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教授:小房,这些“办法”或“方法”主要指的是一些讯问技巧与讯问策略的使用,我认为,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的权利,并不能否定审讯人员讯问技术的充分行使,或者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了,更应该重视讯问技巧、讯问方法的使用。
房先生;何教授,您能不能具体谈谈这些讯问策略呢?
何教授:好的,小房,近两年《人民检察》杂志刊登了许多关于讯问技巧、讯问方法的文章,其中有一篇马切明先生写的《打破“沉默”的几种讯问方法》,就对打破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讯问技巧问题进行了探讨。
房先生:那么,主要有哪些呢?
何教授:小房,在这篇文章里主要介绍了四种打破“沉默”的方法:一是“漫谈式”讯问法,也就是指与犯罪嫌疑人谈话的内容看似与案件无关,但旨在使其开口说话,让其思想松懈,然后抓住其谈话中的一些有用“信息”,促其如实交代的讯问方法。这种讯问方式如同“拉家常”,当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时,侦查人员千万不要急噪,更不能对其发火,应选择其感兴趣的话题如家庭情况等与其“漫谈”,这样犯罪嫌疑人自然会张口说话,而说话就会有信息交流,一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也会在不经间“脱口而出”,所以这时讯问人员要抓住有利“战机”进行讯问,从而突破案件。
房先生:那这种方式能否称为诱供呢?
何教授:小房,这二者之间是不同的,因为诱供是指“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有关政策,以某种利益(根本得不或者虽能得到而不让其得到)为诱饵,诱惑他们按照自己的臆想或者推断的罪行进行交代的一种行为”,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漫谈式”讯问法,实际上乃是干扰被讯问者的注意力,让其真实情况无意间流露出来,它与诱供还是有所区别的。
房先生:何教授,那第二种讯问方法是什么呢?
何教授:小房,第二种讯问方式被称为“敲山震虎式”,也就是“以沉默对沉默”的方式,它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保持沉默时,侦查人员并不急于对他讯问,而是通过“冷”处理,并故意在他面前“暴露”一些案情,使其心理上相信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关键证据,这时沉默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沉不住气,主动要求交代问题。
房先生:何教授,这种方式实际上是营造一种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氛围,来读起施加心理上的压力。
何教授:是的。另外,还有一种“突然讯问法”,也就是指趁犯罪嫌疑人思想上没有防备,在告知其沉默权利后,突然向其发问的一种讯问方法,也就是兵法上的“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被突然传唤后的犯罪嫌疑人虽然有可能主张保持沉默,但其心理上往往会因心虚而显得十分紧张和慌乱,其头脑中往往会展现出一幕幕自己实施犯罪时的情形,侦查人员如能根据其心理慌乱而易出现差错的弱点大胆进行突然发问,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这种讯问犹如战场上的“冷弹”,未受过专门训练的犯罪嫌疑人是难以防备的。
房先生:何教授,这就是通过犯罪嫌疑人在首次接受讯问时因心虚和慌张而突破其沉默的了。
何教授:是的,小房,另外还有一种“跳跃式”讯问法,也就是根据初查所掌握的部分确凿证据,故意越过一些犯罪情节,直接讯问其犯罪的关键情节和证据,使犯罪嫌疑人误以为已掌握了全部的证据,从而有效地攻破其心理防线。
房先生:何教授,这种讯问方法实际上就是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直捣龙门府”,出其不意,使犯罪嫌疑人因心慌而保持不住沉默。
何教授:是的,另外还有“政策教育、消除疑虑”,“提示证据、消除幻想”,“开门见山、单刀直入”、“迂回作战、旁敲侧击”,“利用矛盾、随机应变”,“亲情感化、化解对抗”等讯问方式,总之,这些讯问方法的运用,都应以不构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威胁、引诱和严重的精神强制为条件,以自愿陈述为原则,以无罪推动为标准,争取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的积极配合与合作。
房先生:那么,何教授,如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保持沉默,那么这时应如何审判呢?
何教授;小房,我认为这时倒应立即停止发问,而由公诉人继续举证,因为法庭审判和侦查、起诉阶段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一样,它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要求,如果过于拘泥于让被告人开口说话,很有可能影响诉讼效率的提高和整个审判的顺利进行。
房先生:何教授,我觉得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了,这时侦查人员停止讯问就是了,又何必讲究这么多的讯问技巧,弄不好搞得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根本无法实现。
何教授:小房,对此我们前面也已说过了,对于刑事诉讼来说,你也知道的,它有着严格的时限要求,比如传唤的时间只有12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时限一般最长也不得超过7天,然后就必须提情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所以,在这么短的时限内,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保持沉默了,会导致很多有用证据和破案线索的丧失,而以我们国家现有的侦查条件和侦查水平来看,大部分的案件会侦破不了,影响了对犯罪的侦查,因此,这时就有必要在不违背沉默权规则的前提下,重视讯问技巧的运用,获取更多的破案线索。
房先生;我明白了,何教授……
to be continued……
3、12这样的讯问方式是否合法
房先生:何教授,刚才我们谈了讯问的技巧问题,认为实行沉默权后更应重视讯问方法的运用。最近我在温习刑诉法课程时,刚好看到两本案例书中记载了几份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以前在公安局实习时也接触过类似的材料,发觉里面存在的问题还不少,何教授,不知您能否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何教授:好的,那你给我E-mail过来好了。
房先生:您稍等,何教授,我现在就把材料扫描到电脑中去……
……
房先生;请问材料收到了吗,何教授?
何教授:收到了,小房。
房先生:何教授,您看这第一份讯问笔录……
何教授:小房,它的主要案情是什么呢?
房先生:何教授,这个案件是说,四川省巴县某乡村的一名妇女王某,到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她的邻居李某多次对她强奸,该县公安局便主要依此拘留了李某。下面的内容即是侦查机关对李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
问:李某,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
答:我不知道,我什么也没有干。
问:您知不知道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吗?隐瞒罪行对你是没有好处的。
答:我真的没有干什么,你让我如何“坦白”呢?不信你们可以去调查。
问: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事情已经很清楚了,你老实交代吧,你犯什么罪?
答:我的确没有犯什么罪。
问:你想抵赖是不行的,人证、物证俱在,你隐瞒得了吗?你还是老实交代吧,争取宽大处理。
答:我不知道你们要交代什么?
问:那我们告诉你,你强奸了王某没有?
答:什么?!我强奸了王某?简直是无稽之谈。
问:你听着,(宣读被害人王某的控告),你怎么解释呢?
答:完全是诬陷我,我和她经常在一起玩,我们还谈过恋爱,只是现在我们关系断了。
问:你说你没有强奸王某,那么她为什么控告你,而不去告别人呢?
答:那我怎么知道,这你要去问她,反正我没有强奸她。
问:你说你没有强奸王某,那你对别的女孩耍过流氓没有?或干过什么坏事没有?
答:没有,我敢保证我没干过什么坏事,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
……
何教授:那第二份笔录呢?
房先生:第二份笔录是说某国有化工产品经销公司的女出纳员周桂芬,因贪污公款50万被逮捕,检察院的侦查人员组织了对她的讯问:
问:周桂芬,你知道为什么逮捕你吗?
答:不知道,我什么也没干。
问: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你在担任出纳员期间有数额相当大的贪污行为,你如实陈述一下有关的问题。
答:既然你们已经掌握了证据,那还问我干什么?你们查明是怎样就怎样,我不想说什么。
问: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法定的侦查行为,希望你能配合。相信你是懂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
答:我听一位做律师的朋友告诉我,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由你们承担,我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我自己在香港电影里经常听到警察告知被逮捕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现在我被逮捕了,我依法有保持沉默的权利。现在我不想再谈论这个问题了,我要求行使我的沉默权。
问:你要知道,拒绝回答我们的讯问是要加重处罚的。
答:我不想谈论这个问题。
问:好,那么你回答一下另外一个问题:根据对你的体检,你现在正在怀孕,而你还没有结婚,那你肚子中的孩子是谁的?是不是你和你们公司的经理的?
答:什么!?你们没有权利过问我的私生活!
问:你最好合作一点,我们问什么,你就得回答什么。
……
何教授:小房,我看上面这两份材料还真存在不少重大问题。
房先生:何教授,您能不能具体谈谈?
何教授:好的。首先,按照刑诉法的一般原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除了告知其沉默的权利外,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再向他提出其他问题,以保证其供述的自然性和真实性。而在这两项讯问中,侦查人员都没有首先问他是否有犯罪事实,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而直接是劈头盖脸地问“你知道为什么拘留(或逮捕)你吗”,这种讯问方式是欠缺的;第二,如果我们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的话,侦查人员应该向他告知;第三,即使我们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这两项讯问也都是不合法的,因为侦查人员都提出了与案件根本“无关”的问题,比如第一项讯问中,侦查人员问李某“对别的女孩耍过流氓没有”、“干过别的坏事没有”;第二项讯问中,侦查人员在周桂芬涉嫌贪污的案件中问她“没有结婚,是怎么怀孕的,孩子是谁的,是不是和公司经理的”等等,这些都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是不合法的;第四,在这两项讯问中,侦查人员都引用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但都又带有明显的诱供与逼供的色彩;第五,侦查人员在这两项讯问中都带有明显的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倾向,老是扬言“我们已经掌握了你的材料”、“你还是老实交代吧”、“抗拒是没有好结果的”,甚至在第一次讯问中向李某提出“你说你没有强奸王某,那么她为什么控告你,而不去告别人呢?”这种无理的要求,主观上认定,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拘留或逮捕了,他(她)就肯定是有罪的,否则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这些都和我们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是相违背的。
房先生:何教授,听您的分析,真没想到这两份讯问笔录中竟然存在这么的问题。那如果真的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了,他们都主张保持“沉默”,这样讯问笔录岂不简单了很多?
何教授:小房,刚才我们已经说了,即使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如果侦查策略运用得当的话,还是能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多的口供的,从中自然也能获得一定的破案线索。
房先生:那么,何教授,从这种情况来看,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这不光会对讯问策略提出了挑战,而且还会对侦查人员讯问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
何教授:是的,小房……现在已经是凌晨三点多了,休息一下?
房先生:好的,明晚见,何教授……
to be continued……
3、13我国的沉默权规则该怎么立?
房先生:何教授,我们上面主要是针对我国实行沉默权后,审讯人员讯问技巧和讯问策略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何教授:是的,小房,应该说这仅仅是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后,在讯问策略上如何应对的一个方面,事实上除此之外还需在很多方面作出进一步的调整与改进。
房先生:何教授,在若干年后我国实行沉默权了,具体的立法该怎么制定呢?
何教授:小房,以前我们曾经多次提到——沉默权制度就像一把“双刃剑”,它既有可能保护无辜也有可能放纵犯罪,所以我国沉默权规则的制定应着眼于其优点的充分发挥和弊端的最大程度的克服。
房先生:也就是说,今后我国沉默权规则的制定应更注意其自身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了。
何教授:是的,光有法治的理念是不够的,更要重视制度的约束,只有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和程序出来,才更具有持久力,才更能经得起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