虽然是敌我性质的,也可以当作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在这段时期的政治运动和刑事审判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到同年10月15日的两个月内,受该政策感召,就有13,600人投案自首、坦白交代,共计退赃8550余万元,这说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还是有很大作用的。当然这也要与“文革”中的“罪行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相区分。
房先生:何教授,通过上文的回顾,可以看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在我国有着“深刻”的历史传统,在现实中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何教授:但是,小房,“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的,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要进行辨证的看待。
房先生:那么,这一刑事政策具有哪些“优良”之处呢?
何教授:小房,“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优点可以概括为这么几个方面:第一,这一政策在历史上对于打击敌人、惩治罪犯、保卫革命政权发挥了很大作用;第二,这一刑事政策体现了“区别对待”的方针,对于那些十恶不赦、罪大恶极、态度恶劣、抗拒改造的罪犯,理应“从严”处理,而对于那些主观恶性不大、能够痛改前非,主动交待罪行的罪犯,则应“从宽”发落;第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能够与侦查机关配合,主动交代,这对于获取案件线索,破获案件很有好处,能够很大程度上地减少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供诉讼效率;第四,“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在一些重大复杂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助于分化罪犯,打击犯罪。
房先生:何教授,这样看来,这一刑事政策是不是就很完美了呢?
何教授:小房,远不是如此,它存在的一些缺陷是致命的,在热烈讨论沉默权的今天,它遭到越来越多人们的批评和反对。
房先生:何教授,对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弊端,您能不能具体阐述一下?
何教授:好的,首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按照华东政法学院殷啸虎教授的解释,它是与
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相违背的,因为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含义,乃是指公民在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作为和不作为的自由,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自由,就这个意义上说,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公民个人的权利,他可以有积极的“说”的权利,同样也享有消极的“不说”的权利,而以往我们在谈论言论自由的时候,总是过于强调了表达方面的积极的自由,而忽视了消极的“不说”的自由,而按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则的要求,“坦白”了、“说”了就“从宽”,“抗拒”或者“不说”就“从严”,这事实上剥夺了公民言论自由中的“不说”的权利,因为“坦白”自然是以“说”为前提的,所以从整体上看,这一刑事政策是与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是相违背的。
房先生:何教授,这事实上与以前我们论证的“沉默权首先是一项
宪法权利”的思路也相一致。
何教授:是的,小房。另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还是一种有罪推定思想的反映。
房先生:为什么呢?
何教授:你想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蕴涵的一个前提就是被讯问或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不是个“好人”,肯定干了“坏事”,所以这时候就需要他们“说”呀,他们只有“坦白”了才能从宽处理;否则,只能意味着被讯问者是“心虚”的,是没干什么好事的。这尤其对于那些无辜者来说,就更不公平了,他(或她)本来就是无罪的,这时你让他“坦白”什么呢?!他本来什么坏事都没干,还怎么能 “如实交代”呢?!所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蕴涵的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就是有罪推定!
房先生:而无罪推定是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所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是与我们现行刑诉法相违背的。
何教授:也可这样说吧,小房。另外,第三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还存在有一个严重的“司法悖论”。
房先生:什么“悖论”呢?
何教授:那就是“坦白从宽,把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就是说,对于那些“老实”的、“坦白”的罪犯来说,把自己的什么事都“交代”了,往往得不到“从宽”处理的结果,比如说吧,一个人因为盗窃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但这时他又交代了一个抢劫罪,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这样他最终可能被判处十五至二十年的有期徒刑,而他如果对所犯的抢劫罪行不说的话,司法机关也可能查获不出,这时他最多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但正因为他对于抢劫罪“坦白”了,而最终被判处高于原判两倍以上的刑期,这时对他的“从宽”政策如何体现呢?所以,对于那些有“经验”的、“几进宫”的罪犯来说,他无论如何都不会主动把自己的罪行说出来的,为什么呢?因为“说出”了肯定会被判处较重的刑期,而“不说”呢,则有可能侥幸逃脱惩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有谁还愿意主动“坦白”呢?
房先生:是的,何教授,刚才您讲得确实是现实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何教授:小房,这种“司法悖论”不仅使人们对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丧失信心,而且还会对一些司法人员的道德伦理产生怀疑,因为在实际办案中,一些侦查人员为了“套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往往会对他宣讲“你老实交代吧”、“交代了,可以让你回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你老实交代出来,我们可以减轻对你的处罚”、“可以安排你和亲人见面”或者“建议对你不起诉”等等,而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了全部说出来,办案人员获取了确凿的证据,这时就往往会“脸色一变”,“严格执法”起来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承诺”就不再兑现,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诱供”、“骗供”。
房先生:何教授,如此而定罪的案件,对罪犯的改造也很不利,他们往往会有一种强烈的对抗情绪。
何教授;是的,小房,“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弊端这么多,很大程度上也与办案人员的违法许诺,执法不力相关。
房先生:何教授,应该说,一个罪犯应受惩罚的程度应与其所犯罪行的轻重成正比,如果同一个罪行,仅因罪犯认罪态度的不同而量刑畸轻畸重,这实际上也违背了
刑法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何教授:是的,尽管对何为“罪刑相适应”还有不同的理解,但何为“从宽”、何为“从严”,除了自首和立功外,
刑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罪行法定原则,这也是不适宜的。
房先生:另外,何教授,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和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决定,在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一个人有罪和判处刑罚之前,公安人员、检察人员是不适宜对犯罪嫌疑人作“从宽”还是“从严”的承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