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与 沉 默权 相 关的 配 套措 施 (一) 废除《
刑事诉讼法》第
93条关于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二) 正确解释《
刑事诉讼法》中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三) 在证据制度上:实现由“口供中心主义”到“证据裁判主义”的转变;(四) 在证人作证制度上:加强对证人权益的保障,加大对拒证证人的惩罚,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增加“证人作证豁免权”的规定,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对证人进行“证据豁免”或者“罪行豁免”;(五) 在律师制度上:加大律师对刑事诉讼的介入程度,增加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拓宽指定辩护的范围;(六) 借鉴“辩诉交易”,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认罪;(七) 在证明标准上:实行“排除合理怀疑”,摈弃绝对真实的观念;(八)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自白任意规则;(九) 严格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传唤、拘传和羁押的时间;(十) 改变目前监管机制,羁押的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应分离;(十一) 加强司法行为的文书记载制度,严格按程序办事;
to be continued……
结语(待扩充)
沉默权:一路走好!
何教授:小房,你上面整理的表格我看到了,非常清晰,非常条理,效果很好。
房先生:谢谢您的夸奖,何教授。
何教授:应当说,沉默权在我国的确立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将会面临很多的挑战,遭遇很多的磨合,应该好好地进行梳理。
房先生:是的,何教授。
何教授:小房,前面我们已经说了,当今的世界是走向进步的时代,当今的中国是迈向权利的中国,沉默权在中国——前途光明、任重而道远。
房先生:让我们翘首期待?!
何教授:对此我充满信心!
房先生:我也同样…… 何教授。
…………
何教授:小房,今天是几号了?
房先生:今天是5月14日——您问这个干吗?!
何教授:你第一次到我家是什么时候?
房先生:我想想……
何教授:2月14号……
房先生:2月14号!!!……到现在为止整整三个月了。
何教授:是的,我们付出了太多的心血。
房先生:我们聊完了,一本书也该出来了……
何教授:那么,沉默权在中国呢?!……
……
〖 The End 〗
附录一:
“中国社会对沉默权的容忍度有多大”调研问卷
I、 沉默与沉默权
1、 您知道沉默权是怎么回事吗?
A知道 B知道一点 C根本没听说过
2、 您了解沉默权的主要途径是什么?
A影视作品 B报刊杂志 C亲自办案 D其他途径
3、您认为实行沉默权就是真的一句话都不说吗?
A是 B不一定
4、 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国,对吗?
A对 B不对 C不知道
5、您知道“米兰达规则”的内容吗?
A知道 B不知道 C知道一点
6、您认为沉默权是一项好制度吗?
A是 B不是 C很难评价
7、您认为实行沉默权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A利大于弊 B弊大于利 C利弊相当
8、您认为实行沉默权会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吗?
A有利于 B有一点 C不利于
9、您认为实行沉默权是否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与个人隐私?
A有助于 B无助于
10、您认为实行沉默权是不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固有内涵?
A是 B不是
11、您认为沉默权首先是一项
宪法权利吗?
A是 B不是 C在一定程度上是
12、您认为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否必然推导出要实行沉默权?
A是 B不是 C不知道
13、您认为实行沉默权会影响侦查效率吗?
A会 B不会
14、您认为实行沉默权是否会导放纵犯罪?
A会 B不会 C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5、您认为实行沉默权会不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大量减少?
A会 B不会
16、您认为律师的介入是否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行使?
A有助于 B无助于 C有一定的作用
17、您认为对沉默权有没有必要予以限制?
A有必要 B没必要 C可以限制一点
18、您认为对沉默权予以限制是不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A是 B不是 C不知道
II、 沉默权在中国
1、您认为在中国有没有必要确立沉默权制度?
A有必要 B没必要 C有必要,但要过一段时期
2、沉默权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已经签署了该公约,您认为中国有没有必要履行这一条约义务,在中国推行沉默权?
A有必要 B没必要 C有必要,但时机还不成熟
3、您认为中国现在是否已具备了实施沉默权的条件?
A已经具备 B尚未具备
4、“米兰达规则”在中国能行得通吗?
A能 B不能
5、张春桥是中国第一个公开行使沉默权的人,对吗?
A对 B不对 C不知道
6、您认为在中国实行沉默权最大的障碍是什么?
A立法障碍 B侦查人员的素质 C侦查技术的落后 D社会治安的不良 E意识观念陈旧
7、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您认为这一规定是否有必要继续保留?
A有必要 B没必要,应废除 C没必要,要废除但应再过一段时期
8、假使您是一名侦查人员,您愿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吗?
A愿意 B不愿意 C视具体情况而定
9、假使您是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您希望享有沉默权吗?
A希望 B非常希望 C不希望 D此问题我拒绝回答
10、您认为中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有没有必要继续推行?
A有必要 B没必要 C有必要,但要重新解释
11、实行沉默权会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吗?
A会 B不会 C有一定的作用
12、最近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正在试点“零口供规则”,即不依赖口供定案,而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中以沉默权,您认为这种做法值得推广吗?
A值得 B不值得 C值得,但与现行法律相悖
13、如果中国实行沉默权,那么违反沉默权获取的口供,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A能 B不能 C查明属实的可以使用
14、您认为随着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在中国会不会正式确立沉默权?
A会 B不会 C会,但至少要过几十年的时间
15、如果中国推行沉默权,那么您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沉默权的范围应当:
A越大越好 B越小越好 C予以适当的限制
16、如果中国推行沉默权,那么中国律师的现状,您认为:
A能满足要求 B基本满足要求 C不满足要求
17、在中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沉默权的阶段应限于:
A侦查阶段 B审查起诉阶段 C审判阶段 D三个阶段都适用
18、实行沉默权后,您认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
A必需出庭作证 B维持现状 C都应出庭,但在中国现实国情下没法做到
19、如果中国实行沉默权了,您认为侦查人员的讯问将:
A无法进行 B可以进行 C讯问的难度将很大 D应更重视讯问的技巧与策略
最后,请问您的身份:
A公安人员 B检察人员 C法官 D律师 E学生 F教师 G普通居民
如果您愿意,可以进一步写下您对沉默权的感想与认识:
再次感谢您的合作!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日
附录二: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
附录三:
国外及相关国际性法律文件中有关沉默权的规定
(一) 英国
1、1987年,英国《刑事审判法》(Ciminal Justice Act 1987)第2条:在反严重欺诈办公室的官员调查欺诈案件的过程中,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回答提的问题或者说谎,这本身就构成犯罪,并可能被判处短期监禁的刑罚。
2、1988年《刑事证据法令》(the Criminal Evidence Order):(1)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发现处或在其人身或者衣服上,发现有与犯罪有关的可疑物,而犯罪嫌疑人不能解释其原因时,法庭可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Adverse Inference);(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发现在犯罪现场附近,而他又不能解释原因时,法庭也可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 (Adverse Inference)。
3、1994年11月制定于1995年4月10日生效之《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 (Criminal Justice and Public Order Act 1994):
第34条:(1)如果在任何针对被告人的诉讼中,有证据证明——(a)在被起诉之前,警察试图发现该罪是否已被实施或者谁犯有该罪,在事先向被告人警告后,进行讯问时,被告人没有提供他所赖以进行辩护的任何事实;或(b)在被提起公诉或正式告知他可能受到起诉时,没有提供这种事实,而在当时的条件下,期望被告人在被讯问、起诉或告知时提供这种事实是合理的。这些“场合”包括:(a)治安法院根据《1980年治安法院法》决定是否批准被告人提出的撤销指控请求时;(b)法官根据1987年和1991年《刑事审判法》决定是否撤销指控决定时;(c)法庭决定辩护一方是否有辩护理由时;(d)法庭或陪审团裁决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时等四种情况。
第35条:法庭或陪审团在决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的时候,可以从被告人在审判时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问题中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论,如果被告人已年满14岁,他被指控的犯罪有待证明,并且法庭认为他的身体和精神条件适于提出证据的话。
第36条:“如果某人被警察逮捕,并且在被捕人的身边,或者在被捕人的衣服或鞋,或者在被捕人的所有物里,或者在被捕人被逮捕时所处的场所,有任何物品、材料或痕迹,或这些物品上有这些痕迹;并且该警察或调查案件的其他警察有充分理由相信这些物品、材料或痕迹可归结于被捕人涉嫌被指控的犯罪;并且警察告知被捕人他的想法,并要求被捕人对这些物品、材料或痕迹作出解释,而被捕人没有这样做”,这时,法庭或陪审团“可以从被告人没有或拒绝提供解释中作出适当的推论”。
第37条:警察发现被他逮捕的人在被指控的犯罪发生前后的时间出现在某一地方,并合理的相信该被捕者在那一段时间出现在那一地方,可归因于他参与实施了该罪行,而且警察告知该被捕者他的这种确信,并且要求被捕者对此作出解释,而该被捕者没有或者拒绝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或陪审团可以从中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论。
4、1998年9月《刑事审判(恐怖与密谋)法》
在下面两种情形下,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第一,在提出指控以前的任何时候,犯罪嫌疑人在经警察提出警告并被允许会商律师之后接受警察的讯问时,没有提到有关被控犯罪的一项重要事实,但可以合理地期待他提到该项事实的;第二,在已经提出指控或者经警察告知可能对他提出起诉、并且已经允许其会商律师之后,被告人没有提到有关犯罪的一项重要事实,但可以合理地期待他提到该事实的。在这两种情形下,法官或陪审团在考虑被告人是否属于或者曾经属于某一恐怖组织的问题时,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提到这些事实中作出推论,当然,也不得把这种推论作为交付审判、要求被告人进行答辩或定罪的唯一依据。
(二)美国
1787年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任何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三)加拿大
1、1982年《权利与自由宪章》第13条:“在任何程序中作证的证人,都有权使任何有罪证据不在任何另一程序中被用来证明该证人有罪,因伪证或者提供相互矛盾的证据而受到指控时例外”;
2、1982年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7条:“每个人都有生存、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除非依据基本正义的原则,不得剥夺,”